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手起家,更容易增進伉儷感情, 夫唱婦隨,開夫妻店成為潮流。 但是,一旦經營不善, 當公司債務遇上夫妻合并, 這后果有時也是不堪設想的。 最近,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了這樣一起案例: 丈夫投資設立一人有限公司, 妻子在公司擔任監(jiān)事, 沒想到最后法院竟然判決妻子對于該公司所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這是種什么操作? 監(jiān)事職權 我們大家都知道,公司監(jiān)事在公司中處于重要地位,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范圍內被授予了監(jiān)督或者管理的公司事務等職權,如果不是監(jiān)事自身的過錯導致公司收到損失,一般是不需要對公司承擔責任的。 那么今天這起案件有什么特別之處呢? 小編分析其中的判決理由, 發(fā)現(xiàn)真的是環(huán)環(huán)相扣, 今天就來給大家解一解。 普法時間 第一環(huán) 法條連接: 《公司法》第63條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也是通常我們稱的“刺破公司的面紗”。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如果不能證明自己的財產與公司財產獨立,那么面臨的將是對公司的財產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在本案中, 丈夫設立的一人公司對外舉債, 而他本人無法證明自己的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 因此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第二環(huán) 法條連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只要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用于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三環(huán) 根據(jù):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可以得知,實踐中,如果夫妻一方在另一方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擔任高管,或者擔任監(jiān)事等職務,則應視為該公司系夫妻共同生產經營。 再加上,一人公司的股東將自己的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的,股東要對于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因此,妻子擔任該公司的監(jiān)事,就要和丈夫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這下,你明白了吧, 這個案子簡直就是《婚姻法》和《公司法》的一次完美結合。 法律是不能把每個部門割裂開來的, 只有相互補充和聯(lián)系, 才會碰撞出公平的火花。 律師小貼示 在設立一人有限公司時,一定要按照法律要求建立財務系統(tǒng),一旦發(fā)生財產混同,將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將整個家庭的財產陷入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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