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最大的不同就在于:
舉個形象的例子:起草勞動合同就像寫八股文,條條框框很多,你要想自己發(fā)揮,分分鐘“名落孫山”; 而起草勞務合同就像是寫科幻小說,你可以盡情想象發(fā)揮。 很多企業(yè)在起草制定勞動合同時老是想“占員工便宜”, 所以總是約定一些對自己有好處的條款。 但其實你知道嗎,企業(yè)有好多自以為是、自作聰明的約定條款其實都是在給自己挖坑。 1、將規(guī)章制度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這樣是合法的嗎?勞動法倒是沒有規(guī)定說不能這樣,不過如果你這樣做了,就是給自己挖了幾個大坑,對于那個提議這么做的HR,老板,你可以把他炒掉了! 此話怎講?
企業(yè)要修改規(guī)章制度本來是不需要員工同意的,可如果將規(guī)章制度放進勞動合同里,你每次想修改規(guī)章制度就得征求所有員工的同意,增加了企業(yè)的管理成本。 這不是偷雞不成蝕把米嗎,所以你說那個出餿主意的HR該不該炒了。 2、約定若變更勞動合同需以書面形式
很多老板會想,到時候要是員工要求變更勞動合同,我只是口頭答應,不簽書面的就不用履行變更后的義務了!至少也能往后拖一拖! 對不起,老板,你又算漏了。
比如說某員工要求漲工資,你想要拖一拖,就假裝口頭答應,但沒修改合同。你本來打算一個月后還是按照原工資發(fā)給他,可就是這一個月的時間過去后,你們的口頭承諾反而有法律效應,原條款還得按口頭承諾修訂。 3、約定違約金有的企業(yè)總覺得像什么違約金、罰款,只要與員工的錢有關的就能夠約束員工。
對不起,不可以。
而其他任何條款,企業(yè)與員工都不能約定違約金,約定了也無效。 4、約定將試用期定長一點有的企業(yè)為了少開一點工資、福利什么的,會跟某些員工約定試用期長達8個月、10個月、甚至一年的。 可是勞動法規(guī)定:試用期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 所以企業(yè)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將試用期定長一點是沒有法律效應的,員工甚至有權要求超出部分按正式足額工資的兩倍進行賠償。
5、企業(yè)不與HR負責人簽勞動合同有的老板了解相關法規(guī),于是想利用一下。
所以有的老板招了一個HR負責人后,卻故意遲遲不跟他簽合同。 但人算不如天算啊。
老板,這個坑不該掉啊,HR負責人天天招聘啥的,對這一套熟了去了,哪能隨便讓人算計到呢。 6、工資總額中包含加班工資有的企業(yè)為了在招聘時使得工資看起來更有吸引力,就將加班工資也算到員工的總工資里面,可是往往這些公司的加班工資比較低才會籠統(tǒng)的來計算。
7、約定離職要提前60天通知有的企業(yè)招人困難,為了在某員工離職后能有時間找到人接替工作,于是與員工約定離職要提前60天通知或者更久。
怎么樣,這些坑是不是防不勝防? 你企業(yè)之前在制定勞動合同時是不是也或多或少的跟員工約定過這7條中的幾條? 你有沒有掉進過這些坑里? 你可能會說,又不是我單方面欺負人家,這些約定人家員工也同意啊。 同意也沒用,其實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更多的是保障員工的權益的,畢竟與企業(yè)比起來,員工處于弱勢嘛,所以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就不要費盡心思搞這些幺蛾子了,得不償失。 你想“發(fā)揮想象力”,可以在勞務合同、商業(yè)合同等其他'舞臺'去盡情表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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