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建筑業(yè)與房地產(chǎn)業(yè)營改增后,稅負出現(xiàn)了很大的變化,特別是建筑業(yè)變化很大。在全行業(yè)維系原有的運營管理模式及稅收管理環(huán)境的前提下,無需建立某種分析模型,我們就可以即時得出結論:建筑業(yè)的稅負是大大增加的。因為在無法獲得足額抵扣的情況下,3%的營業(yè)稅率變到11%的增值稅率,稅負增加是不證自明的事情。為此,營改增政策給建筑業(yè)一般納稅人提供了“老項目”、“甲供工程項目”、“清包工項目”適用簡易計稅辦法的選擇,當然實際也給了房地產(chǎn)業(yè)一般納稅人對于工程承包模式的選擇。拿“甲供工程項目”而言,對建筑企業(yè)來說,似乎采用“甲供材”模式,適用簡易辦法稅負要低得多;對房地產(chǎn)公司來說,似乎采用“甲供材”模式,進項抵扣要高得多,從而稅負也低得多。但是,在全行業(yè)運營管理模式及稅收管理環(huán)境逐步規(guī)范化后,每個產(chǎn)業(yè)環(huán)節(jié)均可以給下游環(huán)節(jié)提供合規(guī)的抵扣發(fā)票后,或者說每個產(chǎn)業(yè)環(huán)節(jié)均要求上游環(huán)節(jié)提供合規(guī)的抵扣發(fā)票后,基于獲得進項稅收抵扣的多少,就需要對可選擇的建筑業(yè)的工程項目運營模式或房地產(chǎn)業(yè)的工程承包模式進行分析抉擇,不能一概地認為那種看起來稅負最低的模式就一定是稅負最優(yōu)的。 考慮運營模式的稅負相關性,要考慮到兩個方面:一是你公司局部而言的稅負最低;二是本公司上下游單位基于你公司最低稅負情形下的稅負影響而由此帶來的可接受性及稅負轉嫁的可能性。云頂財務將陸續(xù)推出基于現(xiàn)在政策規(guī)定的稅負變化與可選擇方式的相關性分析,為建筑業(yè)和房地產(chǎn)業(yè)進行運營決策提供參考 我們對一家建筑工程公司承接一項工程項目以盡量接近實際情形作出如下模擬: 1、工程耗用材料、機械、人工、料具費等直接費成本的比例為該工程項目收入的75%,其中55%為材料消耗;其余20%為該公司管理人員工資、管理費、稅費等;5%為預算利潤; 2、在工程所消耗的材料中,即使銷售材料的是一般納稅人,有適用17%稅率的材料,也有適用3%征收率的材料,如混凝土; 3、工程項目所使用的機械、料具為循環(huán)性設備,即本工程項目前已采購且已抵扣進項稅收,不會增加本工程項目的進項稅。 4、假定工程項目收入100仍為價內稅模式下的含稅價,且無論稅收結果如何,該公司與其上下游公司之間暫不考慮稅負轉嫁的情形,即與原業(yè)稅相比,增值稅負增加時,公司利潤減少,反之則公司利潤增加。 該公司在承接工程項目后,面臨四種工程運營模式的選擇: 第一種:自營模式。該方式意味著除55%的消耗材料為外購可獲得增值稅發(fā)票抵扣外,其余為公司自身的人力、機械、料具及其它費用消耗,沒有通過外購增加進項稅的可能; 第二種:勞務分包模式:即75%的直接費成本中,55%的消耗材料由公司外購可獲得增值稅發(fā)票抵扣,其余20%的人力、機械、料具分包給其他公司,也可獲得增值稅發(fā)票抵扣,公司仍承擔其余20%的管理人員工資、管理費用、稅費等,但沒有通過外購增加進項稅的可能。 第三種模式:成本分包模式:即55%的消耗材料由公司外購可獲得增值稅發(fā)票抵扣,其余45%除保留5%的預算利潤外,將40%的成本分包給其他公司,獲得增值稅發(fā)票抵扣; 第四種模式:全分包模式,即除保留5%的預算利潤外,工程項目所有材料及其他所有成本費用均分包第其他公司,獲得增值稅發(fā)票抵扣。 上述四種模式中,前三種模式均涉及到由公司采購材料,而外購材料中涉及到兩種稅負水平的材料,即適用17%稅率的材料和適用3%征收率的材料。那么這三種模式中,稅負作為工程運營模式?jīng)Q策的因素,主要是取決于我們在診斷該工程項目的材料消耗中,適用17%稅率的材料的比重越高越好。17%稅率材料的比重越高,意味著3%征收率的材料的比重越低,進項稅的抵扣則越多。因此,我們在做決策時,首先要尋找到一般計稅方法下的稅負與簡易計稅方法下的稅負達到均衡時的17%稅率發(fā)票材料的最低采購份額。能外購到的17%稅率材料的份額高于稅負均衡點份額時,則該工程項目在增值稅制一般計稅方法下稅負不會增加,反而會減少。 在前三種模式中,第二種和第三種模式涉及到分包,而分包又涉及到分包商是提供11%稅率發(fā)票還是3%征收率發(fā)票的問題,不同稅率的分包商,對17%稅率材料的稅負均衡點份額的計算存在迭代性影響。 計算外購17%稅率材料的稅負均衡點份額的平衡計算公式如下(設A為稅負均衡下的17%稅率材料份額占外購材料總份額中的最低比例): 一般計稅方法下應交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下應交增值稅; 替換為: 工程項目收入/(1+11%)*11%-{外購材料占工程項目收入的比例*A/(1+17%)*17%+外購材料占工程項目收入的比例*(1-A)/(1+3%)*3%+分包份額占工程項目收入的比例/(1+分包方開具發(fā)票稅率11%或征收率3%)*分包方開具發(fā)票稅率11%或征收率3%=工程項目收入/(1+3%)*3%=2.91% 經(jīng)過計算,前三種模式稅負均衡情形下的17%稅率材料最低采購份額如下表:
現(xiàn)在來分析一下上表三種帶材料自購的工程運營模式的稅負相關性情況: 1、在自營模式下,在材料外購份額中,需要材料供應商提供17%稅率發(fā)票的材料達到工程項目收入的比例為46.44%時,一般計稅方法下的增值稅負與簡易計稅方法下的增值稅負持平。事實上,在目前的稅制格局下,增值稅對建筑用材料格外照顧,即使是一般納稅人也可以選擇3%的征收率,如混凝土、砂、土、石料、磚、瓦、石灰,還可能存在一些不可避免必須從一些本地個人等小規(guī)模納稅人采購的本地料。因此,目前的建筑工程消耗材料適用3%征收率的占有相當一部分。本例得出的結論中,在55%的材料份額中,需要獲得17%稅率發(fā)票的材料要求達到46.44%,是幾乎不可能的事情了。因此,通常情況下,營改增后自營模式下一般計稅方法的稅負會增加,盈利能力降低【注:這里指的是通常情況,即現(xiàn)在建筑環(huán)境下不作任何籌劃下的情況,是否存在可以實現(xiàn)獲得17%稅率發(fā)票材料達到46.44%的方法呢?當然是可以的,但這不屬于工程運營方式的籌劃,是另外一個課題,這里按下不表】。 2、在勞務分包模式下,如果勞務分包商對于分包部分只能提供3%征收率的發(fā)票,建筑公司采購材料時需要材料供應商17%稅率發(fā)票的材料達到工程項目收入的比例為41.43%時,一般計稅方法下的增值稅負與簡易計稅方法下的增值稅負持平。這個比例仍然有點大,只是比自營模式下的稅負均衡材料份額略有降低。如果勞務分包商對于分包部分能夠提供11%稅率的發(fā)票,建筑公司采購材料時需要材料供應商17%稅率發(fā)票的材料達到工程項目收入的比例為29.38%時,一般計稅方法下的增值稅負與簡易計稅方法下的增值稅負持平。這個比例不算太高,具有現(xiàn)實可能性。如果我們診斷所承接的工程項目所消耗的材料結構中,17%稅率的材料能達到這個比例,且材料供應商屬于一般納稅人能夠提供17%的發(fā)票,且分包部分的分包商能夠提供11%稅率的發(fā)票,在勞務分包模式下,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與簡易計稅方法稅負差不多是相同的。 3、在成本分包模式下,如果勞務分包商對于分包部分只能提供3%征收率的發(fā)票,建筑公司采購材料時需要材料供應商17%稅率發(fā)票的材料達到工程項目收入的比例為36.41%時,一般計稅方法下的增值稅負與簡易計稅方法下的增值稅負持平。在現(xiàn)實中有些工程項目是有可能存在的,具體要診斷所承接的工程項目的材料消耗特點。如果勞務分包商對于分包部分能夠提供11%稅率的發(fā)票,建筑公司采購材料時需要材料供應商17%稅率發(fā)票的材料達到工程項目收入的比例只有12.32%時,一般計稅方法下的增值稅負與簡易計稅方法下的增值稅負持平。這個比例對大多數(shù)工程項目而言是完全存在的,這同時也意味著在成本分包模式下,如果分包商對分包部分提供11%稅率發(fā)票,建筑公司所承接的工程項目可采購到的17%稅率材料的比例高于12.32%時,一般計稅方法下的增值稅比簡易計稅方法下的增值稅要少,盈利會增加。我們計算一下可采購到的17%稅率材料在12.32%比例的基礎上每增加一個百分點,稅負水平及盈利水平的變化情況如下表:
從上表可以看出,可采購到的17%稅率材料在12.32%比例的基礎上每增加一個百分點,增值稅負就會降低,利潤率相應增加,當采購到的17%稅率材料接近于勞務分包模式下的稅負均衡份額時,增值稅負僅1.17%。 4、上述三種模式中,如果公司承接的建筑工程項目屬于老項目,存在一般計稅方法與簡易計稅方法的選擇。根據(jù)上述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并不是采用簡易計稅方法就一定比采用一般計稅方法稅負低。成本分包模式下且分包商能提供11%發(fā)票時,如果工程項目所消耗的材料結構中,17%稅率的材料高于12.32%這個比例時,一般計稅方法比簡易計稅方法的稅負要低。 現(xiàn)在再來分析一下全分包模式。全分包模式時,建筑公司自己不采購建筑材料,全部由分包商來采購。分包商在存在兩種可能的計稅方法情況,一是一般計稅方法,向建筑公司提供11%稅率發(fā)票;二是簡易計稅方法,向建筑公司提供3%征收率發(fā)票。在全分包模式下,我們可以首先找到建筑公司一般計稅方法下的增值稅與簡易計稅方法下的增值稅均衡的最低分包比例,然后再決定具體的分包比例。稅負均衡條件下的最低分包比例計算公式如下(A為最低分包比例): 一般計稅方法下應交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下應交增值稅; 分包商可提供11%發(fā)票時:工程項目收入/(1+11%)*11%-100*A/(1+11%)*11%=工程項目收入/(1+3%)*3%=2.91% 分包商可提供3%發(fā)票時:工程項目收入/(1+11%)*11%-100*A/(1+3%)*3%=工程項目收入/(1+3%)*3%=2.91% 經(jīng)過計算,分包商提供11%稅率發(fā)票和提供3%征收率發(fā)票,建筑公司采用一般計稅中方法與簡易計稅方法的增值稅均衡的最低分包比例分別為:70.63%;240.33%。通過這個結果,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1、如果分包商只能提供3%征收率的發(fā)票,建筑公司在采用一般計稅方法時,全分包模式在任何情況下均不能采用,因為你的分包比例只能達到100%(如果一毛錢也沒賺的話),無法達到 240.33%。因此,一般計稅方法只能導致稅負增加,只能采用簡易計稅方法。 2、如果分包商能夠提供11%稅率的發(fā)票,建筑公司只要分包出70.63%的工程份額,其采用一般計稅方法與采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增值稅負持平。每多分包1個百分點,一般計稅方法的增值稅負就會繼續(xù)降低。假設從75%的分包比例增加直至到95%(即僅保留5%預算利潤)的稅負結果見下表:
當實際分包比例高于均衡點70.63%時,實際稅負會下降,當分包比例達到95%的份額時,稅負率僅為0.5%,大大低于簡易計稅辦法下的2.91%。 本文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1、建筑工程項目簡易計稅辦法并不必然地比一般計稅辦法稅負低,當存在兩種計稅方法可選擇時,不能簡單地不加論證地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2、在承接一項工程時業(yè)主要求提供11%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時,也即是必須采取一般計稅方法,在與簡易計稅方法相比稅負不增加的情況下,存在不同工程運營模式選擇的可能,并不是一般計稅方法必然地會增加稅負; 3、在自購材料模式下,計算17%材料發(fā)票的稅負均衡份額在分包商提供發(fā)票稅率為11%的情況下,并不是一個絕對常數(shù),它與項目的材料外購總比例以及非材料部分分包比例存在關聯(lián)。因此,在承接到一項工程時,首先要確定外購材料占項目價值中的比重,以及非材料部分可能分包的比例。 4、所有理想的一般計稅方法的結果,均取決于分包部分需要分包商提供11%稅率發(fā)票,而這在實際決定工程運營模式的過程中,需要考慮分包商提供11%稅率發(fā)票的可能或者是否存在轉嫁稅負的因素。在綜合考慮稅負轉嫁情形的稅負均衡模型時,通過價稅聯(lián)動實現(xiàn)相對均衡也不啻為一種好的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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