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述】: 被繼承人趙某生前向他人借款,死后其妻繼承遺產(chǎn)后拒絕償還該筆債務。 原告錢某與已故的趙某是朋友關(guān)系,趙某生前曾向其借款7700元,并打過欠條。趙某去世后,錢某要求其妻李某償還,雖然李某承認欠條確為其夫所寫,但其辯稱該借款是丈夫的個人債務,且未用于家庭生活,與其無關(guān),拒絕償還,雙方遂鬧上法庭。 繼承人是否應償還被繼承人債務? 【法院判決】: 人民法院依法審結(jié)這起因償還丈夫生前債務而引發(fā)的糾紛案,判決被告李某償還原告錢某借款7700元。 【律師解析】: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李某確實不知其丈夫的生前借款,且該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但李某在其夫去世后,依法繼承了趙某的房屋一套。法院認為,根據(jù)《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繼承遺產(chǎn)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chǎn)實際價值為限。本案中,李某繼承的房屋價值遠遠超出了借款金額,因此須向錢某償還借款。 相關(guān)法規(guī):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繼承遺產(chǎn)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chǎn)實際價值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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