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 (一)轉讓人(債權人)與受讓人達成債權轉讓合意 債權人應當通知債務人,但通知并非受讓人取得債權的必要條件。未通知債務人的,債權仍然可以轉讓,但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通知到達債務人,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發(fā)生效力。 (二)債權轉讓之法律效果 1.從權利隨同移轉:
抵押權、質(zhì)權、留置權、保證債權隨同移轉,有約定者除外 2.抗辯之援引: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轉讓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3.訴訟時效中斷: 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
債務承擔 債務人(甲)、債權人(乙)、第三人(丙) (一)免責的債務承擔: 債務人將其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承擔,就轉讓給第三人的債務,原債務人免除債務。 構成要件: 1 債務人甲對債權人乙的債務具有可讓與性; 2 債務人甲和第三人丙就全部或者部分轉讓債務達成合意; 3 須經(jīng)債權人乙同意。 法律效果: 1 若未經(jīng)債權人乙同意的,甲、丙間的轉讓協(xié)議仍然有效,只是不能對債權人乙發(fā)生效力,乙仍有權請求甲履行債務。 2 就轉讓部分債務,原債務人甲免除債務,原債務人甲也不對受讓人丙履行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3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4 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 (二)并存的債務承擔: 原債務人并不免除債務,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與原債務人一起對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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