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條文注釋 對犯罪物品的處理有以下幾個方面:(1)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違法所得的財物,是指犯罪分子因實施犯罪活動,而取得的全部財物,包括金錢或者物品。所謂追繳,是指將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強制收歸國有?!柏熈钔速r”,是指犯罪分子已將違法所得使用、揮霍或者毀壞的,也要責令其按違法所得財物的價值退賠。(2)對于追繳和退賠的違法所得,如果是屬于被害人的合法財物,應當及時返還。對于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被損壞或者已經(jīng)不存在的,應當折價退賠。(3)對于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沒收。所謂違禁品,是指依照國家規(guī)定,公民不得私自留存、使用的物品。如槍支、彈藥、毒品以及淫穢物品等等?!肮┓缸锼玫谋救素斘铩?,是指供犯罪分子進行犯罪活動而使用的屬于他本人所有的錢款和物品。(4)對于依法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即由最后結案的單位統(tǒng)一上繳國家財政,不得挪作他用。 關聯(lián)法規(gu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告人親屬主動為被告人退繳贓款應如何處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單位負責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后單位應否承擔返還其預收貨款的責任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機關受理后被告人死亡的經(jīng)濟犯罪案件贓款贓物如何處理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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