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由于胎兒還在母體中,其如何作意思表示,由于其無法作意思表示,是否意味著合同效力一直處于未確定的狀態(tài),即使他能夠作出意思表示,能夠完整作出意思表示也是需要其到成年以后。如果是以其作為能夠做出意思表示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那么一份贈與合同的生效起碼也要等到好多個年頭,該條文的制定是否還有其實際意義?還是其母親的意思表示視為胎兒的意思表示。只要母親同意接受贈與,合同就生效。
法律規(guī)定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等同與被監(jiān)護人的意思表示。雖然母親是其法定代理人人,有保護其財產(chǎn)不受損的義務,即使胎兒能夠順利娩出,其財產(chǎn)是否能夠得到很好的保護,也是個未知數(shù)。雖說虎毒不食子,但也有不盡職的母親,贈與人的目的是為了腹中的胎兒才作出贈與的行為,如果贈與的財產(chǎn)沒有實際用到胎兒的身上,將會違背贈與人的初衷。是否可以在贈與合同中約定在受贈人達到成年人之前,贈與人有監(jiān)督使用財產(chǎn)的權利?這些都需要在實踐的過程中不斷探索和總結。
其母親為法定代理人,或者不把其列為原告,在繼承權訴訟中提出訴請如下:請求人民法院判令某胎兒享有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同樣,在損害賠償權糾紛案件中,也可以提出如下訴請:請求被告支付胎兒從出生到成年期間的撫養(yǎng)費人民幣多少元。在此類糾紛案件中,還存在對于胎兒與被繼承人或者被害人之間的關系如何舉證的問題?這也是需要探討的。
如下的證據(jù)是否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鎖鏈:父母結婚證、死亡證明書、醫(yī)院出具的夫妻存續(xù)期間的懷孕證明。如果對方提出胎兒不是被繼承人或者是被害人的孩子,是否要啟動親子鑒定程序?如果女方不配合鑒定,是否要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是否只需要父母的結婚證、醫(yī)院出具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女方懷孕的證明且在起訴時B超監(jiān)測證明胎兒仍是活體就可以推定胎兒是被繼承人或者被害人的孩子,而無需從生物學的角度給予判斷。以上系列問題在司法實踐中都將會遇到,如何操作也將是法律工作者將要面臨的問題之一。
筆者試想可否通過第三方管理的方式達到共贏又不產(chǎn)生訴累呢。即大家可以將胎兒享有的財產(chǎn)或者賠償金交由雙方一致認同的保管公司,保管的期間最長為十個月,在胎兒娩出那一時刻即能知道財產(chǎn)或者賠償金的最終歸屬。通過第三方保管會有如此優(yōu)勢:第一、降低經(jīng)濟成本,最多支付十個月的保管費,而一旦有了紛爭,訴訟費、代理費都是不菲的;第二,節(jié)約了時間成本,保管最多十個月,而如果通過訴訟沒有一年半載下不來。第三,保證財產(chǎn)不受損。通過第三方保管。財產(chǎn)是完好無缺,如果由母親代管,那么,就有可能出現(xiàn)贏了官司輸了錢的結局。筆者認為,可能因為該條文的出現(xiàn),也將給市場帶來新的商機,那就是胎兒的財產(chǎn)權益將作為保管公司保管新的業(yè)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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