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也關心房屋市場,國家政策,民生經濟,身邊大小財經新聞。請點擊關注或是留言提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買方)以擔保的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xù)履約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xù)履約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所以無論哪種原因造成貸款辦理失敗,首付款都是可以退的,只是購房者的原因就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交付一定的違約金;如果是銀行壓根就沒有接受貸款申請,需由購房者自己承擔違約責任;若是開發(fā)商的原因,購房者可要求開發(fā)商退還首付及定金,并要求其支付相應的利息損失。 較多購房者在銀行貸款被拒時會出現退房糾紛,但其實很多樓盤是由開發(fā)商統一指定的銀行辦理貸款,房貸百曉生提醒各位需要注意合同內容,可以在合同中備注:“若貸款無法辦理,購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承擔違約責任,開發(fā)商需返還交付的首付款”類似內容保障自身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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