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quán)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qū)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為進一步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完善刑事訴訟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資源,提高辦理刑事案件的質(zhì)量與效率,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懲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促進司法公正,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授權(quán)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沈陽、大連、南京、杭州、福州、廈門、濟南、青島、鄭州、武漢、長沙、廣州、深圳、西安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對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并簽署具結(jié)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試點工作應當遵循刑法、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保障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辯護權(quán)和其他訴訟權(quán)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quán)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完善訴訟權(quán)利告知程序,強化監(jiān)督制約,嚴密防范并依法懲治濫用職權(quán)、徇私枉法行為,確保司法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有關部門根據(jù)本決定,遵循刑法、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制定試點辦法,對適用條件、從寬幅度、辦理程序、證據(jù)標準、律師參與等作出具體規(guī)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試點期限為二年,自試點辦法印發(fā)之日起算。 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授權(quán)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上述地區(qū)開展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工作,按照新的試點辦法繼續(xù)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jiān)督檢查,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wěn)妥、有序進行。試點進行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就試點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中期報告。試點期滿后,對實踐證明可行的,應當修改完善有關法律;對實踐證明不宜調(diào)整的,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guī)定。 本決定自2016年9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印發(fā)《關于在部分地區(qū)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辦法》的通知 法[2016]386號 北京、天津、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河南、河北、湖南、廣東、重慶、陜西?。ㄊ校└呒壢嗣穹ㄔ?span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color: rgb(255, 0, 0);">、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國家安全廳(局)、司法廳(局): 根據(j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quán)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qū)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決定》(以下簡稱《授權(quán)決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了《關于在部分地區(qū)開展形式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現(xiàn)予印發(fā),并就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要充分認識開展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是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部署的重大舉措,是依法推動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具體化、制度化的重要探索。這項改革,有利于及時有效懲罰犯罪,維護社會穩(wěn)定;有利于進一步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加強人權(quán)司法保障;有利于優(yōu)化司法資源配置,在更高層次上實現(xiàn)公正與效率相統(tǒng)一;有利于探索構(gòu)建科學刑事訴訟體系,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要充分認識試點的重大意義,積極、穩(wěn)妥、有序推進試點工作。 要及時制定實施方案。試點地方為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沈陽、大連、南京、杭州、福州、廈門、濟南、青島、鄭州、武漢、長沙、廣州、深圳、西安。各地要結(jié)合當?shù)貙嶋H,根據(jù)《試點辦法》制定實施方案或?qū)嵤┘殑t,分別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備案。 要加強協(xié)調(diào)配合。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在分工負責、各司其職的基礎上,要加強溝通協(xié)調(diào),明確辦理試點案件的政策把握、法律適用原則,共同研究解決試點中出現(xiàn)的新情況、新問題,合力推進試點工作。 要加強監(jiān)督指導。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授權(quán)決定》和《試點辦法》,準確把握改革試點要求。要加強對下監(jiān)督指導,密切關注轄區(qū)試點開展情況,及時發(fā)現(xiàn)問題,梳理情況,總結(jié)經(jīng)驗,強化指導,確保試點工作依法規(guī)范開展。試點工作情況,每季度分別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 2016年11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在部分地區(qū)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辦法 (2016年11月16日印發(fā),法[2106]386號) 為確保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依法有序開展,根據(jù)刑法、刑事訴訟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quán)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qū)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決定》,結(jié)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量刑建議,簽署具結(jié)書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辯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為不構(gòu)成犯罪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 第三條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遵循刑法、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quán)和其他訴訟權(quán)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quán)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強化監(jiān)督制約,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懲罰,確保司法公正。 第四條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充分考慮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結(jié)合認罪認罰的具體情況,確定是否從寬以及從寬幅度,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確保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堅持罪責刑相適應,根據(jù)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后果,依照法律規(guī)定提出量刑建議,準確裁量刑罰,確保刑罰的輕重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堅持證據(jù)裁判,依照法律規(guī)定收集、固定、審查和認定證據(jù)。 第五條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有效法律幫助,確保其了解認罪認罰的性質(zhì)和法律后果,自愿認罪認罰。 法律援助機構(gòu)可以根據(jù)人民法院、看守所實際工作需要,通過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駐值班律師、及時安排值班律師等形式提供法律幫助。人民法院、看守所應當為值班律師開展工作提供便利工作場所和必要辦公設施,簡化會見程序,保障值班律師依法履行職責。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沒有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法律幫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權(quán)利。符合應當通知辯護條件的,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機構(gòu)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作為其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的重要考慮因素,對于沒有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取保候?qū)?span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color: rgb(255, 0, 0);">、監(jiān)視居住。 第七條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聽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見,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或者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作為量刑的重要考慮因素。 第八條 在偵查過程中,偵查機關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quán)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的,記錄在案并附卷。 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工作人員或辯護人、值班律師表示愿意認罪認罰的,有關人員應當及時書面告知辦案單位。 對擬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偵查機關應當在起訴意見中寫明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情況。 第九條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需要撤銷案件的,辦理案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層報公安部,由公安部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第十條 在審查起訴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quán)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就下列事項聽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記錄在案并附卷: (一)指控的罪名及適用的法律條款;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后案件審查適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具結(jié)書。 第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應當在起訴書中寫明被告人認罪認罰情況,提出量刑建議,并同時移送被告人的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等材料。 量刑建議一般應當包括主刑、附加刑,并明確刑罰執(zhí)行方式??梢蕴岢鱿鄬γ鞔_的量刑幅度,也可以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提出確定刑期的量刑建議。建議判處財產(chǎn)刑的,一般應當提出確定的數(shù)額。 第十二條 對適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一般應當在受理后十日內(nèi)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第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jīng)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對涉嫌數(shù)罪中的一項或者多項提起公訴。 具有法律規(guī)定不起訴情形的,依照法律規(guī)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不起訴的,或者經(jīng)公安部提請批準撤銷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查封、扣押、凍結(jié)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調(diào)查權(quán)屬情況,查明是否屬于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其他涉案財物。案外人對查封、扣押、凍結(jié)的財物及其孳息提出權(quán)屬異議的,應當進行審查。 確認查封、扣押、凍結(jié)的財物及其孳息屬于違法所得、違禁品或者供作案所用的本人財物,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在撤銷案件或者作出不起訴決定后三十日內(nèi)予以收繳,一律上繳國庫。對查封、扣押、凍結(jié)的財物及其孳息不能確認屬于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其他涉案財物的,不得收繳。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quán)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審查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和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內(nèi)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第十六條 對于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當事人對適用法律沒有爭議,被告人認罪認罰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判,送達期限不受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限制,不進行法庭調(diào)查、法庭辯論,當庭宣判,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后陳述。 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戆讣?,人民法院一般應當在十日?nèi)審結(jié);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第十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恚?/span>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 (二)案件疑難、復雜,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對指控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有異議的; (四)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沒有就附帶民事賠償?shù)仁马椷_成調(diào)解或者和解協(xié)議的; (五)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第十八條 對于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可以依法適用簡易程序?qū)徟?,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后陳述,一般應當當庭宣判。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或者簡易程序?qū)彶榈恼J罪認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轉(zhuǎn)為普通程序?qū)徖恚?/span> (一)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二)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三)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或者簡易程序?qū)徖淼那樾巍?/span> 第二十條 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具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不構(gòu)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建議人民檢察院調(diào)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同意調(diào)整量刑建議或者調(diào)整量刑建議后被告人、辯護人仍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第二十二條 對不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jié)的認罪認罰案件,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nèi)從輕判處刑罰,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確實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應當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被告人不服適用速裁程序作出的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經(jīng)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shù)?,應當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原判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shù)?,應當改判;原判事實不清或者證據(jù)不足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重新審判。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中,有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或者權(quán)錢交易、放縱罪犯等濫用職權(quán)、徇私枉法情形,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二十五條 國家安全機關依法辦理認罪認罰案件,適用本辦法中有關公安機關的規(guī)定。 第二十六條 辦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案件,本辦法有規(guī)定的,按照本辦法執(zhí)行;本辦法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guī)定。 第二十七條 原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相關規(guī)定可以參照執(zhí)行,本辦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沈陽、大連、南京、杭州、福州、廈門、濟南、青島、鄭州、武漢、長沙、廣州、深圳、西安試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試行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秘書一處 2016年11月16日印發(f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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