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 況 案多人少仍是基層檢察官辦案面臨的主要困境,也是困擾基層檢察官辦案質量的難題。司法責任制改革以來,從大多數(shù)基層院的實際工作中反映出來,案多人少的困局并未得以解決。以巫山縣院公訴科為例,目前公訴科干警共8人,每年案件數(shù)量約420件,按照以前的模式,人均辦案數(shù)約52件。司法責任制改革后,有員額檢察官3名,檢察官輔助5名,每個檢察官辦案數(shù)達140件。有人可能會認為實際參與辦案的人員并沒有減少,每個人的工作量應該變化不大,但事實并非如此。巫山縣院公訴科檢察官配備1至2名輔助人員后,這140個案件必須親自審查起訴。檢察輔助人員只能協(xié)助,具體主要是參與訊問犯罪嫌疑人、整理案卷等,而工作量最大的審查證據(jù)以及制作法律文書需檢察官自己辦理。也就是說,這種模式下,檢察官的工作量遠遠大于檢察輔助人員的工作量,甚至多到很難完成的程度。 一 司法責任制改革的一項內容是弱化檢察院業(yè)務部門及檢察官的行政屬性,讓檢察官能丟掉行政事務包袱,輕裝上陣到一線從事辦案工作。但檢察院作為一個機關,必然會存在人員管理、工資發(fā)放等大大小小的行政事務需要處理,而在此輪司法改革實際中,因為過分強調檢察官去行政化,加上政策和待遇對檢察官、檢察官助理進行傾斜,導致檢察院的綜合事務部門被弱化。許多干警感到在綜合事務部門工作沒有出路,不愿在綜合事務部門工作,工作積極性變弱。這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在一線辦案的檢察官不能得到有效的后勤保障。 解決這個問題,首先不能放棄檢察官去行政化的進程,筆者建議推行“大部制+檢察官辦案組”的辦案組織模式,大部制即根據(jù)檢察官的辦案類型對目前檢察院的內設機構進行整合,例如將以辦案為主的偵查監(jiān)督科、未檢科、公訴科整合成刑檢局??茖W建立檢察官辦案組,實現(xiàn)工作團隊化,根據(jù)檢察官的個性特質合理為其配備檢察輔助人員。按照檢察官、檢察官助理、書記員1∶1∶1的基礎比例形成固定的辦案組,提高檢察官、檢察官助理、書記員的配合協(xié)調能力。從而提升辦案效率和辦案質量。同時根據(jù)檢察官辦案類型的不同,適當調整檢察官辦案組的比例,例如以公訴為代表的實體性辦案崗位,辦案工作較為單一,對檢察官辦案的親歷性要求較高,應當參考辦案數(shù)量配足檢察官。對以案管為代表的程序性辦案崗位,配備檢察官應突出一個“強”字,配備檢察輔助人員應突出一個“多”字。建立相應的考核評價機制,目前對基層院的考評機制主要是檢察業(yè)務條線進行區(qū)分,在實踐中,仍然是部門負責人依照考評標準對科室事務及辦案做統(tǒng)籌安排,這一方面增加了作為部門負責人的檢察官的工作任務,妨礙了其將精力投入到具體辦案中。另一方面弱化了部門內其他檢察官的主體地位,不利于發(fā)揮檢察官辦案的主觀能動性。再一方面也成為推行“大部制+檢察官辦案組”模式的壁壘。因此,應建立直接落實到檢察官個人的考核評價機制,與檢察官的職級、待遇掛鉤。同時由檢察官主導對檢察官助理、書記員的考評,從而保證檢察官在辦案組中的核心地位。 其次要進一步強化綜合事務部門的人員配置,一是政策上應當縮小綜合事務部門與辦案部門的待遇差距。先是行政職數(shù)問題,建議可以參照司法改革中的輔助人員,單獨設立職數(shù),該職數(shù)應根據(jù)檢察院綜合部門的行政人員確定合理編制數(shù),不納入地方公務員行政職數(shù)統(tǒng)籌,建立不同于檢察官序列的職級職務的梯級上升通道。二是拓寬綜合事務部門的行政人員的晉升途徑,在司法改革后,檢察機關的人財物統(tǒng)一由市級管理,相應地縮小了行政人員的晉升空間。但在實際操作中,仍由地方代管,建議地方在公務員跨部門交流或晉升時適當考慮檢察機關綜合部門的行政人員。 二 在本輪司法責任制改革之前,由于中心城區(qū)對人才的吸引效應,大部分有一定工作經驗的年輕干警通過考調、選任、交流等方式到離中心城區(qū)較近的檢察院工作,部分離中心城區(qū)較遠的基層檢察院的干警的年齡結構已經呈現(xiàn)出向兩端聚集斷崖結構。例如,巫山縣院2010年1月至2016年12月,共有6名干警調至離主城較近的檢察院工作,平均年齡在35歲。在司法責任制改革前,巫山縣院共有在職干警60名,其中35歲及以下23名,35—45歲7人,45歲及以上30人。進行員額檢察官選任后,35歲及以下的員額檢察官 6名,35—45歲的員額檢察官3名,45歲以上的員額檢察官13名;35歲及以下的檢察官助理17名,35—45歲的檢察官助理4名,45歲及以上的檢察官助理13名。從以上年齡結構分布可以看出,通過此輪司法改革,一部分年輕干警成為檢察官,走上了辦案一線,這一批年輕檢察官具有積極性高、干勁足、法律知識素養(yǎng)完善、對新知識的接受能力強等優(yōu)點。但同時也存在辦案經驗和生活閱歷不夠的缺陷。更為重要的是,經過改革一大批年齡較大、工作年限長、辦案經驗豐富的檢察官轉變成檢察官助理,他們在面臨這一新崗位時,出現(xiàn)了年齡、心理和能力等的嚴重不適應:一是一部分年齡較大的干警從檢察官轉變成檢察官助理后,相應的職級和待遇較同年齡層人群有所降低,心理落差較大,工作出現(xiàn)消極和懈?。欢沁@部分檢察干警多年從事辦案工作,對案件實體的審查和定性并不弱于年輕檢察官,但現(xiàn)在轉而從事事務性的輔助工作,不熟悉計算機操作,不熟悉辦案系統(tǒng),打字速度慢,學習能力下降,不能適應檢察官助理的崗位要求。 這個問題實際上是一個時間問題,只有待一批年輕的高校畢業(yè)生通過招錄進入檢察官助理崗位后,才能根本解決。在過渡期內,可以通過招錄聘任制書記員進行解決。 三 在實體性辦案中,檢察官只有親歷整個辦案過程,才能對案件的事實和證據(jù)進行有效的把握,而相應的檢察官助理和書記員只需要從事參與訊問犯罪嫌疑人、協(xié)助檢察官出庭等較為簡單的事務性工作。因此在側重實體性辦案的崗位上,檢察官的配置,應按照實際辦案數(shù)量配足檢察官,確保檢察官能親歷到每一件案件的辦理過程中,熟悉證據(jù)和事實,確保案件質量。以巫山縣院公訴科為例,共有檢察官3名,檢察官與檢察官助理的比例是1∶1.6,檢察官人年均辦案量為140件,在這樣的辦案量下,要確保檢察官親歷每一件案件的辦理過程,基本上很難實現(xiàn),進而影響辦案質量。而在側重程序性辦案的崗位,例如案管部門,流程監(jiān)督、文書送達、規(guī)范化檢查等事務性工作較多,檢察官的配置,應以“精而少”為原則,把更多的注意力花在檢察官助理、書記員的選任上,配足檢察官助理和書記員,充分發(fā)揮檢察官助理成為檢察官左右手的作用,而在具體辦案中,檢察官僅對工作中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如果在此類崗位上,檢察官助理和書記員配置不足,將導致檢察官將過多精力投入瑣碎事務的處理中,不利于發(fā)揮檢察官的主體作用。以巫山縣院案管部門為例,共有檢察官1名,檢察官助理3名,書記員3名。 辦案類型不僅對檢察官數(shù)量的配置有影響,而且在實際工作中,也應區(qū)分不同的辦案類型,配置具有不同個人特質的檢察官和檢察官助理,如對于以側重實體性辦案的崗位,檢察官配置應側重于法律知識豐富、思路邏輯強,檢察官助理應側重于順理、服從。對于側重程序性辦案的崗位,配備的檢察官應側重于團隊合作能力、溝通協(xié)調能力,檢察官助理應側重于積極性、主動性。 筆者認為,通過對檢察官辦案的界定,有利于按照辦案類型合理配置各崗位上的檢察官和檢察官輔助人員,輔之綜合事務管理部門的后勤保障作用的強化、聘任制書記員的引入,可以在最大程度上緩解目前基層檢察院存在的案多人少的問題,發(fā)揮檢察官辦案的主體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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