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至2009年間,被告人高傳建伙同高永芝、呂武軍、趙巖峰、王興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虛增本村青苗賠償畝數和人口數的手段,從永煤集團騙取賠償款171609元。然后從村委會賬目上套出,將其中的108000元,以個人補助款的名義發(fā)給村兩委委員和村民小組組長。其中被告人高傳建、高永芝、呂武軍、趙巖峰、王興合每人分得贓款6000元。 【審判】 永城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高傳建、高永芝、呂武軍、趙巖峰、王興合身為村基層組織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土地征用補償費,其行為均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在犯罪后能積極退贓,有悔改表現,可以減輕或免予刑事處罰。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高傳建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二、被告人高永芝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三、被告人呂武軍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上述三被告人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四、被告人趙巖峰犯貪污罪,免予刑事處罰。五、被告人王興合犯貪污罪,免予刑事處罰。六、對被告人高傳建、高永芝、呂武軍、趙巖峰、王興合違法所得6000元均予追繳。 一審宣判后,五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評析】 該案在審理過程中,對高傳建等五被告人的行為定罪主要有兩種意見: 一是認為構成職務侵占罪。理由是:(1)高傳建等五人均是農村基層組織負責人,不具備國家工作人員的主體身份,不符合貪污罪的主體構成要件;(2)從涉案資金性質和來源分析,土地征用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因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征地單位永煤集團給付的土地征用補償費用屬于村委會集體財產,如何分配應是村里自己內部事務,不能算作是政府行為。高傳建等五人是村基層組織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吞集體財產,符合刑法第271條之規(guī)定,應定職務侵占罪。 二是認為構成貪污罪。理由是: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xié)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屬于刑法第93條第2款規(guī)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一)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二)社會捐助公益事業(yè)款物的管理;(三)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繳稅款;(六)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征兵工作;(七)協(xié)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高傳建等五人作為村基層組織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土地征用補償費,構成貪污罪。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應定高傳建等五人構成貪污罪,理由是: 一、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yè)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二者犯罪對象不同。貪污罪的犯罪對象是公共財產,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是本單位集體財產;犯罪主體不同。貪污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上述貪污罪主體范圍以外的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客體不同。貪污罪的客體是公務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公共財產;職務侵占罪的客體是職務誠實信用和本單位財產。 二是正確適用上述法律規(guī)定,關鍵是如何理解“協(xié)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這句話的含義。筆者認為,首先要有各級人民政府的授權或委托,才能談到“協(xié)助”;“從事行政管理”,是指對依法上繳、收繳、領取、發(fā)放、分配、經營和收益的上述法定七種事項的款物從事的行政管理,在此過程中,村干部利用職務之便將上述款項占為己有的行為,即涉嫌貪污。需要說明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中,對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并未定貪污罪,而是定為職務侵占罪。因為如果村委會成員只是從事了集體組織的事務,在管理集體的財產過程中侵吞集體財產,因為此時他們的地位顯然不是國家工作人員,當然不會構成貪污罪。 三是認定高傳建等五人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還是構成貪污罪,焦點在于五被告人在領取、保管、分配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行為,是否屬于協(xié)助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管理的行為?如果是協(xié)助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職權,就是貪污罪,否則就只能定職務侵占罪。本案中,五被告人侵占的是永煤集團補償給失地農民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所涉土地均為政府統(tǒng)一征收,征用補償費用也是由政府統(tǒng)一發(fā)放至村委會的,村委會有協(xié)助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職能,妥善保管、分配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義務。高傳建等五被告人雖然身為村基層組織管理人員,但其在協(xié)助人民政府保管、分配土地征用補償費用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土地征用補償費用,其身份已延伸為“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故應以貪污罪定罪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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