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深圳市鴻昊天成科技有限公司訴個體工商戶付某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 【裁判要旨】 作為電子證據的一種,網頁快照可以真實反映網頁抓取之時,網頁所記載的內容。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僅憑網頁快照足以證明權利人所實施的外觀設計專利是在申請日之前已為公眾所知,屬于現(xiàn)有設計。 【案情介紹】 2012年12月12日,案外人蘇世平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名稱為“插卡音箱(Q22)”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并于2013年4月10日獲得專利授權,專利號為ZL201230624208.2(下稱涉案專利)。 2013年4月29日,蘇世平與原告深圳市鴻昊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鴻昊公司)簽訂了《專利獨占許可實施合同》。該合同約定,蘇世平以獨占實施許可的方式,許可鴻昊公司實施涉案專利,期限為兩年,并且鴻昊公司有權以自身名義,對侵權者采取投訴、訴訟及證據保全等法律措施。 被告人付某是個體工商業(yè)主,武漢市江漢區(qū)同輝電器商行由其經營。2013年6月25日,在公證人員的見證下,蘇世平在該店內購買了“鈦美特”便攜式多媒體音箱一臺,該音箱的外觀與涉案專利的外觀設計高度近似。 鴻昊公司認為,該音箱屬于侵犯其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商品,付某未經許可銷售該商品,已侵犯其專利權。故鴻昊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付某停止銷售被控侵權產品,并賠償經濟損失。付某提交了網頁快照證據,并辯稱在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獲得授權之前,互聯(lián)網上已有與涉案專利相同的音箱在銷售。因此,該外觀設計屬于現(xiàn)有設計,其銷售行為不構成侵權。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從付某提交的網頁快照來看,早在2009年4月1日,即有“金正Q22”收音機在互聯(lián)網上銷售,而且該收音機系由鴻昊公司生產。從網頁快照中顯示的圖片來看,該收音機外觀與涉案專利的外觀設計一致。雖然鴻昊公司認為,網頁快照只抓取網頁的文字內容,網頁圖片與快照抓取時間并無關聯(lián),僅憑網頁快照文字內容不能證明涉案專利屬于現(xiàn)有設計。但“金正Q22”收音機系由鴻昊公司生產,對于該收音機的外觀該公司應當最為了解。因此,鴻昊公司應當對其之前生產的“金正Q22”收音機,與目前生產的“金正Q22”收音機的外觀存在不同負有舉證責任。 因此,在鴻昊公司無法向法院證明,其生產的相同型號“金正Q22”收音機,存在前后不同外觀設計的情況下,付某的現(xiàn)有設計抗辯主張成立。最終,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原告鴻昊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僅憑網頁快照能否證明涉案外觀設計專利屬于現(xiàn)有設計。 一、網頁快照的特性 網頁快照(英語:web cache)是搜索引擎的一項特色功能。搜索引擎在收錄網頁時,會對網頁進行備份,將網頁儲存在自己的服務器緩存里。由于網頁快照存儲在搜索引擎服務器中,所以查看網頁快照的速度往往比直接訪問網頁要快。當搜索的網頁被刪除或鏈接失效時,也可以使用網頁快照來查看這個網頁,起到網頁存檔備份的作用。目前的主流搜索引擎一般都設有網頁快照功能。 網頁快照通常具有以下特性:網頁快照能保留網頁修改前的內容;網頁快照鏈接顯示有快照抓取的時間;網頁快照可以作為現(xiàn)有網站內容和抓取網頁內容的參照;為節(jié)省儲存空間,在抓取網頁時,快照只保存網頁的文本內容,圖片、音樂和視頻等內容則在用戶點擊網頁快照時直接從原網頁讀取。 網頁快照的內容會根據時間變化,內容不斷地增加、改動和刪除。因此,搜索引擎會不斷緩存互聯(lián)網上的新網頁,即將已經復制過的網頁重新復制。但之前復制的網頁并不會被立即刪除,而是會自動保存一段時間。在某些情況下,由于主機空間不穩(wěn)定、首頁改動、算法調整以及服務器時間修改等原因,網頁快照鏈接會顯示之前本應被替代的舊快照,而非最新的快照,這種情況叫做“快照回檔”。 二、網頁快照具有證據效力 網頁快照屬于電子證據。與傳統(tǒng)證據相比,電子證據具有無形性、易破壞性等特點,極易被更改或者銷毀。當事人對電子證據的修改或者偽造,在極短的時間內就可以完成,而且在互聯(lián)網環(huán)境下,數(shù)據的傳輸極為方便,這又為人為操控證據提供了方便。因此,在對電子證據進行證據效力審查時,對其真實性審查必須采取較為嚴格的標準。 從本案來看,網頁快照可以如實反映網頁所記載的文字內容,可以確認其證據效力。首先,網頁快照的抓取過程系由搜索引擎的網絡爬蟲系統(tǒng)自動完成,在抓取過程中直接對網頁的文本內容進行復制,不做任何編輯或者修改。因此,可以排除人為因素的干擾。其次,作為網頁快照的保存單位,現(xiàn)有的主流搜索引擎公司均為大公司,具有一定的企業(yè)公信力,所以網頁快照被搜索引擎公司私自修改的情況可能性極低。此外,服務器作為搜索引擎公司的核心商業(yè)秘密,接觸人員通常僅限于少數(shù)技術員工,所以網頁快照被公司員工修改的情況也不大可能出現(xiàn)。最后,“快照回檔”現(xiàn)象也不能否定網頁快照內容的真實性。出現(xiàn)“快照回檔”現(xiàn)象,僅表明搜索結果中顯示的網頁快照內容較陳舊,并非最新抓取的網頁,屬于網頁快照發(fā)布時間順序上的錯亂,但“快照回檔”文字內容的真實性仍然可以確定,不影響其內容的真實性。 本案中,付某提供了經公證的“百度快照”,其網頁抓取時間和網頁文字內容足以證明,在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注冊之前,直到“百度快照”公證取證之日,互聯(lián)網上一直有“金正Q22”收音機在銷售,且該收音機的生產者為鴻昊公司。 三、網頁快照可以作為現(xiàn)有設計抗辯的初步證據 由于互聯(lián)網中網頁數(shù)量極其巨大,為節(jié)省儲存空間,搜索引擎在進行網頁抓取時,通常都只保存網頁中的文本內容,而對于圖片、音樂、視頻等內容,則在用戶打開網頁快照時,直接從原網頁讀取。正因為以上技術特點,在調看網頁快照時,文字內容顯示的是網頁抓取之日內容,而圖片內容顯示的是調看網頁之日內容。但這種時間上的差異并不足以否定網頁快照的證明力,在原告沒有反證的情況下,文字內容作為初步證據足以證明涉案外觀設計專利屬于現(xiàn)有設計。 本案中,付某提供的“百度快照”文字部分記載的是2009年4月1日的內容,圖片部分記載的是公證取證當天的內容(2013年9月27日),而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時間為2012年12月12日。雖然網頁快照中圖片的形成時間是在專利申請之后,但從文字內容可以確認2009年4月1日至2013年9月27日,“金正Q22”收音機一直在互聯(lián)網上有銷售,且其于2013年9月27日顯示的商品外觀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一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條的規(guī)定:“在法律沒有具體規(guī)定,依本規(guī)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卑闯@韥碚f,同一型號之商品不太可能擁有兩種完全不同的外觀,2013年9月27日銷售的“金正Q22”收音機與2009年4月1日銷售的“金正Q22”收音機在外觀上應無差異。作為“金正Q22”收音機的生產者,鴻昊公司應當對該收音機的外觀最為了解。如鴻昊公司主張2009年4月1日銷售的“金正Q22”收音機,在外觀上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不同,就有責任對該主張所涉及的事實予以證明。因此,在鴻昊公司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網頁快照就可以作為現(xiàn)有設計抗辯的初步證據,付某的抗辯主張成立。(作者:孫文清,黃俊)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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