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青林 李舒 李元元 單位: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 轉載須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來源(侵權必究) 最高人民法院 債權人對連帶共同保證人之一主張權利的,效力及于其他連帶共同保證人 裁判要旨 在連帶共同保證中,保證人是作為一個整體共同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向共同保證人中的任何一人主張權利,其效力自然及于其他保證人。因此,在保證期間內(nèi),債權人僅向部分連帶保證人主張權利的,其他連帶保證人不得以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nèi)向其主張權利而免責。 案情簡介 一、2012年2月15日雙溪公司、康業(yè)公司、惠明公司、邱某簽訂一份《協(xié)議書》,約定:截止至2011年12月31日止,雙溪公司、康業(yè)公司共欠惠明公司貨款共計人民幣14520103.32元,邱某、康業(yè)公司對全部債務提供連帶責任擔保。邱某為雙溪公司、康業(yè)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二、2012年4月6日,惠明公司與雙溪公司簽訂《抵款協(xié)議》,確認雙溪公司尚欠惠明公司8703904.41元。同日,惠明公司向雙溪公司發(fā)出《債權轉讓通知書》,將上述全部債權轉讓給三明醫(yī)藥公司。三明醫(yī)藥公司對保證人邱某進行催收后,邱某在保證人一欄上簽字并按手印。
三、雙溪公司到期未還款。三明醫(yī)藥公司向三明中院起訴,要求判令:雙溪公司償還本金及違約金;康業(yè)公司、邱某對上述全部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明中院判決:三明醫(yī)藥公司償還本金;康業(yè)公司、邱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禈I(yè)公司、邱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有權向雙溪公司追償。
四、康業(yè)公司不服,上訴至浙江省高院,浙江省高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禈I(yè)公司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最高法院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
敗訴原因 本案中康業(yè)公司申請再審的一個重要理由之一是三明醫(yī)藥公司未在六個月保證期間內(nèi)向其主張要求承擔保證責任,故康業(yè)公司應當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最高法院認為:“在連帶共同保證中,保證人是作為一個整體共同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向共同保證人中的任何一人主張權利,都是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行為,其效力自然及于所有的保證人。本案中,三明醫(yī)藥公司向連帶共同保證人之一的邱某主張權利,其效力應當及于作為連帶共同保證人的康業(yè)公司。”也即,只要三明醫(yī)藥公司在保證期間內(nèi)向任何一個連帶共同保證人主張過權利,即相當于同時向其他連帶共同保證人主張過權利,其他連帶共同保證人即不得以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nèi)向其主張權利為由而主張免除保證責任。康業(yè)公司因此敗訴。 敗訴教訓、經(jīng)驗總結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為避免未來發(fā)生類似敗訴,提出如下建議: 1、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各保證人之間實際上處于連帶債務人的地位,即各連帶保證人負擔的債務具有牽連性和同一性,債權人向任何一個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法律效果都及于其他保證人。所以,本案中,債權人向連帶保證人之一邱某主張權利的法律效果應當及于本案的再審申請人康業(yè)公司。
2、連帶共同保證的牽連性不僅體現(xiàn)在保證期間上,也體現(xiàn)在訴訟時效上。具體而言,如果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nèi)向保證人主張過權利,則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開始起算。此時,債權人向部分連帶共同保證人主張保證債務的,即構成對全體連帶共同保證人訴訟時效的中斷。
3、連帶共同保證債務雖然具有牽連性,但在債權人明確表示不再向部分保證人主張債權的,其他連帶共同保證人不得以此為由也主張全部免責,而僅得在債權人放棄債權的范圍內(nèi)主張免責。此時,債權人放棄債權的范圍可根據(jù)《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八條的原則確定:各連帶共同保證人有內(nèi)部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內(nèi)部約定的,推定放棄債權的范圍僅為各保證人應平均分擔的部分。
4、從以上總結可以看出,連帶保證是一種責任極重的擔保形式。對債權人而言,應充分利用連帶共同保證對各保證人效力上的牽連性這一特征及其優(yōu)勢,最大限度的節(jié)約實現(xiàn)權利的成本。例如,可就近選擇主張權利的連帶保證人、就近選擇提起訴訟的法院、選擇更易通知到的保證人等。當然,如為穩(wěn)妥,也可向全體保證人主張權利。 相關法律規(guī)定 《擔保法》
《民法總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已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向其他保證人行使追償權問題的批復》
以下為最高法院在“本院認為”部分就此問題發(fā)表的意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二條“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一人或者數(shù)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要求其他保證人清償應當承擔的份額,不受債權人是否在保證期間內(nèi)向未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主張過保證責任的影響”的規(guī)定精神,在連帶共同保證中,保證人是作為一個整體共同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向共同保證人中的任何一人主張權利,都是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行為,其效力自然及于所有的保證人。本案中,三明醫(yī)藥公司向連帶共同保證人之一的邱向瑛主張權利,其效力應當及于作為連帶共同保證人的康業(yè)公司。原審判決認定三明醫(yī)藥公司的債權沒有超過保證期間,判令康業(yè)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并無不當。 案件來源 浙江省諸暨市康業(yè)醫(yī)藥有限公司、福建三明醫(yī)藥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064號] 延伸閱讀 關于連帶責任保證人向債權人負擔的保證責任具有牽連性的五個案例 案例一:英貿(mào)公司訴天元公司保證合同追償權糾紛二審案[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2年第6期(總第80期)]該院認為:“擔保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是指在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可以免除。而在連帶共同保證中,由于保證人是作為一個整體共同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所以債權人向共同保證人中的任何一人主張權利,都是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行為,其效力自然及于所有的保證人。對那些未被選擇承擔責任的共同保證人來說,債權人向保證人中任何一人主張權利的行為,應當視為債權人已向其主張了權利。在環(huán)西建行訴京正公司、煙草公司和上訴人英貿(mào)公司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中,債權人環(huán)西建行雖然起訴的是煙草公司和英貿(mào)公司,但其起訴的效力自然及于被上訴人天元公司。不能因環(huán)西建行未起訴天元公司,就認為天元公司的保證責任得以免除。英茂公司在承擔了保證責任后,有權要求作為連帶共同保證人的天元公司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一審以天元公司的保證責任已免除,認定英貿(mào)公司不能再向天元公司主張行使追償權,是適用法律錯誤?!?/p>
案例二:王甫報與楊禮富、莊崇石等民間借貸糾紛再審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6)蘇民申4330號]該院認為:“根據(jù)王甫報所提交的錄音資料以及證人王某的證言,王甫報在案涉借款到期后多次通過王某向莊崇石主張權利,而莊崇石、楊禮富、周艷是同時為案涉借款提供連帶保證,即保證人是作為一個整體共同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所以債權人王甫保向保證人莊崇石、楊禮富、周艷中的任何一人主張權利,都是其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行為,其效力自然及于所有保證人,故一、二審判決認定楊禮富應當承擔擔保責任,合法有據(jù)?!?/p>
案例三:劉偉、劉玉蘭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魯15民終2049號]該院認為:“被上訴人曾在保證期間內(nèi)向李明峰主張過權利,但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在保證期間內(nèi)向二上訴人主張過權利。在共同保證人之間的內(nèi)部法律關系中,基于公平原則,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要求其他保證人承擔其應當承擔的份額,而不受債權人是否在保證期間內(nèi)向未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主張過保證責任的影響。本案中,二上訴人與原審被告李明峰均為婁存號、劉文文在被上訴人處的借款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因保證人是作為一個整體共同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故被上訴人對李明峰主張權利即是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行為,其效力及于所有的保證人,當然包括本案的二上訴人。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未在保證期間內(nèi)向其主張過權利,被上訴人在保證期間內(nèi)向李明峰主張的效力不能及于而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p>
案例四:徐國榮與海門市劉氏鑄造有限公司、楊某等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通中民終字第0346號]該院認為:“在原審審理過程中,徐國榮主張在保證期間內(nèi)已要求劉氏某承擔保證責任,并提供了證人沈某的證言、通話時間記錄、移動公司通話清單等證據(jù),對此本院認為證人沈某的證言作為直接證據(jù),通話時間記錄、移動公司通話清單等作為間接證據(jù)與徐國榮的當庭陳述已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經(jīng)綜合審查可確認其證明力,可證實徐國榮已在保證期間內(nèi)要求過劉氏某承擔保證責任,劉氏某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不能免除保證責任。同時根據(jù)第二款的規(guī)定,該規(guī)定是指在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可以免除。而在連帶共同保證中,由于保證人是作為一個整體共同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所以債權人向共同保證人中的任何一人主張權利,都是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行為,其效力自然及于所有的保證人。本案中徐國榮已提供充分證據(jù)證實其已在保證期間要求劉氏某承擔保證責任,且徐國榮已提供證據(jù)證明在徐國榮向劉氏某主張權利時楊某也曾參與其中,本案中可以認定債權人徐國榮已在保證期間向楊某主張了權利,楊某不能免除保證責任。”
案例五:山東周村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梅玉珍、袁紅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魯03民終115號]該院認為:“本案二審需要解決的問題是:被上訴人梅玉珍是否因超過保證期間而免除擔保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已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向其他保證人行使追償權問題的批復》(法釋[2002]37號)指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一人或數(shù)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要求其他保證人清償應當承擔的份額,不受債權人是否在保證期間內(nèi)向未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主張過保證責任的影響’的規(guī)定精神,連帶責任保證人是作為一個整體共同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向共同保證人中的一人主張權利,都是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行為,其效力自然及于所有的保證人。本案中,上訴人在債務到期后的次日,要求保證人李強、朱玉林履行擔保責任,且基于原審被告朱玉林與被上訴人梅玉珍的特殊關系,其效力應當及于被上訴人梅玉珍。因此,一審判決認定因債權人未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免除被上訴人梅玉珍保證責任不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梅玉珍應承擔保證責任的上訴理由,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p> 閱讀提示 (一)本公號解讀的判決文書案件事實紛繁復雜和證據(jù)較多、往往涉及多個法律焦點。為了寫作和理解方便,我們可能僅選取某個具體角度、某個焦點問題進行解讀和評析,難免掛一漏萬。需要完整了解某個案件,請通過法院官方網(wǎng)站或其他渠道獲取判決書原文進行研讀。 (二)與此同時,有些案件事實似乎相同的案件,卻出現(xiàn)不一樣甚至相反的判決結果,這可能是因為案件事實看似相同實際上卻存在某些細微但關鍵的差別,也可能是最高法院根據(jù)社會發(fā)展的變化調(diào)整裁判規(guī)則和思路,甚至可能是法律法規(guī)本身出現(xiàn)了變化。判決書一旦做出就固化了,但是立法和司法實踐是不斷向前發(fā)展變化的。 (三)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除非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fā)布的指導性案例(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guī)定》第七條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例時應當參照),否則即使是最高法院的判決書也并不具有指導另案判決的法律效力。 著作權聲明:轉載需在文章首部醒目方式注明:作者+單位名稱+來源于公眾號民商事裁判規(guī)則。否則侵權必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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