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刑法志》中記錄了一個很普通的案件。案件雖然普通,卻聲震朝野,連宋神宗趙頊親自出面都未能平息。這個案件就是“阿云之獄”。 公元1068年,登州少女阿云剛滿十三歲,父親前些年去世了,現(xiàn)在母親也去世了,日子過得異常凄苦。貪圖錢財?shù)氖甯敢娝袔追肿松?,將還在為母守孝的她,以幾石糧食,強行將她賣給一個名叫韋大的老光棍。 韋大是出了名的懶漢,而且相貌丑陋,如花似玉的阿云非常不滿意這樁婚事。為了擺脫韋大,阿云趁韋大晚上熟睡之際,拿著刀砍向韋大。由于太過慌亂,連砍數(shù)刀,竟只傷了韋大一點皮毛。事后,韋大報了官,阿云在知縣面前供認不諱。 阿云雖未能殺死韋大,但韋大畢竟受了傷,知縣以阿云謀殺親夫為由,判阿云死刑。在宋朝,地方官判處死刑要逐級上報到最高司法機構(大理寺和審刑院)進行復核,復核之后,才允許地方官對犯人執(zhí)行死刑。 阿云的案件上報到登州知府許遵那里,許遵細看之后,覺得這個判決太過嚴重。而且在案發(fā)之前,宋神宗曾下詔:“凡謀殺未遂或致他人受傷,經(jīng)審問后,如實招供者以自首對待,應減刑二等論處?!?/p> 許遵覺得阿云罪不致死,應判處有期徒刑,將案件上報至刑部。刑部查閱案卷之后,仍按照宋朝法律判處阿云死刑。許遵知道后,十分惱怒,卻又無可奈何。恰好在這時,許遵被調(diào)到大理寺任寺卿,改判阿云為有期徒刑。 本以為案件到此可以結束了,但御史臺(監(jiān)督官員的機構)在這時彈劾許遵,說許遵利用職務之便,徇私枉法。宋神宗見一個普通案子,卻引起各方官員爭斗,又將該案發(fā)到翰林院,引發(fā)了新黨和舊黨之間的爭辯,史稱“律赦之爭”。 當時王安石和司馬光是翰林院最有名望的學士,兩人都認可對方的才學,但政治觀卻截然不同。王安石覺得阿云罪不致死,應判有期徒刑。司馬光覺得阿云雖主動認罪,按照大宋侓法應判死刑。 兩人雖在爭,但實際上是法律效力大,還是皇帝詔書效力大的問題。當時王安石正在推動變法,保守派司馬光站在了對立面。如果以詔書為準,就說明皇帝對法律有最終解釋權,皇帝可以對法律進行修改、變更,這也是王安石推動變法的基礎。 司馬光認為法律是國家意志的最高表現(xiàn),任何人不能干預司法,不能破壞法律的嚴肅性,包括皇帝。乍一看,很有道理,但實際上并不是這么回事。司馬光的真實意圖是法律不能改,制度不能改,國家法度不能改,力圖將王安石的變法扼殺在萌芽之中。 宋神宗見王安石和司馬光爭論半天也沒能給出結果,又將該案交于翰林院其他學士審議,這一次學士們都支持王安石的意見。本以為可以結案,審刑院的官員知道后,聯(lián)名上書宋神宗,要求繼續(xù)和王安石辯論。最后,樞密院、中書省的官員也參與進來,把朝堂攪得天翻地覆。 宋神宗見官員們?yōu)橐粋€再簡單不過的案子爭論不休,怒火中燒,直接下詔,判阿云為有期徒刑。司馬光也因未能阻止王安石變法,心灰意冷,退居洛陽,絕口不談國事,編撰了《資治通鑒》。 阿云在獄中呆了一段時間之后,趕上宋神宗大赦大下,被無罪釋放?;丶液蟀⒃平K于過上了平靜的日子,嫁人生子,很幸福。案件也似乎真的了結了。 公元1085年,宋神宗去世,年僅十歲的趙煦即位,為宋哲宗。由于哲宗年幼,祖母皇太后垂簾聽政?;侍笠幌蚍磳ν醢彩男路?,重新啟用司馬光為宰相。司馬光為了打擊變法派,重新審理了阿云案。 司馬光以阿云謀殺親夫的罪名,將阿云斬首示眾。時隔十七年后,馬司光終于出了當年斗法失敗的惡氣??粗∪A的汴京,他的臉上露出了勝利地微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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