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保修書 發(fā)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發(fā)包人和承包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經協(xié)商一致就(工程全稱)簽訂工程質量保修書。 一、工程質量保修范圍和內容 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質量保修范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wèi)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供熱與供冷系統(tǒng),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項目。具體保修的內容,雙方約定如下: 圖紙發(fā)包范圍內項目(工程中標內容) 。 二、質量保修期 根據(jù)《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guī)定,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wèi)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 為 五 年; 3.裝修工程為 二 年;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為 一 年; 5.供熱與供冷系統(tǒng)為 兩 個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區(qū)內的給排水設施、道路等配套工程為 三 年; 7.其他項目保修期限約定如下: 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一年后無息返還工程質量保修金的50%,兩年后無息返還剩余全部質量保修金(其中屋面防水工程按工程質量保修書第二條第2款執(zhí)行)。 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三、缺陷責任期 工程缺陷責任期為 24 個月,缺陷責任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單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進行驗收,單位工程缺陷責任期自單位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責任期終止后,發(fā)包人應退還剩余的質量保證金。 四、質量保修責任 1.屬于保修范圍、內容的項目,承包人應當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內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保修的,發(fā)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發(fā)生緊急事故需搶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應當立即到達事故現(xiàn)場搶修。 3.對于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問題,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立即向當?shù)亟ㄔO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設計人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實施保修。 4.質量保修完成后,由發(fā)包人組織驗收。 五、保修費用 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六、雙方約定的其他工程質量保修事項: / 。 工程質量保修書由發(fā)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共同簽署,作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滿。 發(fā)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委托代理人(簽字):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 號: 賬 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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