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免費提供與明碼標價物品的計稅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 | 營改增里相同的例子是餐飲企業(yè)提供餐食的同時售賣煙酒,也是混合銷售的餐飲服務,煙酒和菜品一樣可能都是單獨計價的,但不能按照兼營單獨征稅,這些東西加上廚師和服務人員的勞動,共同形成了餐飲服務。定制服裝就是賣衣服,是混合銷售。酒店房間里售賣飲料食品就是兼營。無償贈送早餐和房間里的贈送食品飲料、洗漱用品,不能按兼營和視同銷售征稅。 小編說:三種情形已說清楚了,依此理解就可以。比如定制衣服并不能解讀為是包括設計服務,還有貨物銷售兩項內容,直接按交付成果視為銷售貨物處理,設計只是提供貨物過程中的一個實施成本而已。如果僅僅是設計,并不是一體發(fā)生制作,那就是增值稅的設計服務。 |
河北國稅 | 問:賓館(酒店)在樓層售貨或房間內的單獨收費物品如何征稅? 賓館(酒店)在樓層售貨或在客房中銷售方便面等貨物,應分別核算銷售額,按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 小編說:按兼營處理,如果未分別核算,則從高適用稅率,稅務機關是不會有義務給劃分開的。 |
四川國稅 | 問:酒店客房使用收費項目,如方便面、礦泉水、洗衣等,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按照兼營繳納增值稅。 |
河南國稅 | 問: 酒店房間內提供的物品是否做視同銷售處理? 答復:應區(qū)分兩種情況分別處理: (一)酒店在房間內為住宿客人免費提供礦泉水、水果、洗漱用品等,只是一種營銷模式,所謂的“免費提供”其實是有償?shù)?,是包含在房價中的,由消費者統(tǒng)一支付,因此不應作為視同銷售單獨征稅,應按照酒店實際收取的價款,依照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酒店在房間內為住宿客人提供明碼標價的餐飲服務、櫥窗內物品、房間內迷你餐飲等(房費之外另行收費),屬于兼營,應分別核算銷售額,按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小編說:河南國稅的解釋比較完整,同時也說明了結論的想法過程,利于納稅人好好的理解了。 |
廈門國稅 | 問:賓館(酒店) 客房內單獨計價收費的物品如何征稅? 答:賓館(酒店)客房中銷售單獨計價收費的方便面、飲料、酒等物品,應與住宿費分別核算銷售額,按銷售貨物征稅。 問:賓館(酒店)在客房中銷售礦泉水、方便面等貨物,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應分別核算銷售額,按貨物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 小編說:按兼營處理。 |
內蒙古國稅 | 問:賓館(酒店)在樓層售貨或房間內的單獨收費物品如何征稅 ? 賓館(酒店)在樓層售貨或在客房中銷售方便面等貨物,應分別核算銷售額,按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 問:提供住宿服務的納稅人,征收增值稅是否要求具有合法經(jīng)營資質? 應該按照納稅人實際經(jīng)營行為確定,不以其是否取得相應的資質為準。 小編說:按兼營服務處理。同時明確了另外一個內容,納稅人以實際經(jīng)營行為計算繳納增值稅,不以其是否取得相應的資質為前提。 |
山東國稅 | 問:酒店業(yè)視同銷售如何理解? 答:酒店住宿的同時,免費提供餐飲服務(以早餐居多)、礦泉水、水果、洗漱用品等,作為酒店的一種營銷模式,消費者統(tǒng)一支付對價,不列為視同銷售范圍,不需另外組價征收,按酒店實際收取的價款,依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對于酒店明碼標價提供的餐飲服務、櫥窗內銷售物品、房間內餐飲迷你吧等,應分別核算銷售額,按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
新疆國稅 | 問:旅店業(yè)在客房內銷售的消費品,“營改增”前交納營業(yè)稅,“營改增”后是否應當對房費和房內消費品銷售額分別核算? 答:根據(jù)《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的規(guī)定,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旅店提供住宿服務時銷售貨物,屬于增值稅兼營行為,應按上述規(guī)定處理。 小編說:那必須是要核算清楚啊,如果核算不清,從高適用稅率全額按貨物17%稅率豈不是自己給自己增加稅收成本嗎。 |
小編說:
國家稅務總局的解釋,基本上就很清楚了,只是大家感覺有一些復雜,對應不同的情形,需要不同的計稅規(guī)則。一方面這是一種納稅風險,也是一個征管風險。
酒店客房內明碼標價的收費項目,如方便面、礦泉水、水果、煙、酒、茶、飲料等物品,洗衣、按摩推拿等服務,應按照兼營業(yè)務,分不同納稅項目計算繳納增值稅。同樣,酒店商品部、客房的迷你吧、櫥窗內食品、飲料、酒水之類的商品,這些并不是酒店住宿服務過程中必要的消耗品,與酒店住宿服務不是混合銷售關系。如商品部、迷你吧、櫥窗內的商品是明碼標價、另行收費的,則應按照兼營業(yè)務,分不同納稅項目計算繳納增值稅。實際上很多酒店的賬單系統(tǒng)中,這部分收入也是可以單獨計量、分別核算的。但如果迷你吧、櫥窗內的商品是免費提供的(包含在酒店住宿對價中,客人已經(jīng)支付),則應按照酒店實際收取的住宿房費價款,依照適用稅率(6%)計算繳納增值稅。這部分免費項目不應列為視同銷售范圍,不需另外按組成計稅價格征收增值稅。
酒店業(yè)業(yè)態(tài)復雜、經(jīng)營范圍多元,實際操作過程中如何區(qū)分是否兼營,如何拆分明細項目核算?判斷也很簡單:主要看酒店提供的服務(如美容、美發(fā)、健身、游泳、影院、按摩、桑拿、氧吧、足療、沐浴、洗染、棋牌、歌廳和游藝等,有些是居民日常服務項目)項目發(fā)生時是否需要另行單獨收費。如相關項目(如酒店通常提供的美容、美發(fā)、按摩、桑拿、足療等項目)消費時需要另行單獨計費,則屬兼營行為;如果住宿費用中已包括相關項目(如酒店通常提供的免費早餐、免費游泳健身等項目),消費時不需另行計費,則無需對此進行拆分明細項目核算,可直接按照住宿服務計算繳納增值稅。
這里需要注意一個問題,如酒店住宿服務的免費項目中包含不允許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不允許做進項稅額抵扣的個人消費項目等,也一定要單獨核算,以防因開票或抵扣不當帶來稅務風險。
酒店免費提供與明碼標價物品的計稅問題,因各地稅政解釋不盡相同,建議酒店在制定銷售政策時,避免使用“無償”、“贈送”、“免費”等詞匯,對于這些包含在酒店住宿收費對價中的免費項目,可以考慮在銷售政策中標明“XX服務/產品已包含在本合同所列明的XX收費項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