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 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非法使被監(jiān)護人脫離監(jiān)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jiān)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條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jù)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 (四)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shù)額問題。精神損害賠償主要是限于受害人因傷致殘或死亡等情形,損害結果不是很嚴重的情形下,受害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原則上不予支持。精神損害賠償費的具體數(shù)額可參照省法院制定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guī)定的標準,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加以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求權的主體為殘疾受害人本人或死者近親屬,其他人不能行使或繼承。 四川省高院貫徹執(zhí)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意見 二、關于“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認定 判斷侵權行為是否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應當從全案情況進行綜合分析評判。 (一) 侵犯他人物質性人格權利,凡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已造成嚴重后果: 1、侵權行為人侵害生命權造成他人死亡的; 2、侵權行為人侵害人健康權、身體權致人殘疾已達到評殘等級的,或者雖未達到評殘程度但造成受害人永久性傷痕,嚴重影響其工作、生活的,.應認定為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已造成嚴重后果。 (二)侵犯他人精神性人格權利,凡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 1、造成受害人自殺自傷的; 2、造成受害人精神失常的; 3、嚴重影響受害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4、在公共場所公然侮辱、誹謗、貶損、丑化受害人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或者公開披露受害人的隱私,導致受害人社會評價降低的; 5、非法使被監(jiān)護人脫離監(jiān)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破裂、惡化的; 6、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如祖?zhèn)鬟z物、榮譽證書、功勛章等,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毀損不能修復的; 7、非法肢解尸體,非法披露、利用死者的隱私,或者非法利用、損害死者的遺體(遺骨),或者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等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造成其近親屬的社會評價降低、受到社會歧視或者不公正待遇的; 8、其他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川省高院貫徹執(zhí)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意見 2、因侵權行為致人殘疾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的上限為100000元。其具體賠償救額的計算公式為:殘疾賠償金=100000元×傷殘等級系數(shù)×責任系數(shù)。計算殘疾賠償金不應考慮年限。 傷殘等級系數(shù),1級傷殘為1;2級傷殘為0.9;依此類推,10級傷殘為0.1。 責任系數(shù)按照當事人過錯責任的大小確定。如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的,責任系數(shù)為1;承擔一半責任的,責任系數(shù)為0.5。 侵權行為手段、情節(jié)、方式特別惡劣的,殘疾賠償金的數(shù)額可適當高于通過上述公式計算出的數(shù)額。 殘疾人生活補助費與殘疾賠償金系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侵權人因侵權造成受害人精神損害嚴重后果的,除應當承擔殘疾賠償金外,還應當依法支付殘疾人生活補助費。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精神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五條 確定精神損害賠償?shù)膮⒖家蛩兀?(一)侵權人實施侵權行為時的主觀過錯程度,故意與過失、惡意與善意以及情節(jié)后果的嚴重程度。 (二)受害人的年齡、身份、經(jīng)濟狀況、傷殘后的生活能力、社會知名度等情況。 (三)精神損害賠償?shù)臄?shù)額,應當與當?shù)仄骄钏健⒔?jīng)濟發(fā)展狀況相適應。 山東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86、受害人因侵害行為影響正常工作、生活、學習的,為一般性精神損害;受害人因侵害行為導致工作失誤、學習成績下降、生活無?;蛘咦詺⒌葒乐睾蠊?,為嚴重損害。 87、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害人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shù)?,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侵害人必須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2)侵害行為的方式、手段比較惡劣; (3)損害后果比較嚴重,不僅影響受害人自身的正常工作、生活和學習,而且造成社會和他人對其人格評價的降低。 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侵權責任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 2、確定精神損害賠償?shù)臄?shù)額,應當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guī)定,具體由法官酌定。對侵害生命權和健康權的精神損害賠償數(shù)額,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1)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損害賠償金的數(shù)額最高為8萬元。根據(jù)加害人的過錯程序減少賠償數(shù)額,最低不少于3萬元。 (2)受害人構成殘疾的,區(qū)分以下四種情況確定: 第一、全部喪失勞動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精神損害賠償金的數(shù)額最高為8萬元。根據(jù)加害人的過錯程度減少賠償數(shù)額,最低不少于3萬元。(一、二級傷殘) 第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及喪失生育或性生活功能的,精神損害賠償金的數(shù)額最高為6萬元,根據(jù)加害人的過錯程度及受害人的殘疾程度,可以酌情減少賠償數(shù)額,最低不少于2萬元。(三、四、五級傷殘) 第三、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及喪失人體器官功能的,精神損害賠償金的數(shù)額最高為4萬元。根據(jù)加害人的過錯程度及受害人的殘疾程度,可以酌情減少賠償數(shù)額,最低不少于1萬元。(六、七、八級傷殘) 第四、雖然構成殘疾,但并沒有喪失勞動能力、生活自理能力,也沒有影響其生活的其他情形的,精神損害賠償金的數(shù)額原則上在1萬元以下5000元以上?!。ň?、十級傷殘) (3)故意以有悖于社會公德的方式加害他人,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的,雖然未造成受害人傷殘,但受害人存在嚴重精神痛苦的,加害人也應當根據(jù)受害人的請求給付5000元以下的精神損害賠償。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 40、受害人或其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要求加害人給予精神損害賠償。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一般不予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shù)額,一般確定在5萬元以內。損害特別嚴重的,可以在5萬元基礎上適當提高。 精神損害撫慰金由保險公司或侵權人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不應承擔,在判決中不應根據(jù)責任比例判決受害人承擔。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座談會議紀要 25、各類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主張的掌握標準。 直轄后,本市高級法院在論證和調研的基礎上出臺了渝高法發(fā)2000號(14)號《審理精神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對精神損害賠償?shù)臉藴侍岢隽烁鶕?jù)受害人遭受的損害程度按四種情況區(qū)別對待。對公民的身體權、健康權造成一般侵害的,賠償金額一般不超過1000元;對公民的身體權、健康權造成較嚴重侵害的,賠償金額一般不超過5000元;侵害公民的身體權、健康權,致使受害人輕微傷殘的,賠償金額一般不超過100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額最高限一般為10萬元賠償?shù)闹笇б庖?。在沒有新的具體規(guī)定時,可以運用該規(guī)定的精神分析裁量個案。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當前民商事審判若干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五) (十三)關于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的問題 對該問題實踐中有一種意見認為,對精神損害的賠償可以按以下標準:沒有構成傷殘、但確有精神損害的(如容貌受損、社會評價降低、社會地位下降、對從事職業(yè)有不利影響等),按照十級殘疾賠償金的10%賠償;構成傷殘或者死亡的,侵害人是自然人的,賠償標準為相應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的10%,侵害人是法人的,賠償標準為相應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的15%。 我們認為,不宜將精神損害賠償與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直接掛鉤。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一書中對“嚴重后果”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1)凡是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近親屬遭受的精神損害就是嚴重的精神損害,屬于“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2)凡是造成受害人殘疾的,無論傷殘等級如何,受害人所受的精神損害就是嚴重的精神損害,屬于“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傷殘等級越高,精神損害越嚴重?!?。據(jù)此可知,精神損害賠償雖與受害人死亡或殘疾的事實具有一定的關聯(lián),但具體的賠償數(shù)額需視個案而定,可由審判人員行使自由裁量權。為體現(xiàn)受害人不同程度的精神損害在賠償數(shù)額上的差別,可以參照2001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5條之規(guī)定:“……(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損害的,賠償標準為一千元—三千元;嚴重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三千元—五千元;(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的,一般按照公民賠償標準的五—十倍予以賠償。侵害人侵害行為特別惡劣、受害人的傷害程度特別嚴重或社會影響特別大的,可根據(jù)實際需要,適當提高上述賠償標準,但判決前必須呈報省法院復核?!?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當前民事審判若干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關于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 17、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shù)額。精神損害賠償限于受害人因傷致殘或死亡等情形。損害結果不是很嚴重的情形下,受害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原則上不予支持。精神損害賠償費的具體數(shù)額,可以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加以確定,最高一般不超過1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求權的主體為殘疾受害人本人或死者近親屬,其他人不能行使或繼承。但受害人在訴訟中死亡的,其訴訟承擔者可以繼承或行使。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試行) 五、關于道路交通案件的賠償問題 會議認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范圍除《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規(guī)定的醫(y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外,結合審判實際,依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精神,還應包括以下費用: 1、如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人身傷亡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shù)模熑稳藨械駬p害賠償費用。 精神損害賠償數(shù)額的確定,應根據(jù)《民法通則》有關精神損害賠償?shù)囊?guī)定精神,除應考慮其撫慰補償性外,還應著重考察受害人精神損害程度即事故對受害人的精神所造成的傷害程度。 2、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jīng)營活動的,被損壞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應予以賠償。受害人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負有責任的,應按其過錯大小自行承擔相應的損失。 賠償數(shù)額應以被損車輛的現(xiàn)狀和被損前一年的平均純收入為標準綜合計算處理。受害人不能準確其純收入依據(jù)的,參照當?shù)剡\輸行業(yè)同種類車輛經(jīng)營狀況的年平均純收入。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4)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問題, 凡是造成受害人死亡和殘疾的,均應視為造成嚴重后果,可以支持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要求,但對于已獲得高額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以及殘疾器具費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shù)額不宜過高。對于受害人雖不構成殘疾但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要根據(jù)具體案情來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shù)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標準,目前仍應參照省法院制定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guī)定的標準,賠償義務人為個人的最高5000元,賠償義務人為單位的最高50000元。對于醫(yī)療事故損害賠償 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關于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與賠償數(shù)額的確定 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與財產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原則上并無不同,兩者同屬侵權損害賠償,故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成立也應具備以下要件: 第一,有損害后果。即因人格權益等有關民事權益遭受侵害,造成受害人非財產上損害——包括精神痛苦和肉體痛苦。 第二,有違法侵害自然人人格和身份權益的侵權事實。違法性的判斷標準,一是直接侵害法定權利,二是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德(公序良俗)的方式侵害合法的人格利益。 第三,侵權事實和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第四,侵權人主觀上有故意或者過失,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需要說明的是,具備以上構成要件,侵權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但對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根據(jù)受害人的請求,可以判令侵權人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其指導思想在于,精神損害賠償只是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方式,而責任承擔方式與責任的大小存在一定的均衡性。金錢賠償屬于較嚴重的責任承擔方式,只有造成較為嚴重的損害后果,主張金錢賠償才屬損害與責任相當。這符合公平、正義的司法理念,有利于防止濫訴,節(jié)約訴訟成本。對于何種情形屬于未造成嚴重后果,何種情形才構成后果嚴重,屬于具體個案中的事實判斷問題,應由合議庭或者審理案件的法官結合案件具體情節(jié)認定。 精神損害是一種無形損害,本質上不可計量,金錢賠償并不是給精神損害明碼標價,兩者之間不存在商品貨幣領域里等價交換的對應關系。但從國家的經(jīng)濟文化發(fā)展水平和社會的一般價值觀念出發(fā),可以從司法裁判的角度對精神損害的程度、后果和加害行為的可歸責性及其道德上的可譴責性作出主觀評價,即由合議庭行使自由裁量權確定具體案件的賠償數(shù)額。但為了盡量減少或降低自由裁量的主觀性和任意性,《解釋》第8條和第10條規(guī)定了若干原則。第8條明確精神損害賠償只是承擔精神損害民事責任的一種方式,只有當侵權人承擔其他形式的民事責任不足以彌補受害人精神損害的情況下,方可考慮采取金錢賠償?shù)姆绞?。?0條對確定撫慰金時應當考慮的相關因素作了原則規(guī)定,其中比較容易引起爭議的是第’項“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jīng)濟能力”。一種觀點認為,侵權責任的承擔是為了填補損害,只能由損害的大小來決定責任的大小。若考慮侵權人的經(jīng)濟能力,有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有錢多賠,也會導致受害人獲得不當利益。此種觀點未綜合考慮精神損害賠償?shù)膿嵛抗δ堋土P功能和調整功能,而單純就填補損害功能立論,所以不能區(qū)分精神損害賠償與財產損害賠償?shù)牟煌饔茫督忉尅肺从璨扇?。從平均的正義向分配的正義發(fā)展,是現(xiàn)代社會立法和司法實踐中一個帶有趨勢性的重要現(xiàn)象。精神損害賠償基于其特殊的調整功能和懲罰功能,在填補損害的前提下考慮加害人承擔責任的經(jīng)濟能力,體現(xiàn)了司法實踐中從平均的正義向分配的正義發(fā)展,具有積極意義。 基于同樣的理由,對賠償數(shù)額的確定還應考慮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不應盲目攀比。鑒于我國經(jīng)濟、社會和文化發(fā)展所固有的地區(qū)不平衡性,《解釋》對賠償?shù)木唧w標準未作規(guī)定。實踐中,已經(jīng)有一些地方立法機關和高級人民法院對精神損害賠償數(shù)額作出了比較具體的規(guī)定。各地法院的不同規(guī)定,與當?shù)氐慕?jīng)濟文化發(fā)展水平有關,也是在積累審判實踐經(jīng)驗。今后可以通過判例的積累進一步總結經(jīng)驗,歸納類型,逐步實現(xiàn)全國范圍內的相對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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