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萬買法拉利“準新車”竟是事故車2013年6月 龔先生花360萬元購買了一輛二手法拉利跑車。銷售人員告訴他,這輛車是杭州發(fā)過來的,是一臺只跑了幾千公里的“準新車”,沒有任何問題。2015年2月 龔先生一位懂車的朋友告訴他,車的保險杠、車輪附近的漆面顏色怪怪的,懷疑這輛車有可能是事故車。2013年1月經(jīng)查,這輛法拉利2013年1月在杭州與隔離帶發(fā)生碰撞,進行過一次大修,20多個組件和耗材進行過維修和更換,保險理賠金額達40多萬元。2015年5月龔先生將汽車銷售公司告上法庭。5月7日,重慶渝北區(qū)法院正式立案。2015年10月重慶渝北區(qū)法院經(jīng)過公開審理后宣判,4S店在銷售過程中存在故意隱瞞車況,欺詐消費者的行為。判決4S店將360萬元購車款返還龔先生,并另行支付賠款360萬元,共計720萬元。 2013年6月,重慶市民龔先生花360萬元購買了一輛二手法拉利跑車。2015年,他發(fā)現(xiàn)該車曾在杭州出過一次較為嚴重的車禍,保險理賠金額達40多萬元。龔先生認為,4S店當初在銷售時沒有告知事故車的事實,侵犯了他的知情權。在多次協(xié)商無果后,龔先生訴諸法律,要求“退一賠三”,索賠金額達1440萬元(本報5月26日報道)。 10月29日,重慶渝北區(qū)法院經(jīng)過公開審理后宣判,4S店在銷售過程中存在故意隱瞞車況,欺詐消費者的行為。由于購車時間發(fā)生在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以前,根據(jù)法不朔及既往的原則,只適用舊《消法》“退 一賠一”原則,即龔先生退回跑車,由4S店將360萬元購車款返還龔先生,并另行支付賠款360萬元,共計720萬元。 回顧 360萬買二手法拉利 兩年后發(fā)現(xiàn)是事故車 2013年6月,龔先生在重慶駿東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花360萬元購置了一輛二手的法拉利“458 Italia”跑車。銷售人員丁先生告訴他,這臺車是杭州發(fā)過來的,是一臺只跑了幾千公里的“準新車”,沒有任何問題。兩個月后,龔先生提車,檢查一番后并未發(fā)現(xiàn)異樣。 可開了一個多月,龔先生就察覺到儀表盤和副駕駛的車體內部時常聽到異響。今年春節(jié),龔先生一位懂車的朋友告訴他,車的保險杠、車輪附近的漆面顏色怪怪的,懷疑這輛車有可能是事故車。 龔先生委托朋友查到,2013年1月29日,這輛法拉利在杭州與隔離帶發(fā)生了碰撞,進行過一次大修,20多個組件和耗材進行過維修和更換,保險理賠金額達40多萬元。之后,這輛法拉利從杭州賣到了重慶。 龔先生認為,4S店在銷售跑車時,隱瞞了事故車這一實情,誤導他購買。為此,他多次找到4S店尋求解決,希望能退貨并返還360多萬的購車款,但對方予以拒絕。 多次協(xié)商無果后,今年5月,龔先生將重慶駿東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告上法庭。5月7日,重慶渝北區(qū)法院正式立案。 庭審 車主認為4S店欺詐 4S店稱車主想買便宜貨 今年8月,渝北區(qū)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原告龔先生的代理律師、重慶康渝律師事務所陳曄律師提出,在買車過程中,4S店多次口頭承諾該車為準新車,除跑了幾千公里外,沒有任何問題,但后來證實該車出過事故。因此,4S店在銷售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 按照2014年新《消法》規(guī)定,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消費者可以提出所購商品3倍的賠償,4S店應賠償龔先生3倍購車款,并退還購車款360萬元,總計賠償1440萬元。 針對欺詐一說,重慶駿東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予以否認,理由是在交付車輛時,龔先生對車況進行了檢查,在確認沒有問題后才接受了該車,簽訂了車輛交接書。公司銷售人員也堅稱,賣車時的確不知道是事故車,況且二手車有維修是很普遍的情況。 駿東公司還表示,公司經(jīng)營范圍為新車銷售,不具備二手車銷售資質,當時龔先生想買一輛便宜點的法拉利,公司老板施某正好有一輛二手車需要處理,所以公司就協(xié)助完成了這筆交易。在整個買賣過程中,公司沒有獲取額外利益,因此不應該承擔合同責任。 宣判 4S店銷售存在欺詐 但不適用“退一賠三” 10月29日,該案進行了公開宣判。 圍繞4S店銷售存欺詐的說法,法院認為,根據(jù)《最高法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在消費市場中,普通買家只能對車輛的外觀是否完好、運轉是否正常進行檢驗,而無法對車輛發(fā)生過事故及其程度進行檢驗,4S店應當向買家明示而不得隱瞞。 經(jīng)查明,負責銷售該車的駿東汽車有限公司,與車禍發(fā)生時的所有人所在公司、車輛維修公司同屬一個股東,公司老板施某也是三家公司的同一法定代表人。據(jù)此,4S店應該知道該車是事故車這一事實,但在銷售時沒有告知龔先生,從主觀上具有故意隱瞞事故車的事實,因此,在簽訂合同時存在欺詐行為。根據(jù)《合同法》之規(guī)定,龔先生將跑車退回4S店,4S店退還360萬全額購車款。 針對龔先生提出的“三倍賠償”,法院未予認定。雙方簽訂合同的日期是2013年8月,而新《消法》正式實施是2014年3月,根據(jù)法不朔及既往的原則,其行為只適用于舊《消法》。根據(jù)舊《消法》“退一賠一”原則,法院判決4S店賠償龔先生360萬元。加上退還款,龔先生共獲賠720萬元。 判多判少不在乎在乎的是對行業(yè)震懾原告 昨日的一紙判決,誕生了高達360萬元的賠償金。據(jù)了解,這是重慶史上最高的汽車懲罰賠償判決。 面對這個判決結果,龔先生很平靜,“判多判少其實不在乎,最在乎的是輸或贏?!彼f,對于消費者的欺詐,在日常消費生活中已屢見不鮮,大多數(shù)時候,大家都是忍氣吞聲,不愿維權,但出現(xiàn)在豪車市場上實屬罕見。作為高昂的消費品,商家用極其隱秘的手段欺詐,對消費者的損害更為巨大,難以彌補。判決的結果可以重重地敲打汽車行業(yè),對整個消費市場起到了極大的震懾作用。 龔先生表示,此案不僅是他個人的勝利,更是廣大消費者的勝利,有了這個“標本”性的成功,消費者將會更加堅定信心,同侵害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作斗爭。不過,他仍考慮上訴。 對于該判決,4S店當庭并未發(fā)表任何意見,并拒絕作出評論。華西都市報記者李天宇攝影吳小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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