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錢 琛 一、 案情及審判
2008年11月30日,被告劉某作為借款人,被告姜某作為保證人,到原告占某處借款9萬元,借款期限為一個月,并出具借條、保證書予以確認。其中,保證書載明:“保證借款金額為9萬元,如未能按期歸還本息則按欠款本金和利息總額的千分之二支付違約金,借款利息為月息3%;擔保人在本筆借款沒還清期間負有同等責任,一直到本筆借款還清為止,不受時間限制”。還款期限屆滿后,劉某未能履行還款義務。原告占某于2009年12月2日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劉某歸還借款本金9萬元及相應的利息;被告姜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法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劉某承擔歸還借款本金以及合理利息的請求予以支持。被告姜某對被告劉某的借款承擔保證的意思表示明確,故對原告要求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請求亦予以支持。遂判令被告劉某歸還占某借款9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被告姜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在本案一審判決生效后,江山市公安局于2010年4月28日對該案中的借款人,即被告劉某進行立案偵查并以其涉嫌集資詐騙罪移送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江山市人民檢察院已于2011年5月20日對劉某提起公訴。同時,一審判決生效后,被告姜某不服法院判決,向檢察院提出申訴。檢察院審查后認為,現(xiàn)劉某已因涉嫌集資詐騙罪被審查起訴,劉某與占某的該筆9萬元借款系劉某以民間借貸的合法形式掩蓋其集資詐騙的非法目的,因此該借款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亦無效,依現(xiàn)有新的證據(jù)足以推翻原民事判決為由向法院提起抗訴。法院再審后認定被告劉某已涉嫌集資詐騙犯罪,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jīng)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jīng)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12條:“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jīng)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jīng)濟犯罪嫌疑,并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jīng)過審查,認為確有經(jīng)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并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為確屬經(jīng)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xù)審理,并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應將該案移送偵查機關處理,遂裁定:撤銷原判決,駁回原審原告占某的起訴。
二、 評析
對于此類案件的認定和處理,司法界有不同觀點。有觀點認為借款及擔保合同是有效的,“刑民并行”互不矛盾。理由是從單個合同來看,單個的民間借貸不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罪,根本看不出合同應當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只有達到一定量后才發(fā)生質(zhì)變,構成犯罪,即犯罪行為與合同行為不重合,故其民事行為應該有效。法院受理、審理可以“刑民并行”;有觀點認為借款及擔保合同無效,應“先刑后民”。因為雖然合同效力應由民事法律來規(guī)范,集資詐騙罪應由刑事法律來調(diào)整,但是如果刑事判決認定自然人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民事判決卻認定其中的合同有效,則明顯存在法律邏輯上的矛盾,且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 筆者同意后一種觀點,具體分析如下: (一)關于主合同的效力問題 根據(jù)《刑法》第192條之規(guī)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shù)額較大的,構成集資詐騙罪。從犯罪構成要件來看,犯罪主觀方面是以非法占有集資款為目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使用詐騙的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數(shù)額較大。非法集資的方法及手段多種多樣,而民間借貸只是其中的手段之一。既然借款人在借款時即存在非法占有款項的故意,那么在民間借貸合同中,他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實的,借款人只是借助民間借貸的合法外衣來實施集資詐騙犯罪目的。根據(jù)《合同法》第12章規(guī)定,建立在真實意思基礎上的民間借款合同受法律保護,言下之意,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若其意思表示不真實則合同不應受法律保護。因此,即使是表面上正常的民事借貸行為,但只要其實質(zhì)上是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實施的犯罪行為,則其簽訂合同的行為也不再是普通的民事行為。刑事法律是最強烈的強制性規(guī)范,違反刑事法律規(guī)定,損害的不僅是當事人的利益,而且必然同時損害國家利益,其合同在民事審理中當然應認定無效。同時根據(jù)《合同法》第52條第3項之規(guī)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因此上述案件中占某與劉某之間的借款合同應為無效合同。 (二)關于擔保合同的效力問題 《擔保法》第5條第1款規(guī)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痹诒景钢?,既然作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無效,且擔保合同無另外約定,作為從合同的擔保合同按規(guī)定亦應被確認為無效合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之規(guī)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lián):贤瑹o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如果沒有證據(jù)證明擔保人在為借款人借款提供擔保中存在過錯,即不承擔責任,即使有過錯,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也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也許有人會說,從維護誠信原則和公平原則的法理上分析,將與集資詐騙罪交叉的民間借貸合同認定無效會造成實質(zhì)意義上的不公平,很可能導致?lián)H艘詿o效為由抗辯其擔保責任的結果,不利于保護不知情的債權人,其合法權利無法得到保障,誠信、公平的維護也無從體現(xiàn)。筆者認為,若擔保人明知借款人的犯罪行為而故意為其擔保幫助騙取債權人的錢財,則應作為借款人的共犯共同承擔集資詐騙的刑事責任及賠償責任;若擔保人存在一定過錯,讓其承擔三分之一責任,其余由借款人承擔也不失公平公正;若擔保人不存在過錯,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他也是被欺騙的對象,讓其全額承擔民事賠償連帶責任對擔保人來說也是不公平的。至于債權人的利益如何保障,筆者認為可以通過刑事追贓程序將該筆款項作為贓款予以追還。 (三)民刑交叉案件的處理程序 該案還涉及刑民交叉處理程序的問題。司法實踐中,只要民商事糾紛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嫌疑,就將民商事糾紛案件全案移送或者部分移送。部分移送的,民事糾紛案件中止審理,等待刑事判決結果作出后再恢復審理。如果刑事案件已經(jīng)受理,則民商事案件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即法院應“先刑后民”。本案中,法院之前已作出有效判決,若不將之前的判決糾正,將導致民事判決確定的基礎事實、適用法律、處理結果有誤的后果,同時對于尚未提起民事訴訟或起訴后未來得及獲得有效判決的其他債權人來說,若不能一視同仁地對待處理,則有失公允。筆者認為,本案最后通過檢察機關抗訴,法院再審后裁定撤銷原判、駁回起訴予以糾正的做法還是妥當?shù)摹?/p> (作者單位:江山市人民檢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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