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關鍵詞:首先陳述權;合法權益;法律;被告
論文摘要:刑事審判增加被告的首先陳述權,從法律上講是豐富了被告人維權的內涵;從司法實踐上講是人權政治的法律保障。被告的首先陳述權的實施,將進一步推進偵察機關、公訴機關、審判機關的法律結論更加科學、客觀,特別是對于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控辯雙方公平訴訟等方面將產(chǎn)生積極的作用。 公訴機關訴至人民法院的公訴案件,其審理模式近三十年沒有變化。即便在1996年開始由究問式的審判方式改變?yōu)榭罐q式的審判方式,也沒有增加被告人在法庭上的權利。筆者認為,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增加被告人首先陳述權。
首先陳述權是被告人在法庭應享有的權利,是針對最后陳述權而言。刑事審判時,審判長向被告人交代權力時告知被告享有最后陳述權,法庭辯論結束后,被告人都能行使最后陳述權。凡從事刑事辯護律師或刑事法官都能體會到。被告人在法庭上有一次權利缺位,即首先陳述權?,F(xiàn)有庭審程序是庭審開始后,首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完畢后由審判長進行簡單訊問,如對案件事實的認識、案件性質的認識。被告人作答后交由公訴人訊問,這里被告回答審判長簡單訊問不是權利而是義務,應當在此間增設被告人首先陳述的權利。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后,應由被告人或其辯護人首先針對起訴書發(fā)表陳述意見。就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證據(jù)及法律適用發(fā)表意見,此間陳述內容雖屬概括性的,但屬于必要的。
實踐中對此有三種不同的意見。其一,有人認為刑事審判是對犯罪分子的嚴厲打擊,被告人說話越少越好,法律給其機會越少越好,公訴是公權力,陳述是私權利。二者永遠不能平等,必然強化公權的作用,這樣才是法律的威嚴;其二,有人認為沒有必要增設被告首先陳述權,因為庭審過程中有法庭辯論,還有最后陳述,被告人有機會發(fā)表意見,刑事訴訟畢竟不同于民事訴訟,被告的首先陳述權不能等同于民事答辯;其三,有人認為應增加被告人的首先陳述權,因為這是最后陳述權的對稱,從邏輯上講沒有首先陳述權,哪有最后陳述權,從法律上講增設此項權利填補了刑事審判程序法的缺位,豐富了被告人辯護權的內涵;從司法實踐上講,這是人權政治的法律保障,即獲被告人司法救濟的歸結。筆者贊同第三種意見,認為改變這一訴訟程式是我國刑事審判走向理性、走向公平、走向法治的里程表。將使控辯雙方的機會對等,訴訟公平,也將使公權力與私權利在法庭審理時的瞬間平等,筆者更深的感同是:
第一,維護被告合法權益的需要 1980年開始“兩法”問世,新中國法制從此開始。其中,刑事訴訟法在懲治犯罪、打擊犯罪歷史過程中銘刻著重要的法制進程;16年后,1996年刑事訴訟法作了重要修改,刑事訴訟究問式被現(xiàn)在的控辯式替代,前后對比,有了相當大的進步。從法律條文變化到刑事審判程序的變化。法官由審訊式的庭審方式改變?yōu)榫又袑徖矸绞剑芍^發(fā)生了很大的變化,但對被告陳述案件事實及行為性質的表述上,還有一定的缺憾,這種缺憾的實質就是法律上對被告人合法權益保護具體規(guī)范。八十年代初,審判一起刑事犯罪,無論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都是狂風暴雨式的,仍有一個階級壓迫另外一個階級的痕跡,被告人不說話、少說話才好。缺少對被告人權的保護,缺少人性化的審判方式。如今抗辯式的審判,固然多了一些人性化的內容,但仍然缺少的還是被告人對實際權利保護。我們知道,大多數(shù)被告人從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開始關押,回答問題一般都是義務而不是權利,偵查階段或審查起訴階段雖有律師介入,但都受時空的特殊限制,行使權利受到一定影響,無法與律師進行廣泛的對話,律師也只能按規(guī)定了解當事人涉嫌的罪名,提供法律咨詢和代為申訴。期間,看守所的管教人員還會不時的提示律師會見時間,同時還有原辦案人陪同會見,相當多的當事人處在無奈的狀態(tài),他們把希望寄托在法庭的審判時,這里筆者必須客觀地指出有的被告人存有不良動機,在法庭審判中改變原有的供詞,想逃避法律的制裁,但這部分人屬于少數(shù),多數(shù)被告人能夠講實話,能客觀地陳述案件發(fā)生發(fā)展的過程,尤其在法庭審理的第一時間就給其首先陳述的機會,這不僅是程序上的權利,也是實質上的權利。
現(xiàn)行的庭審訊問,被告只能自行回答屬于義務,如增設首先陳述權,可由被告的辯護人陳述,這是辯護權利。
刑事法庭審理案件中大都意味著被告可能失去自由,甚至有人承擔責任比失去自由的刑罰幅度還要大,如果增加被告的首先陳述權,將是人權保護在法律上的具體化,條文化。因而是十分必要的 。 第二,控辯雙方公平訴訟的需要 法庭審理刑事案件分階段依次進行,本應做到“一事,一質,一證,一辯 ”,即控辯雙方有同時,同等的敘事權,清楚地查明案件事實,但由于受到刑事審判習慣的影響加之程序立法的缺位,現(xiàn)行的刑事訴訟中,存在著訴訟機會的不公平。開始核對事實至審判長明示公訴人宣讀起訴書,緊接著審判長詢問被告人是否聽清楚起訴書指控,有什么意見,馬上就把訊問權交回公訴人,而對被告及辯護人此間對起訴書發(fā)表意見的權利沒有機會表述。我國《刑事訴訟法》一百五十五條、辦案規(guī)則三百三十六條所規(guī)定的均是被告人的義務,而不是陳述的權利。我們知道起訴書是指控被告人有罪并應接受法律處罰的法律文書,它簡述了案件發(fā)生發(fā)展過程,概括了被告人的犯罪構成及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jù)。并且決定著法庭的審理方向,法庭將圍繞著起訴書進行審理。這里絕不排除有先入為主影響法官判斷的可能。如果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后增加被告人的首先陳述權,對指控的事實及案件性質發(fā)表意見,如對案件事實,證據(jù),性質及法律問題首先向法庭陳述,進行答辯,使法庭不僅聽到控訴方的指控意見,還能聽到辯方首先陳述意見,無疑會增加庭審的公平。
第三,推進法治建設進程的需要 英美法系中刑事審判,在無罪推定司法理念的支配下,庭審中法官主審控辯雙方基本做到“一事,一質,一證,一辯”,訴訟雙方交替進行,有充分陳詞的機會。我國現(xiàn)代法治建設的深遂,應比英美法系更寬范的訴訟方式,法律會給予被告較多發(fā)言權利,司法機關則承載由此產(chǎn)生的義務,這是我們法治建設走向文明、走向進步所必需的。
有人擔心改變以往鋼性的審判,能否使被告產(chǎn)生錯覺而無視法律,導致法律嚴肅性欠缺使刑事訴訟偏離方向,筆者認為,構建和諧社會的司法制度,給予被告多一點機會的權利,說明我們法律制度是健康的。
現(xiàn)在,我們修改了《民事訴訟法》中的申訴程序,使再審案件中立案、審理有了更明確的規(guī)定,實際上已基本實現(xiàn)了準民事三審制。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時機已經(jīng)成熟,其中豐富刑事審理程序,在程序上保障實體公正應屬下次修改?!缎淌略V訟法》的著眼點。筆者強調刑事審判中增設被告,首先陳述權立法建議就在于此。
當立法者修改刑訴法并采納筆者建議時,刑事審判時有新的變化,人民法院送達被告起訴書的同時會告之被告有首先陳述權,被告及辯護人認為起訴書認定的事實。適用的法律有異議的,均可在法庭上以權利的方式表現(xiàn)出來,法庭可依循雙方一致或不一致的意見調查審理,這樣更有利查明案件事實。
由于增加了被告人的首先陳述權,最后陳述權,這樣從程序上保障了刑事被告人訴訟權利,從而增加了公訴機關及公訟人的又一注意義務。會使偵察機關、公訴機關、審判機關的法律結論更科學,客觀。
作者:劉文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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