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民間借貸糾紛越來越多,債權債務關系越來越復雜。我也做了一些此類案件,發(fā)現(xiàn):借貸關系在生活中雖然很普遍,但是大家對于法律的規(guī)定往往不清楚,有時候甚至對于法院的判決不理解。所以,有必要總結一下涉及到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法律規(guī)定的要點,也許對很多人會有用處。 先從一個案件談起:A借給B人民幣100萬,直接拿了100萬的現(xiàn)金給了B。B收到款后給A打了借條,借條很簡單,內容是:A借給B人民幣100萬元,于某年某月某日前歸還,利息為XX”。但是,還款時間到了,B并沒有歸還這筆借款。A催了幾次無效,無奈之下,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證據(jù)就是這張借條。法院審理過程中,B承認打了借條,但是否認收到相關款項。而A除了這張借條,其他什么證據(jù)都沒有提供。法院最終沒有支持A的主張,A特別不理解也不認可法院判決,向二審提起了上訴。目前,本案在二審審理中。 其實,我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是有道理的。理由如下: 第一,《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什么意思呢?意思就是說,如果借貸發(fā)生在自然人之間的話,訂立了借款合同之后并不馬上生效,而是要在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才能生效。這個規(guī)定體現(xiàn)在訴訟過程中,就要求原告證明已經提供了貸款。如果證明不了,只能說明借款合同成立了,但是沒有生效。沒有生效的合同,自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怎么證明提供了貸款呢?實踐中最常用的兩種提供貸款的方式:銀行轉賬和交付現(xiàn)金。銀行交易的話,提供轉賬記錄,就可以證明提供貸款了。交付現(xiàn)金的話,就需要交付憑證或者證據(jù)了,比如收條、收據(jù)、現(xiàn)場錄音錄像、被告自認等。如果沒有交付憑據(jù)或者證據(jù),法官很難判斷是否提供了貸款。其實作為法官來講,沒有證據(jù)的情況下,很難分清楚原告說的是真實的還是被告說的是真實的。 第二,借條與收條的法律意義不一樣。 借條代表著借貸法律關系的成立,即借款合同的成立。但是,貸款人是否提供借款、借款人是否收到借款,除非借條上有相關文字說明,一般無法證明。 收條或者收據(jù),代表特定人收到了相關款項,具體款項是借款還是還款或者其他法律性質,一概不管。 借條+收條(借款合同成立并提供了借款)才能完整的證明借款關系成立和生效,僅有借條或者僅有收條,不能證明借貸關系的成立和生效。當然,借條和收條也可以寫在一起,并不拘泥于形式。 上面講到的案件中,A只有借條,沒有收條,只能證明借款合同的成立,但是合同是否生效、是否提供了借款,僅靠借條卻不能證明。這就是一審法院為什么沒有支持A的原因了。那么,是不是只有借條肯定不能勝訴呢?也未必。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六條規(guī)定:“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fā)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shù)鼗蛘弋斒氯酥g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fā)生”。這個規(guī)定的意思是,如果僅僅有借條,法院也不是一定不支持原告,而是要結合其他情況來判斷是否實際交付了借款,這些情況包括:借款金額、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等等。 對于小金額的借款,原告主張交付現(xiàn)金并能說清楚具體細節(jié)的,法院一般容易支持;對于大金額的借款,交付現(xiàn)金只有借條沒有收條的,法院會很謹慎。另外,貸款人需要提供佐證證明款項來源,比如是否當天戶頭正好也取現(xiàn)了數(shù)額相同款項等等。 除此之外,如果借款人曾經支付利息、雙方曾經就還款問題有過書面的交流,都可以佐證借款交付的事實。實踐中,證人證言的證明力比較低,因為往往出現(xiàn)證明內容相反的證人,有的證人還存在利益關系。一般來看,客觀證據(jù)的效力要大于主管證據(jù)。 綜上,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切不可只憑一張借條或者收條作為唯一的證據(jù)提起訴訟,尤其是大額的借款合同糾紛,應該想方設法提供更多的、更具體的證據(jù),多方面、全方位證明案件的每一個細節(jié),保證案件的勝訴。上面講的案子,如果二審A不能提供更多的新證據(jù)或者補強證據(jù),勝訴的可能性還是很大的。 作者:趙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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