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民法總則草案》)在自然人、法人之后于第四章專章規(guī)定非法人組織。該章共8個條文,分別規(guī)定了非法人組織的概念和種類(第91條)、非法人組織的成立程序(92條)、非法人組織的民事責任承擔(93條)、非法人組織的代表(94條)、非法人組織的住所(95條)、非法人組織的解散(96條)、非法人組織的清算(97條)以及非法人組織對于法人一般規(guī)定的參照適用(第98條)。本章盡管條文不多,但規(guī)定的內容極為豐富,是對傳統(tǒng)民法主體制度的突破和創(chuàng)新,適應我國社會的需要,意義重大,頗值贊同。本文擬就非法人組織的相關問題予以評述,并就有關條文提出相應建議。 一、非法人組織的含義與特征 何為非法人組織?學理上有不同的定義。《民法總則草案》第91條第1款規(guī)定:“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依法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边@一定義表明,非法人組織是具有一定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但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它具有以下特征: (一)非法人組織是不同于自然人個人的社會組織 非法人組織屬于社會組織,這是它與自然人的根本區(qū)別。自然人以個人的名義存在于社會,而非法人組織是以組織的名義存在于社會的。自然人以出生立于世,而組織則以成立立于世。傳統(tǒng)民法理論認為,社會組織總是由人或者財產集合而成的,由人集合的組織為社團,由財產集合的組織為財團,且由自然人集合的組織至少應是由兩個以上的多數(shù)人集合而成。在現(xiàn)代法上,社團則不再以多數(shù)人的集合為組織的“團體性”要件,1個自然人也可以設立1個社會組織,也就是說,社團的發(fā)起人或者成員可以僅為1人。例如,個人獨資企業(yè),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這些組織的成員只有1人,而非兩個以上的多數(shù)人。但是,作為社會組織,不論其設立人或者成員為1人還是數(shù)人,總是為實現(xiàn)一定的目的才設立的,為完成設立目的,該組織需長期存在而非臨時性存在。因此,凡為完成一次或者幾次交易而形成的臨時聯(lián)合,構不成組織。作為一個社會組織,為保證能獨立存在于社會,必有自己的名稱、自己的辦事機構、一定的組織規(guī)則和組織形式,并可以確定代表人代表組織進行活動。 (二)非法人組織是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 凡不以自然人個人名義而存在于社會的實體,都屬于社會組織。非法人組織與法人同屬于社會組織,而不同于自然人。非法人組織與法人的區(qū)別就在于它不具備法人的資格。非法人組織,在有的法律中稱為其他組織,是指除法人以外的組織。所謂其他組織之“其他”正是相對于法人而言的。法人是社會組織,但社會組織不都是法人。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即為非法人組織??梢姡欠ㄈ私M織的稱謂更能直觀地反映出其特點?!睹穹倓t草案》第三章對法人作了規(guī)定。1個組織要成為法人即具備法人的資格必須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必要條件。盡管各類法人應具備的條件有所不同,但總的來說,法人是具有完全獨立性的社會組織。這種完全的獨立性表現(xiàn)在組織、財產和責任等3個方面。首先,法人須具有組織上的獨立性,有獨立的健全的組織機構,不會因成員個人的存在與否而影響其存續(xù),不以他人(包括組織)的存在為依賴。其次,法人須有財產上的獨立性。法人的財產與其他人的財產是完全分開的,它既獨立于法人的發(fā)起人及其成員的財產,也獨立于其他法人的財產。因此,法人對其自主支配的財產享有的是法人財產所有權。最后,法人須有責任上的獨立性。法人責任上的獨立性,是以其機構的獨立和健全為前提、以其財產上的獨立為基礎的?,F(xiàn)實中,一些社會組織并不能如同法人一般地具有組織、財產和責任上的完全獨立性,不是法人,但它卻如同法人一樣地作為一個組織存在于社會。這些社會組織就是非法人組織。非法人組織與法人的根本區(qū)別就在于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梢哉f,能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是區(qū)別法人與非法人組織的一個根本標準。 (三)非法人組織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非法人組織既然是為實現(xiàn)特定的目的而設立并存在于社會的,就必然要為實現(xiàn)其目的而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民法總則草案》第91條第1款對非法人組織的定義中規(guī)定,非法人組織“依法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能夠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也就是說可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以自己的名義享受民事權利和負擔民事義務。因此,非法人組織也就有一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因為,只有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才可享受民事權利和負擔民事義務;只有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才可以自己的行為為自己設立權利義務。 二、非法人組織的民事地位 組織是相對于個人而言的,非法人組織是相對于法人而言的。非法人組織從字面意義上看也是指不是法人的組織,我國臺灣地區(qū)稱為非法人團體,日本法上稱為非法人社團和非法人財團,而德國法上指的是無權利能力社團。無權利能力社團,系指與社團法人有同一實質,但無法人資格之團體而言。所謂與社團法人有同一實質,指其系由多數(shù)人為達到一定的共同目的而組織的結合體。其與社團法人主要的區(qū)別在于未依法律規(guī)定,取得法人資格。①法人為各國民法上明確規(guī)定的主體,而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因而其在民法上的地位就是一個爭議的問題。 傳統(tǒng)民法理論認為,非法人團體是無權利能力的團體,形象地表明其沒有權利能力。而有無權利能力是是否構成權利主體的根本標準。非法人團體既然沒有權利能力,當然也就不具備主體資格,不能成為民事權利義務主體。但是,現(xiàn)實中不是法人的組織大量存在,且會與他人發(fā)生民事糾紛。因此,又不得不承認其具有一定的團體性,承認無權利能力社團具有訴訟能力,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這一理論的基礎在于,民事權利主體只有自然人和法人,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社團或組織既非自然人也不是法人,當然也就不是權利主體,自無權利能力。但是這一觀念在不承認非法人組織為民事權利主體的條件下,又不得不認可這類組織可以提起訴訟而具有訴訟能力。這樣,這一理論實際上也就處于一種矛盾的境地。因為就訴訟主體而言,只有為自己的權利主張者,才能為適格的原告。無權利能力社團既無權利能力也就不能享受權利和負擔義務,它又如何能成為適格的訴訟主體呢?可以說,如何對非法人團體予以規(guī)范,為各國法面臨的共同問題?!兜聡穹ǖ洹返?4條中規(guī)定,無權利能力之社團,應適用關于合伙之規(guī)定。這一規(guī)定不僅受到學者的嚴厲批評,也不為法院完全認可。②有的學者指出,民法典的制定者對這些社團持有不信任態(tài)度,現(xiàn)在它們已獲得憲法上的承認。與此相聯(lián)系,立法者在民法典第54條第1句中表現(xiàn)出來的對無權利能力社團的不信任態(tài)度,也讓位于一種至少是中立的評價。雖然這一事實并沒有導致對法律條文進行修訂,但是學說和判例已在很大程度上將無權利能力社團視同于有權利能力的社團。③我國臺灣地區(qū)的一些學者認為,無權利能力“社團”既具組織體的構造,其實質同于社團,不論對內、對外關系,原則上應類推社團的規(guī)定。④這表明,即使立法上未認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的權利能力,在理論和實務上也不得不承認其具有一定的主體性。 從法制史上看,法律對社會組織的主體資格認可是有一定過程的,民事主體經(jīng)歷了從單一主體到多元主體的發(fā)展歷程。《法國民法典》在主體上只規(guī)定有自然人,而不承認法人為主體,這當然有其政治上的考慮。而法人制度的完全確立是由《德國民法典》完成的。其后,各國民法,也包括法國民法,無一不認法人為民事主體。當然,各國立法對于法人制度的規(guī)定不一,大體也有兩種立法例。一種立法例是認為自然人以外的社會組織均為法人,對于法人的條件無嚴格限制,而法人中分為有民事責任能力和無民事責任能力兩種不同的類型。依此立法例,各類組織都為法人。另一立法例是對于法人規(guī)定了嚴格的條件,認為只有經(jīng)過登記的具有民事責任能力即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社會組織才為法人,未經(jīng)登記、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不具備法人的資格。依此立法例,有些社會組織因不具備法人的資格,也就不是法人,而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也是客觀存在的,從而對于這些組織的民事法律地位處于爭議中。如前所述,盡管有的國家或地區(qū)的實體法上不承認這些組織也為民事主體,但程序法上卻認可其具有訴訟能力。法律承認其具有訴訟能力,實際上也就是承認其具備一定的民事主體性,僅是因為實體法上未規(guī)定為主體而不得不如此處理而已。 實際上,在現(xiàn)實生活中,自然人出于實現(xiàn)特定目的的需要,便以組織的形式進行活動。而自然人所設立的組織未必能符合法人的條件,因而在社會生活中除法人以外,還存在著大量的社會組織。就經(jīng)濟生活而言,作為市場經(jīng)濟主體的社會組織,不僅有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yè),也還存在相當多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yè),如合伙企業(yè)。合伙這種經(jīng)濟組織形式是經(jīng)濟生活中最早出現(xiàn)的聯(lián)合形式,即使在公司制度相當發(fā)達的今天,合伙企業(yè)仍以其特殊的優(yōu)勢而大量存在。另外,在社會生活中也存在所謂的第三部門組織。第三部門組織是不以營利為目的,介于政府和市場組織之外的、以服務公眾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的、志愿從事社會公益事業(yè)的社會組織。這些組織中有的具備法人的資格,屬于非營利法人,但還有相當多的不具備法人資格。可以說,無論是在經(jīng)濟發(fā)展還是在社會管理中,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都是一股不可忽視的、無可替代的力量。因此,法律對這一社會存在的實體不能不予以正視,承認其主體性,賦予其民事主體資格。我國在《民法通則》中僅規(guī)定了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兩類主體,但隨著大量的各種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出現(xiàn)及其在社會生活中發(fā)揮的作用,法律不得不認可其主體資格。如我國《合同法》中第2條第1款規(guī)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薄睹袷略V訟法》第48條第1款規(guī)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边@些規(guī)定從立法上確認了其他組織是與自然人、法人并列的另一類民事主體。這里的其他組織正是相對于法人而言的,是指法人以外的非法人組織。 《民法總則草案》在自然人、法人之后以專章規(guī)定非法人組織,從法典上確認非法人組織是與自然人、法人并列的另一類民事主體,這不僅使民事法律的規(guī)定相互協(xié)調,順應了社會需求,也代表了現(xiàn)代民法主體制度的發(fā)展方向。這一規(guī)定可以說是我國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論發(fā)展的新成果。 三、非法人組織的種類 (一)學理上對非法人組織的分類 對于非法人組織,學理上有各種分類。通常以其設立目的和成立條件進行以下分類。 上一篇 下一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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