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鄭明光 曹鐘允 食品安全領域中,從三聚氰胺事件到毒奶粉、塑化劑等一些嚴重影響廣大民眾食品安全事件的頻發(fā),說明懲罰性賠償制度在司法實踐中沒有達到其本來的立法價值,本文將就如何完善懲罰性賠償制度提出解決方案。 一、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中存在的問題 責任主體界定不明確。根據《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 ,食品生產經營者是指從事食品加工、流通、餐飲服務的企業(yè)或者個體經濟組織。食品作為人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從原材料加工成為食品的過程中包括很多的環(huán)節(jié),使得食品安全問題更顯復雜。比如,2011年4月11日,英國《每日郵報》報道稱在土壤中發(fā)現(xiàn)的少量砷以及其他有毒物質,已“滲入”到一些暢銷嬰兒食品中去。像這樣的食品在原材料供應階段就出現(xiàn)了問題,對于農產品的提供者和銷售者來講,他們也是污染的受害者,如此情形下,就會讓受害的消費者無法切實保護自己的權益 。 賠償金額單一且偏低。按《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guī)定,如消費者購買了一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礦泉水,標價是2元,那么在符合該規(guī)定的情況下,消費者有權向經營者要求十倍價款的賠償,即為20元。相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雙倍賠償,此條看似對經營者非常嚴厲,但事實是消費者購買食品的價格相對較低,即使是十倍的賠償金數(shù)額也會很少。對于這些價款不高的食品,沒有遭到重大損害的消費者往往因標的太小不愿意耽誤時間和金錢來啟動訴訟程序,致使這類損害的消費者求償率很低,《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的懲罰制度對企業(yè)并沒有起到實際的懲罰作用。長此以往,就有可能導致企業(yè)在生產大額商品時會小心謹慎,而生產小商品時就會疏忽大意,企業(yè)的這種心態(tài)對社會和消費者而言都有害而無利。 對銷售者的主觀狀態(tài)要求為“明知”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96條第2款的規(guī)定,當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時,可以直接向生產者索賠,也可以向銷售者索賠,但是向銷售者索賠時有一個“明知”的限制條件。所謂“明知”,一般是指實際或者應當知道。一般情況下,消費者很難舉證證明銷售者存在知道或是應當知道的主觀過錯,在舉證責任的分擔上,消費者承擔著舉證責任,如果無法舉出有效證據,使事實處于模棱兩可的狀態(tài)時就要承擔敗訴的風險,這無疑加重了消費者的負擔,使得消費者的求償?shù)缆纷叩酶悠D難。 二、完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建議 明確責任主體。 《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guī)定的懲罰性賠償明確區(qū)分了食品生產者和銷售者。我國《食品安全法》中多用“食品生產經營者”這一概念,同時有的條文使用“食品生產者”,有的使用“食品經營者”,還有的使用“食品銷售者”,這樣眾多的概念在司法實踐中容易造成混亂,有必要就上述主體概念作出統(tǒng)一的解釋。尤其是食品銷售者的內涵和外延,需要與該法中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概念作出明確的界分,與同位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經營者在立法上作出統(tǒng)一的規(guī)定,以保證法律體系上的協(xié)調性 。 設置小額訴訟程序。對于食品價款低的案件,筆者認為沒有必要完全采取繁瑣的普通訴訟程序,可以考慮設置小額訴訟程序,由一名法官獨任審判,盡量在20天以內審結,一次辯論即終結,禁止反訴。在管轄上,為了保護原告一方的弱勢請求權人,可以由雙方選擇管轄,不必要嚴格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則。小額訴訟程序雖然犧牲了部分程序的嚴格性,但卻能夠保證訴訟效率,減少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十分值得提倡。對于消費者眾多,比如,10人以上確定或不確定原告人數(shù)的案件,則可以采用代表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即一人或數(shù)人起訴后,法院可以通過報紙、電視等媒體在商品已經銷售的區(qū)域內發(fā)布公告,讓購買了同樣商品的消費者去法院進行登記,合并審理。 對銷售者“明知”的認定。《食品安全法》對經營者作出的禁止性規(guī)范有 2l條之多,但如何判斷經營者違反禁止性規(guī)范的行為是“明知”或“不知”,法律未作明確界定。這涉及經營者應否給予消費者十倍賠償?shù)膯栴}。顯然,要消費者證明經營者“明知”的主觀狀態(tài),是難以做到的。對消費者課以艱巨的舉證責任,不可能是立法者的本意。法律未明確的,不是立法者的疏忽,恰恰是立法者留給執(zhí)法者的自由裁量空間。確定經營者是否“明知”。應以其是否履行了應盡的注意義務為標準。這種注意義務是通過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確定的經營行為準則。食品經營者應保證食品安全,對社會和公眾負責,這一立法本意說明了食品經營者應盡的注意義務應比經營一般商品的更高和更廣泛。 舉證責任的特殊規(guī)定。根據《民事訴訟法》中“誰主張,誰舉證”的規(guī)定 ,危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由消費者進行舉證,這無疑會增加消費者進行訴訟的難度。食品不同于一般商品,隱藏其中的危險信號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顯示出來的,需要的是長期積累,根據每個人體質不同,吃了食物的反應也會不相同,造成的危害后果也因人而異。如果在類似食品問題中,要消費者證明危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無疑是增加了訴訟難度。參考特殊侵權法中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無因果關系 由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來證明,會使《食品安全法》中的十倍懲罰性賠償運行得更加良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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