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網(wǎng)絡) “山虎說法”第10期推送《虛假仲裁“偽證據(jù)”不得采信》一文,對自己親歷的一件案件進行述評,就當事人向法院提供“虛假仲裁裁決”作為證據(jù)使用問題展開討論。本期討論另一種“偽證據(jù)”,即虛假調解,能不能采信問題。 ·虛假調解“偽證據(jù)”不得采信· 數(shù)年前,一名律師向筆者反映一個奇葩案例:以乙法院作出的虛假調解文書提交到甲法院作證據(jù)使用,請求法院認定該份“調解書”的效力:債務已經(jīng)清償完畢,以此對抗甲法院正在審理的債務糾紛案件。 一、奇葩“調解書”作證據(jù)使用 大致案情是: 債務人張某(化名,下同)向債權人劉某借款70萬元,借款期為一年,約定利息為年利率15%。擔保人廖某為這筆借款擔保。借款到期后債務人張某未歸還款項。債權人劉某向甲法院起訴債務人張某和擔保人廖某共同償還借款本息。 令人咂舌的是:此案正在甲法院審理過程中,擔保人廖某到乙法院起訴債務人張某,訴稱債務人張某已歸還劉某全部借款本息,請求法院認定擔保責任解除。起訴后立即達成調解,并由乙法院出具調解書。調解書作如下認定:張某向劉某70萬元借款及其約定利息已經(jīng)全部付清,債務清償履行完畢。故此,擔保人廖某擔保責任也自然解除。 隨后,債務人張某將乙法院這份奇葩“調解書”提交給甲法院,并向法官說:“劉某起訴我的借貸案件,已經(jīng)還了,有區(qū)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提交過來作證據(jù),是生效的法律文書。請你們采信并駁回原告訴訟請求?!?/p> 顯然,張某是“依法”提交證據(jù)。因為代理律師告訴他,“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93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發(fā)生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生效仲裁裁決所確認的事實、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均可作為“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的事實。債務人張某在乙法院的“調解書”確認了“張某向劉某70萬元借款及其約定利息已經(jīng)全部付清,債務清償履行完畢”這一事實,要甲法院采信,他就不必再還款了。因為乙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調解書”在先,甲法院直接認可就行了。顯然,這份調解很奇葩:債權人正在起訴債務人和擔保人履行還款責任。好,債務人與擔保人串通,“手拉手”到乙法院也打一個官司,并迅速達成調解,持這份“法院生效調解書”作為證據(jù),對抗甲法院正在審理的案件。 為什么會產(chǎn)生這樣不合常理的調解書呢?主要是當時法院特別重視調解,上級下達很高的“調解率”指標。加上年輕司法人員缺乏社會經(jīng)驗,認為既然當事人達成了調解,就按當事人達成的意見出具了蓋上法院大印的“人民法院調解書”。一份“生效法律文書”就這樣產(chǎn)生了。 二、對虛假調解這種“偽證據(jù)”不得采信 民事行為意思自治是一個基本原則,當事人可以處分自己的權利。但有個前提,即這種處分不得違反法律規(guī)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份調解書顯然是債務人與擔保人串通損害旨在債權人利益所為。但稍有常識的司法人員就會注意到:一筆債務有沒有清償,債權人才有發(fā)言權。債務人把債權人丟在一邊,僅和擔保人說此債務已經(jīng)清償完畢,可信乎? 調解本是一個解決糾紛的高效辦法,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也是要堅持的。但法院必須對調解的實際內(nèi)容,即調解內(nèi)容的合法性、合理性予以審查,而不能任憑當事人“胡來”。因為“調解書”是法官主導下作出的,一旦蓋上“人民法院”大印,就成為具有國家強制力作保障的法律文書。 顯然,這樣不合常理的“調解”,雖說已經(jīng)產(chǎn)生法律效力,但由于它的荒謬性,對這樣的“偽證據(jù)”法官不得采信。此時法官的責任是:向相關利益受損害人(如本案的債權人劉某)釋明,建議他到乙法院反映。乙法院接到反映后可以通過院長發(fā)現(xiàn)的方式對不合常理的調解書予以再審撤銷?;蛳嚓P利益受害人也可向當?shù)貦z察院反映,由檢察院向法院發(fā)出復查再審的檢察建議。 從本案來看,甲法院應當繼續(xù)審理債權人劉某訴債務人張某和擔保人廖某的債權債務糾紛案,對乙法院這份所謂“調解書”不予理會。道理十分簡單,債權人沒有認可的“債務已經(jīng)清償”的“調解”違反常理,是“偽證據(jù)”,當然不得采信。 三、及時修正規(guī)則與法官填補漏洞并行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93條的本意是為了降低糾紛解決成本,節(jié)約訴訟資源,避免案件陷于冗長復雜程序,而導致案件久拖不決。 但該解釋存在一個漏洞,即沒有對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公證債權文書等虛假法律文書作出排除。該解釋第二款雖然規(guī)定了“當事人有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的除外”,但沒有考慮到當事人惡意串通提起的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公證這些異化情形。即惡意串通的當事人怎么會提出“足以推翻的相反證據(jù)”呢? 對于這個漏洞,應對該解釋予以修正,或用新的解釋予以替代。對法律存在的大漏洞應盡可能及時修正完善。對較小或次要的漏洞,法官當自主填補。 在“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93條沒有修正之前,處理糾紛的司法人員發(fā)現(xiàn)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系不合常理的“虛假調解書”、“虛假仲裁裁決”或“虛假公證債權文書”等,應不予采信,不受該所謂“生效法律文書”影響,繼續(xù)依法審理案件,作出合法合情合理的判決。同時,應將這些可疑“證據(jù)”線索移交有權機關處理。 這樣處理的原理是什么? 有兩個規(guī)則需要考量,即“法官不得拒絕裁判規(guī)則”和“法官填補漏洞規(guī)則”。這兩個規(guī)則往往是連在一起的。因為法律具有滯后性和穩(wěn)定性,總會有“漏洞”。此時不能因為法律規(guī)定不明晰、不完善而拒絕裁判。那就得由法官依據(jù)自由心證原則,即依據(jù)憲法精神、法律基本原則、法治精神,探究立法原意,綜合運用國家政策、經(jīng)濟規(guī)律、社會普遍認知的常識常情常理,結合法官日常社會經(jīng)驗,形成價值判斷和內(nèi)心確認,再選擇適合的法律規(guī)定和相關規(guī)則予以裁判。 (寫于2018,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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