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是“老鄧銷售公司”的員工,一次因業(yè)務推廣需要,就開自己的私家車去見客戶,同行的還有公司同事巧玉。 不料在十字路口拐彎時,小明一不小心,碰撞到了行人,導致行人八級傷殘,花費了高額的治療費用。同事巧玉也因碰撞到頭部,住院一個月。 這樣一來,這個事故的責任,該由誰來承擔呢? 首先,私車公用無疑是職務行為,而執(zhí)行公務期間,應是指從踏上執(zhí)行該公務的路程開始到完成公務返回單位或家中時為止,職工駕駛車輛正常上下班不屬于“私車公用”。 其次,賠償責任也分三個層次。
第二,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的。如果駕駛人執(zhí)行的是職務行為,保險公司理賠后,該職工因履行職務的駕車行為所產生的其余法律后果均應由單位承擔。 第三,車輛同乘人員遭受損害的。當然也屬于工傷,可以獲得工傷賠償和交通事故保險公司雙重賠償。 總而言之,小明私車公用發(fā)生車禍,事故最終的賠償責任由“老鄧銷售公司承擔”。巧玉也應當屬于工傷的情形。如果小明有過錯的,老鄧公司事后可以追償。 相關法條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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