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核發(fā)拆遷許可證,屬于行政許可行為,且直接涉及被拆遷人的重大利益。那么,核發(fā)拆遷許可證,是否需要組織召開聽證會?未組織聽證或者作出拆遷許可之后組織聽證,拆遷許可是否合法?我們跟隨下面的案例來了解一下吧! 案情回顧: 江女士是浙江省某村村民,在村里擁有一套屬于自己的合法房屋,不久,由于當?shù)剡M行城中村改造,江女士的房屋被劃入拆遷范圍。但在洽談拆遷補償時,江女士認為有關部門給出的補償標準實在太低,無法接受。 于是拆遷雙方在補償問題上僵持不下,隨著時間的推移,有關部門也越發(fā)急躁,甚至還以強制拆除來威脅江女士。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與強權相抗爭,江女士決定通過法律手段解決這起拆遷糾紛。經(jīng)過多方打聽,找到了律問問。 辦案結果: 律師對案件進行了認真研究和深入分析,并針對本案制定了一系列的拆遷維權方案。在律師的協(xié)助下,江女士將當?shù)貒辆衷V至法院。 律師指出:國土局作出《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沒有履行審查義務,沒有進行聽證,導致江女士在未能進行陳述、申辯的情況下,其房屋就被納入拆遷范圍,侵害了江女士的合法權益。 而國土局則辯稱:內(nèi)部已經(jīng)召開過“拆遷許可聽證會”,被拆遷人包括江女士及律師參加了聽證會,國土局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行為合法有效。 針對各項焦點問題,律師與國土局的律師展開了激烈辯論,針對其中的關鍵點,法院最終采納了我方律師的意見。 案件解析: 《行政許可法》第36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fā)現(xiàn)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第47條第1款規(guī)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nèi)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nèi)組織聽證?!?/p> 本案中,當?shù)貒辆肿鞒霾疬w許可之前并沒有進行聽證,作出拆遷許可之后再進行聽證的,顯然不能作為拆遷許可程序合法的證據(jù)。 實踐中,像本案中這樣不按法定程序直接作出拆遷許可的情況,可謂比比皆是,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受損的實例也并不罕見,但是拿起法律武器的卻少之又少,勇敢站起來保護自己才是最重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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