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發(fā)布的文章中,有的提及建筑方面的財稅問題,有粉絲私聊我,想進一步了解建筑工程的成本費用構成比例、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等相關稅費的測算、能取得進項的情況。 在此,根據(jù)我的經(jīng)驗,按照28%項目毛利為基準,進行測算,推理出一張表格。此表供小型和微型建筑公司老板和財務參考,如有不足,留言指正。 建筑工程成本、稅費測算表 1. 建筑服務銷項稅率10%(征收率為3%)《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691號 第二條 增值稅稅率: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chǎn)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chǎn),轉(zhuǎn)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調(diào)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改為10%) 第十二條 小規(guī)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 能取得的進項情況匯總進項匯總 3. 進項涉及的稅率匯總進項涉及的稅率匯總 4. 即使取得專票等也不能抵扣的情況(詳見另外一篇文章)《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年第36號 附件一: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guī)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nóng)產(chǎn)品收購發(fā)票、農(nóng)產(chǎn)品銷售發(fā)票和完稅憑證。 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fā)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chǎn)品、產(chǎn)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chǎn))、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chǎn),以及該不動產(chǎn)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chǎn)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chǎn),均屬于不動產(chǎn)在建工程。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四)項、第(五)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chǎn)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wèi)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diào)、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第二十八條 不動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的具體范圍,按照本辦法所附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注釋》執(zhí)行。 固定資產(chǎn),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chǎn)經(jīng)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有形動產(chǎn)。 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zhì),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guī)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chǎn)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一)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二)應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而未辦理的。 建筑一般納稅人也可以按照小規(guī)模交稅的情況(簡易納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年第36號 附件二: 一、營改增試點期間,試點納稅人[指按照《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稱《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有關政策 (七)建筑服務。 1. 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2. 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fā)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3. 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 一、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的范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質(zhì)量驗收統(tǒng)一標準》(GB50300-2013)附錄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劃分》中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范圍執(zh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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