提舉常平司提舉常平司為路級行政機構(gòu),又簡稱為“常平司”、“提舉司”,在北宋神宗熙寧二年(1069)始置,當時此職主要是執(zhí)行新法的地方行政單位,在恢復舊法時的哲宗元祐元年(1086)一度被罷,紹圣元年(1094)又恢復其職。據(jù)《宋史?職官志》稱,提舉常平司主要的職掌是: 舉凡常平倉、義倉等倉儲糴糶、賑濟,與免役、坊場等新法皆歸其管轄,也同樣與轉(zhuǎn)運司、提點刑獄司都具有監(jiān)察官員的資格。從上提舉常平司管理倉儲的職務中即可了解提舉常平司與救災執(zhí)行有密切的關系。 古代米鋪 提舉常平司直接掌控一路的常平倉,各地市場中糧食糴糶的數(shù)量、價格多寡也與其息息相關,既是如此,地方農(nóng)業(yè)收成的豐、兇狀況即是其必須時時注意的事項。而豐收與否關乎氣候變化,也因此提舉常平司必須向中央管理常平事務的司農(nóng)寺上報地方雨雪多寡,使司農(nóng)寺能掌握地方收成。 糧倉 雨量與收成關系密切,過多則成澇,不足則致旱,對農(nóng)業(yè)立國的古代中國是相當重要的,記錄降水量能預知旱或澇,提早為防災作準備,以免造成更大損失,是以,平時的預防即是不可忽視的一環(huán),這也是提舉常平司的工作之一。常平倉的管理即是最好的例子,豐年時米價下跌,正是和糴的好時機,適時收購多余糧食存入常平倉,不僅可調(diào)節(jié)糧價,更可豐富倉儲積蓄。 例如神宗元豐七年(1084),尚書省言:“……正宜蓄積。”詔廣西提舉常平司乘時廣糴,這些和糴來的米即可作為荒年賑濟時的預備,諸如此類報雨雪、糴糶米糧…等可將傷害減低的災前預防措施,皆是提舉常平司的份內(nèi)工作。 提舉常平司衙 至于災時的提舉常平司,其救濟工作有時是和其他路級官員一同合作的,例如神宗元豐四年(1081)六月,因蝗群自河北南飛,便下詔:“提舉司、京東西路轉(zhuǎn)運司遣官督捕。” 其與轉(zhuǎn)運司一起監(jiān)督捕蝗,同時更要及時勸諭所屬州縣將農(nóng)作物提早收成。然而,若是災害已經(jīng)造成,提舉常平司也負責勘災、放稅的工作,神宗熙寧七年(1074)河北路因蝗災影響農(nóng)作物耕作,朝廷便下詔:“提點提舉司遍檢覆蝗旱災傷”又或哲宗元符元年(1098)北京的澶州大河水位滿溢,民宅被淹沒,中央便要“提舉司……速行賑濟。” 提舉解鹽司大銀條121克 在災荒發(fā)生時,提舉常平司必須迅速的派員調(diào)查、處理,并將災情詳細向上呈報,當接到中央的詔令時,提舉常平司即可利用平常倉儲的積蓄,出借米糧賑濟受災的人民。如神宗熙寧七年十月,詔:“兩浙西路提舉司出米三萬石。” 要是地方的存糧不足,提舉常平司也會主動向中央要求允許使用常平倉的米糧,以體恤人民需求,如神宗元豐七年(1084)河東路提舉常平司言:“去年災傷……乞于常平……賑濟。”從此例也可發(fā)現(xiàn)提舉常平司調(diào)度各路常平倉錢米,需要先得到中央應允,不可擅自動用。 另外,提舉常平司同樣負責監(jiān)察職務,其可將“察不如法者以聞”運用在賑災上,即是諸如地方官吏若有不按法理檢放賦稅,或是蠲免過多與不及者,其皆可督察之。然當提舉常平司有過失時,其也必須承受其他官員的責難,例如神宗熙寧四年(1071)判大名府韓琦(1008─1075)言:“懷州災傷最甚,……而提舉常平倉司……倉米賑貸。”提舉常平司僅準以省倉米賑貸,能救濟的人戶有限,因而遭到非難,若其能開常平米加入賑貸,將可使受惠的人數(shù)更廣。 由以上論述,可明白提舉常平司在救濟工作上的重要性,雖然此職至神宗熙寧初年才設立,但是在北宋后期與救濟最密切的事務,諸如常平倉、義倉的管理、市場中農(nóng)作物的糴糶,皆須假其之手始能完成,其在地方的救災執(zhí)行上確實扮演不可或缺的角色。 安撫司安撫司為經(jīng)略安撫使的治所?!鞍矒帷睘楣僦加谒逦牡坶_皇九年(589),詔遣柱國韋洸安撫嶺外,仁壽四年(604),以楊素(?─606)為并州道行軍總管、河北道安撫大使。唐朝時貞觀初遣大使十三人巡省天下,諸州水旱則有巡察、安撫、存撫之名。宋初時的安撫使,原屬于臨時派遣,當邊境用軍或地方災傷時,才由中央遣使安撫,待事情告一段落后即恢復其原職。 甕安草塘安撫司衙 例如真宗咸平三年(1000)十月以翰林學士王欽若(962─1025)為四川安撫使,知制誥梁灝(963─1004)陜西安撫使,83到后來其職才漸漸變成常設的地方機構(gòu),但在北宋時期,只有河北、河東、陜西、廣東、廣西、京東西等路較常設安撫司。 安撫司署衙門 經(jīng)略安撫使,在《宋會要輯稿》可發(fā)現(xiàn)臨時差遣安撫使參與救災的記載,例如宋真宗大中祥符三年(1010)八月,江淮地區(qū)不稔,令諸路各帶安撫使,到各地了解人民需求,并要求這些安撫使必須做到下列的工作: 借此例子即可明白因災而派遣至各地之安撫使的任務為何,其主要目的是安撫因旱導致的民生問題,幫助地方官吏同時也體察人民生活艱難之處,并將地方災情輕重以及百姓的需求直接傳達于中央,以防止地方民間的動亂。而《長編》中則有作為路級機構(gòu)安撫司執(zhí)行救濟的內(nèi)容,例如仁宗慶歷八年(1048)詔:“河北安撫司……贖還其家。” 或是神宗熙寧七年(1074),環(huán)慶安撫司言:“熟戶大旱闕食……三萬石。”可以發(fā)現(xiàn)安撫司的賑濟工作,與前文所述三個和救災有關的地方機構(gòu)相同,只要是其所屬地方災傷需要救助者,其皆需主動體恤處理之。 另一個體量安撫使,則是與宋初的安撫使同為臨時性質(zhì)的差遣職,但是在宋朝相關史籍中并未針對此職有詳細記載,僅有名號而已,在《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一?安撫使〉中也多次出現(xiàn)參與救災,因而將其置于此討論。然而,由史料記載得知體量安撫使不是僅為災荒所設,當?shù)胤交蜻吘吵霈F(xiàn)動亂,北宋朝廷不時會以此稱號差遣官員前往安撫,由于此類內(nèi)容與本文無關,故此處僅以其與救濟相關部分做探討。 忠孝安撫司印 北宋以體量安撫之名遣官至地方處理災傷,最早記錄為宋仁宗天圣四年(1026)六月,“遣度支判官……體量安撫”,處理泛水縣水災事宜,以及同年七月,“遣戶部判官……體量安撫”。其職責同為安撫地方,代替朝廷巡視受災的州縣,例如仁宗至和元年(1054),“以御史……體量安撫使,……河朔薦饑,民多流徙……遣使安輯之。”他們除巡訪地方外,仍需安置受災的人戶,使其能回到原本居住地,不致四處流徙。 安撫司在北宋時期,由臨時差遣逐漸轉(zhuǎn)為地方常設機構(gòu),漸失差遣之實,相反的,在宋仁宗開始中央調(diào)派的體量安撫使,實際工作雖與路級官員并無不同,其卻是以中央官員的名義到地方上執(zhí)行救災工作,其優(yōu)點在于平常并不與地方官吏為伍,反而更能達到監(jiān)督官吏、體恤災民的效果。然而,不論是安撫司或是體量安撫使,兩者在地方的救災執(zhí)行上皆各司其職,都同樣具有救災的職責。 參考文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