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夏顯 單位:重慶醫(y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yī)院 Q:為什么要給予產前皮質類固醇治療? A: 減少RDS(呼吸窘迫綜合征) 減少IVH(顱內出血) 減少NEC(出血壞死性小腸結腸炎) 減少NNM(新生兒死亡) 減少新生兒出生后 48小時內的全身感染 Q:不同孕周如何給予產前皮質類固醇治療? A:24 0/7周至33 6/7周孕婦在7天內有早產風險的時候,推薦進行一個療程的皮質類固醇治療。無論是否已破膜、無論是否多胎妊娠。 Q:小于24周的怎么辦? A:針對23 0/7周至23 6/7這個階段有早產風險孕婦中,究竟使用皮質類固醇與否,需經過新生兒科醫(yī)師、產科醫(yī)師、孕婦及家屬的充分溝通后來決定。溝通內容應包括:1)孕婦及家屬是否有進行積極的新生兒干預的意愿和能力;2)現(xiàn)有情況下,新生兒科對于這類新生兒的救治能力如何;3)產前皮質類固醇可能會有新生兒生存方面的益處,但與此同時生存伴隨嚴重損傷的風險會增加(腦癱等);4)皮質類固醇治療后,如果最終未早產未分娩,那么在后期妊娠中就可能需要重復進行1次或多次治療。 一項2016年的meta分析納入小于24周前的產前皮質類固醇治療的隨機試驗,結果顯示:產前皮質類固醇治療在小于24周時,RDS、嚴重IVH或NEC不存在有統(tǒng)計學意義的降低。 Q:34 0/7周至36 6/7周之間的怎么辦? A:這一時期,是否使用產前皮質類固醇存在爭議。 ACOG建議: 1)對于34 0/7周至36 6/7周孕婦7天內有早產風險孕婦,如果之前未接受皮質類固醇治療,建議進行一個療程倍他米松治療(不管是否胎膜早破,是否多胎妊娠等妊娠合并癥)。 2)不推薦常規(guī)重復性給予皮質類固醇治療(more than two) 3)建議常規(guī)對使用皮質類固醇治療后的新生兒進行血糖監(jiān)測。 【PS】對于34 0/7周至36 6/7周的PPROM,7天內有早產風險,且此前未接受皮質類固醇治療的孕婦,建議使用倍他米松治療。但是需警惕可能導致新生兒低血糖,新生兒需常規(guī)監(jiān)測末梢血糖。 但是 1)對于早產臨產孕婦,不能使用宮縮抑制劑保胎治療來延遲分娩,以完成皮質類固醇的療程; 2)對于有早產醫(yī)學指征的女性,在制定出分娩確切計劃前,不應給予皮質類固醇,也不能因為要完成皮質類固醇的治療而延遲終止妊娠時機 3)對于存在絨毛膜羊膜炎的孕婦,不應給予皮質類固醇 4)對于已接受過一個療程的皮質類固醇治療者,不應再給予第二次。 RCOG英國皇家婦產科醫(yī)師學會則建議: 對于所有妊娠小于34 6/7周的孕婦有早產風險時 對于所有妊娠早于39 0/7周的孕婦需要計劃性剖宮產時 都常規(guī)給予一個療程產前皮質類固醇治療 UpToDate臨床顧問則認為對于34 0/7周至36 6/7周孕婦: 剖宮產 提供首個療程的皮質類固醇以減少新生兒呼吸系統(tǒng)并發(fā)癥是合理的,但是基于尚不清楚遠期風險,使用前應告知孕婦及家屬相關風險,并讓她們參與治療決策; 若34周前已接受一個療程治療,則建議給予第二個療程治療 陰道分娩 不給予第一個療程的皮質類固醇,因為臨產和陰道分娩后很少出現(xiàn)呼吸系統(tǒng)問題,相比之下,更擔心使用后可能出現(xiàn)的遠期風險 分娩不確定 不給予第一個療程的皮質類固醇,因為可能出現(xiàn)的遠期風險 對于大于37周時行剖宮產的孕婦,也建議不使用皮質類固醇 Q:如何選擇給予產前皮質類固醇治療的時機: A:皮質類固醇治療后最大效益是在使用后的第2-7天,首劑皮質類固醇給藥后,已能明顯降低新生兒發(fā)病率及死亡率,因此推薦即使已明確早產不可避免,且皮質類固醇不能完成一個療程治療,仍然應及時給予首劑皮質類固醇。 早產不可避免時,縮短給藥周期或者改變給藥途徑已被證實并不能獲益。 推薦用法: 倍他米松 肌肉注射 12mg q24h 地塞米松 肌肉注射 6mg q12h Q:是否重復給予產前皮質類固醇治療? A:2015年一篇關于隨機試驗的系統(tǒng)評價指出,對于與未接受重復療程治療相比,接受倍他米松重復治療的作用有:RDS風險降低、嬰兒復合嚴重不良結局風險減低、絨毛膜羊膜炎無顯著增加、產褥期膿毒血癥無顯著增加 ACOG推薦: 對小于34 0/7的孕婦,此前已接受過皮質類固醇治療超過14天,再次出現(xiàn)7天之內早產風險,可再給予皮質類固醇重復治療。如果有臨床指征,最早可在上一療程的7天之后給予緊急性的皮質類固醇治療。 Q:如何重復給藥? A:UpToDate臨床顧問建議:初始標準治療后使用單次注射1劑(12mg)倍他米松重復給藥 ACOG建議:給予單個療程皮質類固醇治療。 但是,在PPROM的情況下,是否需重復或緊急使用皮質類固醇治療這個問題上存在爭議,并且目前沒有足夠的證據(jù)支持或反對。 Q:可以重復給藥幾次? A:在母親胎兒醫(yī)學組(MFMU)聯(lián)合試驗中,有63%的孕婦接受了4個或以上療程,這些重復治療組和單次療程治療組相比,重復組小于胎鈴兒(SGA)顯著增高;32周后胎盤重量在重復治療組顯著更小,且與治療療程數(shù)呈負相關;重復皮質類固醇治療療程與腦癱的發(fā)病率增加有關(差異無統(tǒng)計學意義)。 因此,重復給藥應控制在4次之內。 來源:重慶圍產微信公眾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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