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1996年,孫某進入B集團有限公司工作,2004年5月27日A公司成立,A公司為B集團公司旗下的關(guān)聯(lián)公司。孫某于A公司成立起,即由B集團派至A公司工作,并與A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為2004年10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孫某在A公司從事辦公室管理崗位工作。2006年4月1日、2007年4月1日和2008年4月1日,雙方再次續(xù)訂勞動合同,其中2008年4月1日簽訂的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09年1月16日,A公司通知孫某,A公司因經(jīng)營不善,將進入注銷程序,要孫某至B集團公司總部上班。孫某拒絕到B公司報到,A公司認為孫某不服從公司安排至集團公司報到,屬于曠工行為,遂以嚴重違紀為由解除孫某與A公司的勞動關(guān)系。 孫某不服,訴至上海市某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A公司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等。 律師分析: 本案雙方爭議的關(guān)鍵點有兩個:(1)A公司解除與孫某的勞動關(guān)系是否合法?(2)孫某的工作年限應當如何計算? 一、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guān)系,應當具有法定的理由,并舉證證明解除行為的合理合法性。本案中,A公司以孫某不服從公司安排至B公司上班認定孫某曠工的行為,屬于以嚴重違紀為由解除。那么,A公司應當證明(1)A公司已向?qū)O某公示的規(guī)章制度;(2)孫某違紀事實的客觀事實存在;(3)違紀事實在規(guī)章制度中明確達到可解除勞動關(guān)系的程度。本案審理過程中,雙方爭議的焦點為孫某是否存在曠工的事實。那么我們就應該分析,A公司的“調(diào)動”行為是否合理合法,有依據(jù)?從本案事實來看,A、B公司為兩個獨立的法人主體,都具有完全獨立民事行為能力。A公司要求孫某至B公司工作的行為屬于改變勞動關(guān)系的主體,這種變更必須要經(jīng)過勞動者本人的同意,否則對勞動者無效。故,A公司應當承擔違法解除勞動關(guān)系的責任。 二、按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及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確定,為經(jīng)濟補償金的兩倍。那么孫某的工作年限應當如何計算呢?本案中,孫某認為,其在1996年進入B公司工作,后由B公司安排調(diào)入A公司工作,其工作年限應當連續(xù)計算。而A公司認為其與B公司為獨立承擔責任的不同主體,孫某的工作年限應當從2004年10月起算。我們認為,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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