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顯生 本人結合安徽現(xiàn)有涉河湖建設項目管理規(guī)定,對存在的審查內容不統(tǒng)一,行業(yè)內交叉管理、多頭審批,技術報告審查標準不明確等突出問題,提出了制定《簡化整合投資項目涉水行政審批實施辦法(試行)》實施細則、積極推行“河長制”等措施,探討了實行“一個窗口”受理、推行受理單制度、構建網絡統(tǒng)一受理和查詢平臺等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建設性意見。 一、安徽省涉河建設項目管理規(guī)定《安徽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試行)》規(guī)定,涉河建設項目審批程序包括建設方案審查和施工方案審查。 1.建設方案審查 屬省管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大、中型非水利建設項目,在項目可研報告審查前,建設單位應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有關資料直接報送省級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單位3份,同時抄送有關市、縣(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單位??裳袌蟾婧统醪皆O計評審時,建設單位應邀請相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單位派員參加。省級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單位在接到可行性研究報告后,征求有關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單位意見,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或審查。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初審意見后20個工作日內,按審批管理權限報流域機構審查或將審批意見通知初審單位。 屬省管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小型非水利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將建設項目的有關資料報省級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單位審查批準,省級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單位在審查批準前應征求有關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單位意見。 市、縣管理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將建設項目的有關資料報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跨市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將建設項目直接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前征求相關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2.施工方案審查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的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圖、施工組織設計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經授權的省級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單位審查同意后方可開工建設。 省管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的施工方案由省級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單位審查批準;市、縣管理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施工方案由所在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跨市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施工方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或委托工程所在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存在的突出問題1.內容要求不統(tǒng)一 《安徽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試行)》規(guī)定,審批程序包括建設方案審查和施工方案審查。建設方案審查可研報告或初步設計,施工方案審查包括施工圖、施工組織設計等。但可研報告或初步審計、施工圖、施工組織等技術報告具體包括哪些內容、指標和參數,沒有統(tǒng)一要求,審查難度大,同質項目審批要求存在很大差異性。 2.交叉管理,多頭審批 大型重點涉河建設項目可能同時涉及水工程的規(guī)劃建設,河道(湖泊)內工程建設及非防洪工程建設、影響水文監(jiān)測等內容的審查審批,由于部門內部分工不同,建設單位需要向內設多個部門編制送審不同的技術報告,涉及的內容多,手續(xù)繁,審查時間長。 3.技術報告審查標準不明確 技術報告作為項目審批單位審查的技術支撐材料,內容涉及河勢演變分析、堤防穩(wěn)定與滲流計算、水文要素分析計算、水工模型試驗等方面,水利行業(yè)技術要求強,項目申請人一般由于專業(yè)的局限性,所提交的技術報告質量不高。 4.規(guī)范文件修訂滯后 隨著《簡化整合投資項目涉水行政審批實施辦法(試行)》出臺,進一步簡化了審批流程,規(guī)范了審批形式,整合了受理審批部門。但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報告、洪水影響評價報告等規(guī)范性文件尚未修訂,難以適應新形式下的審批要求,尤其對于光伏項目、風能項目、水生態(tài)治理項目等,規(guī)范文件缺乏相應指導意見,實際操作非常困難。 5.水域岸線存在亂占濫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問題 受土地資源緊缺等因素影響,很多地方招商引資項目向河道內拓展空間,河道(湖泊、蓄滯洪區(qū))內碼頭、貨場甚至新能源等項目愈發(fā)增多,存在亂占濫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諸多問題。 三、具體措施1.制定涉河建設項目行業(yè)審查標準 制定科學、合理的技術審查標準是切實加強河湖水域岸線管理保護的基本舉措,等于把涉河項目建設關進了制度的“籠子”。按照涉河建設項目類型、規(guī)模等的不同,制定行業(yè)統(tǒng)一的技術審查標準,作為涉河項目審批單位依規(guī)審查的依據,直接體現(xiàn)了行政審批制度的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捷,更加有利于社會監(jiān)督。 2.制定《簡化整合投資項目涉水行政審批實施辦法(試行)》實施細則 通過制定實施細則,按照統(tǒng)一受理、集中審查、統(tǒng)一審批的原則,對申請項目實行“一事一檔”管理。 3.修訂規(guī)范性文件 修訂《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報告編制導則》(下稱簡稱《導則》)針對行政審批改革新要求,補充完善新內容;針對新產業(yè)新項目等新業(yè)態(tài)提出指導性意見。《導則》既要有宏觀指導性,又要有明確的指標等參數,提高規(guī)范文件的可操作性。 4.積極推行“河長制” 適應河道管理體制改革,積極推行“河長制”,變行業(yè)管理為行業(yè)監(jiān)督,更加有利于河湖管理保護。河長制是依據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堅持問題導向、落實地方黨政領導河湖管理保護主體責任的一項制度創(chuàng)新。實行“河長制”,為維護河湖健康生命、實現(xiàn)河湖功能永續(xù)利用提供制度保障,可以化解非法侵占河道、圍墾湖泊、濫采亂挖、超標排污等現(xiàn)象。 四、改革建議1.實行“一個窗口”受理 行政審批單位應將審批事項集中到“一個窗口”,即承擔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集中受理。 2.推行受理單制度 對項目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規(guī)定的,要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單;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guī)定的,要當場或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3.建立審批時限預警機制 對審批事項辦理進度實行分級預警機制,通過微信、微博等信息平臺向行政審批鏈條上的有關單位,分別提出審批時限預警級別,及時催辦,甚至警告,以便提高整個行業(yè)服務社會的效率。 4.探索構建網絡統(tǒng)一受理和查詢平臺,推行涉河項目建設信用管理 搭建信息平臺,實現(xiàn)網上受理、審批、公示、查詢等一攬子服務,在提高行政審批績效的同時,利用信息資源共享平臺監(jiān)控建設行為,推行涉河建設項目參建各方的信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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