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性案例: 必須參照根據法發(fā)[2010]51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guī)定》第七條明確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例時應當參照。 可以說,最高院的指導性案例就是具有強制指導作用的案例。 同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guī)定〉實施細則》(法[2015]130號)規(guī)定:各級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適用方面,與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指導性案例相類似的,應當參照相關指導性案例的裁判要點作出裁判;各級人民法院審理類似案件參照指導性案例的,應當將指導性案例作為裁判理由引述,但不作為裁判依據引用;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案件承辦人員應當查詢相關指導性案例。公訴機關、案件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引述指導性案例作為控(訴)辯理由的,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在裁判理由中回應是否參照了該指導性案例并說明理由。 截至于2017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共17批指導性案例92個。 2.最高檢的指導案例:可以引述而2015年修訂版《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guī)定》第三條則指出:“人民檢察院參照指導性案例辦理案件,可以引述相關指導性案例作為釋法說理根據,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釋作為案件處理決定的直接法律依據?!?/p> 截至于2017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共發(fā)布了九期指導性案例38個。 從以上規(guī)定可以看出,最高院和最高檢對指導性案例適用的表述略有不同,最高院的規(guī)定使用了“必須參照”,而最高檢則是“可以引述”,同時最高檢的規(guī)定還提出“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釋作為案件處理決定的直接法律依據”,而筆者認為最高檢關于“不得替代法律或司法解釋~”所體現的精神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guī)定〉實施細則》基本一致。 3.公安部的指導性案例:具有指導和參考作用由于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特殊性,其基本不直接參與司法審判活動,因此其指導性案例主要是針對公安機關執(zhí)法工作中容易發(fā)生偏差、群眾反映強烈的案件類型和執(zhí)法問題而選編相關案例作為指導性案例。而且由于執(zhí)法活動本身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靈活運用,因此公安部將公布指導性案例的工作“下沉”,在2010年公安部《關于建立案例指導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公法[2010]661號中明確規(guī)定,省級公安機關每年至少編發(fā)15個指導性案例,地市級公安機關每年至少編發(fā)10個指導性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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