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為,銀行作為金融機構,沒有為儲戶提供安全的服務保障和良好的服務秩序,且銀行的計算機系統(tǒng)存在缺陷,不能擔負起鑒別卡真?zhèn)蔚牧x務,對本案損失應承擔次要責任。邵某未能履行儲蓄合同賦予其的儲蓄帳戶信息及密碼保管之責,是造成本案損失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主要責任。判決銀行賠償邵某4萬元及相應利息。
點評:保護存款安全是儲戶與銀行雙方共同的義務。作為儲戶,應當嚴格保管好自己的存折、銀行卡、賬戶信息及密碼;而作為儲蓄機構,應當保證銀行卡的交易安全,杜絕不合理的業(yè)務風險。
法院認為,原告所提供的證據(jù)只有張某證明當時樓梯上有水有結冰,因張某的證言無其他證據(jù)相印證,且張某與原告有利害關系,故對張某的證言不予采信,原告主張其摔倒受傷是因被告的保潔員用濕拖把拖地從而導致結冰所致,因被告不予認可,而原告所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故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對原告的訴請,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原告盧某的訴訟請求。
點評:現(xiàn)階段物業(yè)公司與業(yè)主糾紛屢見不鮮,物業(yè)服務是否到位、收費是否合理、維權要求是否合理等都是引起糾紛的常見原因。本案的判決結果表明,提醒物業(yè)公司正確履職,也指導業(yè)主合理維權。
2010年3月,一汽錫柴廠與某公司簽訂一份《合作協(xié)議》,一汽錫柴廠提供了相應的產品,后某公司有價款99588元未能給付。
另查明,某公司股東為卞某、董某,公司注冊資本2008萬元,其中卞某2010年3月15日出資1341018元;董某2010年3月15日出資149002元。
法院認為,卞某作為某公司的股東,在投入注冊資金后,又提取部分公司資金,且未能提供所取資金用于公司事務的相應證據(jù),故可認定抽逃注冊資金,應在抽逃資金的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卞某與董某系夫妻,董某亦應對卞某抽逃資金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依法判決: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給付一汽錫柴廠價款99588元。
點評:本案通過調查公司注冊資金的使用情況,確定股東抽逃注冊資金的事實,確保了債權人 的合法權益。對于一些“空殼”公司、“皮包”公司而言,查清其資金的流向,是保證其債權人利益的有效手段,也是確保案件圓滿解決的方法。
2009年2月,李志峰先后在淘寶網(wǎng)上開設三家網(wǎng)店。同年9月,開始銷售假冒“CUCCI”、“BURBERRY”、“PRADA”等國際著名品牌的商品。2010年4月、11月,袁江、李成良、朱洪輝被李志峰聘為上海格調名仕館的工作人員,在明知從事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活動的情形下,幫助其負責倉庫管理、后勤、記帳等具體工作。李志峰通過三家網(wǎng)店銷售124個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36110余件,銷售金額合計1174萬余元,違法所得410萬余元。其中,袁江、李成良參與銷售金額合計786萬余元。
點評:網(wǎng)上購物給部分消費群體帶來方便和實惠,但也潛在一定風險。提醒消費者網(wǎng)上購物不要貪圖便易,還要謹防假冒偽劣商品,更不要無意這中成為制假售假的推手。沒有買賣就沒有假冒偽劣商品的市場,一方面必須嚴厲打擊制假售假的違法行為,另一方面要自覺不抵制假冒偽劣商品。
5、買賣國家機關證件案
被告人馬千從事車輛上牌代理服務,在工作中認識了同案人員張志偉(另案處理),2010年9月至10月間,馬千通過提供給張志偉需要辦理暫住證的車主的身份證等相關信息,從張志偉處共計買得暫住證(這些暫住證的身份信息是真實的,但是因為上海購車人員并未在無錫實際暫住,因此暫住證上登記的暫住地信息是編造的)40余份,用以給在上海購車的車主在無錫申領汽車牌照。法院認為,被告人馬千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點評:本案的警示意義在于,提醒一些從事代理上牌服務的人員,買賣暫住證屬于違法犯罪的行為,擾亂了正常的上牌及對外來人口的管理秩序。同時也警示廣大的在上海等城市購買汽車的車主,應當通過正常途徑申領汽車牌照。
法院認為,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單可以證明華士曼公司向保險公司投保的保險期間為2010年8月19日零時起至2011年3月16日二十四時止,保險公司向其簽發(fā)的保險單上也載明保險期間是上述時間,故可以認定雙方就上述保險期間達成合意,該保險期間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該案所涉保險事故發(fā)生于2010年8月18日17時08分許,發(fā)生事故時保險期間尚未開始,故保險公司依約不應承擔保險責任。駁回原告要求保險公司賠付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金172517.50元的訴訟請求。
點評:投保人在投保時要看清保單上填寫的保險生效時間,切勿草草簽合同。保險公司員工也應提醒投保人,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誤會。
7、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被告周某是被告無錫市金橋副食品市場有限公司的職工,擔任保安工作。2009年8月27日晚,其在市場上班時與他人發(fā)生口角繼而扭打,將原告劉福山打成重傷。后其受到刑事處罰,現(xiàn)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周某及其單位承擔賠償其醫(yī)療等相關費用。
法院認為,周某將他人打成重傷的后果已經超出了保安履行其職務行為的范圍,其毆打劉福山的行為與職務無關,系個人行為,故劉福山的損害結果應當由實施毆打行為的致害人周某承擔賠償責任,無錫市金橋副食品市場有限公司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點評:雇員的直接侵權行為致人損害,由雇主承擔責任,法律上稱之為雇主的替代責任。但法律對雇主的替代責任規(guī)定是有限制的,并非員工的任何侵權行為都要由老板來埋單。雇主是否承擔責任,關鍵是看雇員的行為是否“從事雇傭活動中”,是否在執(zhí)行工作任務的范圍內。因此,職務行為不能成為職工逃避法律責任的保護傘,對于在超越職權之外的個人行為,法律上仍應“一人做事一人擔”。
8、拒不執(zhí)行法院判決、裁定案
被告人何忠會于2009年6月至12月間,在實際負責無錫長江綠島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經營期間,在接到法院發(fā)出的民事裁定書和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后,采用將收取租金收據(jù)的開具日期提前至法院的裁定書明確的款項交付日期前的方法,變相隱瞞向無錫市長江北路經營商鋪的陸蘊珠、唐升偉、陳旭明等人收取的可用于執(zhí)行法院裁定的租金計人民幣218200元,用于個人債務及生活開銷等支出。
法院認為,被告人何忠會為逃避法院生效裁定,隱瞞現(xiàn)金收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法判處被告人何忠會犯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點評:法律文書具有強制性,當事人必須履行。被告人何忠會作為協(xié)助執(zhí)行義務人,其行為致使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執(zhí)行,觸犯了法律。此案警告相關人員必須自覺履行法院作出判決、裁定,切不可消極對待,更不可直接對抗拒不履行。
9、吳某犯危險駕駛罪一案
點評:本案屬于危險駕駛罪中比較典型、比較基礎的犯罪形態(tài)。被告人在親戚家中少量飲酒后駕車被交警在臨檢時查獲,雖然本案沒有發(fā)生交通事故,未有人員及財產損失,但被告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已達到醉酒標準,其駕車在道路上行駛的行為就已經構成了犯罪。
10、黃吉茂犯故意殺人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吉茂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搶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點評:被告人黃吉茂盡管在逃近十年沒有重新犯罪行為,并有悔過重新做人之心,但是,其犯罪行為之殘忍,后果之嚴重,影響之惡劣,法律不可恕。同時,本案還提醒大家注意防范,確保人身和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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