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0日凌晨,張某想上廁所,看管他的王某就跟著一起到了出租房的廁所里。據(jù)張某供述:進入衛(wèi)生間后,王某對他說:小弟,今天領導(傳銷組織頭目李某)講的話,你聽清楚了沒有?如果弄不到五六萬元,是給男人丟臉,你丟得起這個臉嗎?為了你和家人的人身安全,你還是好好考慮吧!領導只給你3天時間,3天后,領導來了,就不知道會做啥了。要是他(領導)廢了你,任何人都幫不了你。 張某聽到這些威脅后提出:“我給你(王某)1萬元,請放我。如果你不好交代的話,我們一起離開這個傳銷組織?!?/span> “你怎么就聽不進去呢?還想逃跑?!蓖跄钞敿淳芙^了張某的請求,怒火中,王某用手掐住張某的脖子,并將張某推到衛(wèi)生間的墻角處,用力地掐住脖子,雙方這樣一直持續(xù)了4分鐘左右。 這時,張某從自己所穿的羽絨服帽檐上,拉下一根帶子纏繞王某的頸部,并用力拉扯兩端。在這過程中,張某提出一起松手,可王某就是不愿意。10多分鐘后,王某完全失去了反抗。隨后,張某用衣物塞在王某的嘴里并離開衛(wèi)生間,導致王某死亡。張某走出衛(wèi)生間后,立即向警方報案。 這是發(fā)生在傳銷組織中的一幕,也是千千萬萬個“滅不絕”的傳銷組織中經常上演的一幕。 萬惡的傳銷組織,用暴力、脅迫等手段把人控制在一個空間,完全限制剝奪人身自由,這些傳銷人員實施的是不法的行為,司法實踐中一般以非法拘禁罪判刑。
檢察機關指控張某構成故意殺人罪。近日,楚雄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但由于本案爭議較大,法院并未當庭宣判。 在法庭上,張某的辯護人認為,張某自從知道被騙進傳銷組織后,一直想逃離卻沒機會。事發(fā)當晚,王某對張某進行語言威脅、侮辱,并先動手掐住張某的脖子推到墻角,王某具有嚴重的過錯,加上張某被傳銷組織控制,是在受到不法侵害時,實施了正當防衛(wèi)。但導致了被害人死亡,屬于防衛(wèi)過當。 公訴人認為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又一個經典“反殺”難題? 這給猛媽提出了一個難題: 如果深陷傳銷,究竟要怎么反抗逃離才是正當防衛(wèi)(防衛(wèi)過當)? 在那種情境下,擺在當事人眼前的就兩條路:要么被傳銷人員折磨致死,要么暴力反抗。 猛媽認為,一旦被控制人身自由,即成立不法侵害,當即可實施正當防衛(wèi),無需以傳銷人員實施暴力手段為前提。 在對抗非法拘禁等傳銷組織違法犯罪行為的場景中,實施致死、致傷的正當防衛(wèi),不僅不具有社會危害,反而對社會有益。 因為,那時,公力救濟缺位,公權力難以及時介入制止這種非法拘禁違法犯罪行為。 或許我們可以從具有相同或相似情節(jié)的司法案例中得到一些參考。 或許這些案例可以幫助審理張某案的法官增強些內心確信,作出公正裁判。 案例1:刀刺致1死,防衛(wèi)過當 被告人雷應偉發(fā)現(xiàn)被騙后欲離開傳銷組織時,遂從隨身攜帶的行李箱中拿出一把剪刀防身。許某等人對雷應偉進行言語威脅、持菜刀恐嚇直至次日凌晨。后許某用手掐雷的頸部,雷持剪刀刺扎許的頸部一下,造成許某左頸總動脈破裂致急性大出血死亡。雷應偉趁機逃出該傳銷窩點后即到公安機關投案。 法院認定,被告人雷應偉持剪刀刺扎許的行為是其正在遭受許某等人的不法侵害時所實施的正當防衛(wèi)行為。但雷明知用剪刀刺扎頸部可能造成許傷亡,為擺脫不法侵害仍然實施了該傷害行為,并且造成了許的死亡,使正當防衛(wèi)超過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屬于防衛(wèi)過當,被告人雷應偉應當負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但應對其減輕處罰。故以被告人雷應偉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案例2:刀捅致1死3重傷,防衛(wèi)過當 被告人王某丁被傳銷人員王某乙、陳某甲、路某某、姜某等人控制,并被要求交出隨身的財物和通訊工具。被告人王某丁為了保護自身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趁交出隨身財物之機,掏出事先準備的一把彈簧折疊刀,將傳銷人員王某乙、路某某、陳某甲、李某某、姜某等人捅傷,致1人死亡,3人重傷。打斗中被告人王某丁自身也有受傷,后逃離現(xiàn)場就醫(yī)。 法院認定,被告人王某丁被誘騙到傳銷窩點后,為了擺脫多名傳銷人員對其人身自由的控制,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持刀揮向控制其人身自由的傳銷人員,致1人死亡,3人重傷,其行為明顯超過必要的防衛(wèi)限度,屬于防衛(wèi)過當,應負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故以被告人王某丁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3:木板爆頭致1死,防衛(wèi)過當 被告人張某某發(fā)現(xiàn)被騙欲逃離傳銷窩點時,受到楊某、熊某、孫某丙等人實施的捂嘴、掐脖子方式的暴力侵害,并被限制外出。 之后,被告人張某某被被害人孫某乙、楊某(另案處理)、熊某(另案處理)等人帶至另一窩點上課?;貋硗緩匠懈浇鼤r,被告人張某某見人較多,試圖逃走,并被被害人孫某乙等人追趕。被告人張某某在被追趕過程中,就近拿起一塊木板,將追來的孫某乙打倒。后孫某乙被送往醫(yī)院救治無效死亡。 法院認定,被告人張某某因被騙至傳銷窩點,長期被被害人等人非法拘禁,其人身權利一直處于不法侵害之中,為使自身人身權利免遭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人的行為,對被害人孫某乙造成損傷,應屬正當防衛(wèi)。 但其防衛(wèi)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孫某乙死亡,應當依法減輕處罰。 被害人孫某乙因對張某某實施非法拘禁,在張某某擺脫危險狀態(tài)的情況下造成孫某乙死亡的結果,被害人孫某乙存有過錯,可對被告人張某某酌情從輕處罰。故以被告人張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案例4:推倒致1死,防衛(wèi)過當 被告人賈玉捷拒絕加入傳銷組織,傳銷組織成員對賈玉捷進行毆打,并將其身份證、銀行卡、現(xiàn)金、手機等物一并強行收走,并由傳銷組織成員劉某立看管,賈玉捷即被非法拘禁。之后,劉某立等傳銷組織成員強迫賈玉捷到洗浴中心附近接受傳銷訓練。當日在地下室外面,賈玉捷為逃脫控制將劉某立從地下室窗口推進地下室。賈玉捷就此逃離傳銷組織。被害人劉某立系嚴重顱腦損傷而死亡。 法院認定,被告人賈玉捷在處于傳銷組織成員劉某立等人實施非法拘禁犯罪行為不法侵害的情況下,采取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劉某立造成損害,賈玉捷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但其正當防衛(wèi)超過了必要限度,造成了劉某立死亡后果,賈玉捷應當負刑事責任。故以被告人賈玉捷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案例5:匕首致1死,防衛(wèi)過當 被告人安謀進被騙至傳銷窩點的出租房內,傳銷人員劉某2在客廳里迎接安謀進,劉某2、熊某、張某2等其他傳銷人員藏匿于房間內。熊某、張某2上前拉住其雙手,安謀進見狀掙脫并掏出隨身攜帶的匕首沖出臥室,威嚇劉某2等人讓其離開,劉某2等人將安謀進圍住并勸其冷靜,安謀進仍持匕首朝人群揮舞,劉某2見狀便持搟面杖敲擊安謀進握匕首的右手,安謀進持匕首朝劉某2左胸部刺了一刀后逃離現(xiàn)場。劉某2受傷后搶救無效死亡。 法院認定,被告人安謀進為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故意傷害不法侵害者的身體,其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但其防衛(wèi)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被害人劉某2死亡的重大損害后果,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減輕處罰。故以被告人安謀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 正如原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大法官所說,對于防衛(wèi)限度的判斷,不僅要將法律的規(guī)定了然于胸,而且要充分考慮常理常情,否則就不會得出恰當?shù)慕Y論。在防衛(wèi)過當與正當防衛(wèi)認定存在爭議時,應當適當作有利于防衛(wèi)人的認定;即使認定防衛(wèi)過當,也應當充分運用“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規(guī)定裁量處理。特別是,要妥當處理防衛(wèi)人因恐慌、激憤而超過防衛(wèi)限度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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