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數(shù)近兩年的爆款影視劇,不論是去年的《花千骨》,還是當下正在熱播的《青云志》、《微微一笑很傾城》,幾乎無一例外都是由IP改編的作品?!癐P”這個現(xiàn)今互聯(lián)網(wǎng)時代的大背景下最具話題意義的產(chǎn)業(yè)鏈,騰訊從4年前就開始布局的以IP為軸心“泛娛樂”產(chǎn)業(yè)到今年迎來了全面的爆發(fā),從最初的網(wǎng)絡文學改編逐漸拓展到影視、動漫、游戲以及衍生品開發(fā)等領域,孵化熱潮一路猛漲不退。然而,在“得IP者得天下”的口號喊得熱火朝天的背后,種種隱患與風險也隨之浮出水面,版權交易就是其中之一:侵權、改編糾紛…接踵而至。 “IP授權”是指授權商將自己所擁有或者代理的商標、品牌、形象等IP,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授權單位使用,從而獲得許可使用費(Royalty)的經(jīng)營方式。 相比較歐美國家完整的IP授權產(chǎn)業(yè)鏈,我國的IP授權起步較晚,到目前為止并沒有較為統(tǒng)一和規(guī)范的合同,再加上影視作品的產(chǎn)業(yè)鏈逐步發(fā)展,越來越完備,大量新鮮事物可能并未被規(guī)定,IP轉化中的諸多問題都需要警惕。而熱門IP面臨版權糾紛的可能性甚至更大,也比傳統(tǒng)的作家、編劇維權更復雜。 知名IP 都常在版權上鬧“幺蛾子”,那究竟怎樣才是版權交易的正確“姿勢”? 1 .改編遇版權風險 去年國慶檔電影市場的黑馬《夏洛特煩惱》由開心麻花、新麗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等聯(lián)合出品,改編自開心麻花的同名話劇,上映之后可謂叫好又叫座。不過,在一片叫好聲中,《夏洛特煩惱》卻陷入了版權糾葛的“煩惱”:一方面影評人文白的一篇《炸裂!<夏洛特煩惱>居然全片抄襲了<教父>導演的舊作》文章將其推到了輿論的風口浪尖,網(wǎng)友也紛紛指出《夏洛特煩惱》涉嫌抄襲美國電影《佩姬蘇要出嫁》;另一方面,影片中使用的幾首音樂也涉嫌侵犯詞曲作者相關權益,“抄襲門”一時間鬧得沸沸揚揚。 避坑要點:原版權方許可很重要,法律市場待完善 改編創(chuàng)作的電影如何規(guī)避版權風險?一定要從原版權方處獲得授權許可。若電影文學劇本改編自其他作品,應取得原作者的授權許可。如果故事涉及真人真事,還應取得真實人物本人或親屬同意拍攝的書面意見,以免侵犯故事原型人物名譽權。另外,版權開發(fā)可能涉及到小說、電影、電視劇、話劇、衍生品等,制片方在初次開發(fā)拍攝電影,簽訂相關劇本協(xié)議時,應注意其他版權開發(fā)以及系列電影的開發(fā),從原版權方處一次性取得盡可能多的改編權和拍攝權等授權。 目前,《著作權法》并沒有抄襲的概念,只提到了非法“復制”“改編”“剽竊”,更沒有認定的路徑。雖國家版權局在《關于如何認定抄襲行為給某某市版權局的答復》中指出,剽竊和抄襲是同一概念,并將抄襲分為原封不動的低級抄襲和改頭換面的高級抄襲,但遺憾的是也沒有識別的標準。在司法實踐中,認定抄襲應從“接觸”和“實質性相似”兩方面考察?!敖佑|”即是指涉嫌抄襲方如果得以證明之前并沒有接觸過被抄襲方作品的“獨特性表達”,即可免除嫌疑,但是只有在抄襲未發(fā)表的作品的情形下此種抗辯才有說服力;“實質性相似”才是更重要的標準,在同樣沸騰的“瓊瑤訴于正案”的終審判決中,可以看到法官以“表達性元素的關聯(lián)性”和“受眾的欣賞體驗”來具體分析了9個相似情節(jié)。《夏》案中也適用。 隨著國產(chǎn)IP迅速升溫,會有更多的《夏》角逐市場。對于影視作品是否涉及抄襲的討論也將愈演愈烈,亟需更清晰的法律和更深刻的實踐。 2 .授權合同混亂 代表作品:南派三叔《盜墓筆記》 早年,南派三叔就曾因《盜墓筆記》的頁游版權,控訴千橡網(wǎng)景公司和新浪等企業(yè)推廣的wap游戲和app游戲超出了協(xié)議的授權范圍,而這種情況其實正是在版權交易協(xié)議中對「頁游」概念定義不清造成的;還有漫畫版權,南派三叔的《盜墓筆記》文學作品在簽約盛大文學時沒有為自己保留對作品交易的知情權,導致后來盛大在三叔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小說的漫畫出版權二次授權給了上海童石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 避坑要點:簽署合同務必關注授權時間及范圍 原創(chuàng)IP的價值越來越大,后續(xù)的開發(fā)和再授權會產(chǎn)生非常大的經(jīng)濟效益和社會影響。因此,作者在簽合同時要對作品改編的類型和時限作出非常明確的界定。上述案例中,三叔對于《盜墓筆記》的電影改編權可以說做了一個正確示范: 2012年,南派三叔曾將盜墓筆記的電影改編權、攝制權賣給了上海承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簽署一年之內,如果不能開拍,有權解除合同」。后來有了因為承宗文化拖延一年多沒有開機拍攝,最終三叔收回電影改編攝制權、尋找了新合作方。 3 .版權“買斷”陷阱 代表作品:天下霸唱《鬼吹燈》 受眾群體廣的系列小說通常具備非常高的影視改編價值,天下霸唱的《鬼吹燈》就是這樣的作品?!豆泶禑簟房偣矊懥藘刹堪吮?,但兩部的相關版權卻由起點中文網(wǎng)出售給了不同買家:第一部賣給中影,第二部賣給了萬達。影視改編權更是幾次陷入糾紛。 其實,對于「鬼吹燈」這樣每一部都具有高度開發(fā)價值的系列小說來說,單純只購買其中一部是不夠聰明的商業(yè)做法,分銷也不利于連續(xù)性的商業(yè)開發(fā)。然而,現(xiàn)在幾大主流網(wǎng)絡小說平臺在與小說作者簽約時,已經(jīng)通過合約取得作者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也就是所謂的簽約期)創(chuàng)作的小說作品的版權(至少是獨家代理權),全權的處理小說版權——正因如此,平臺對于作品的版權銷售有著絕對控制權,甚至都不告訴作者。如果小說版權的獨家代理方、網(wǎng)絡發(fā)布平臺不想打包全賣,一定要采取簡單粗暴的「分銷」策略,估計作者也是莫可奈何。 避坑要點:保護知識產(chǎn)權勢在必行 教父>夏洛特煩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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