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補償】土地補償制度的定義和特點 土地補償制度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的制度將農民或集體的土地強制性的收歸國有,并給予農民一定補償的制度。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均對此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憲法》第十條第3款就明確的規(guī)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并給以補償”,《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4款也明確的規(guī)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進行征收或征用并給與補償”,二者均對土地征收補償制度提供拉大法律的來源和法律依據。由此可以得出土地征收補償制度有以下特點: 一 土地征收的唯一的目的是未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由于城市經濟的發(fā)展和規(guī)模的壯大,土地被征收成為了不可避免的趨勢,但被征收的過程必然是國家的公權作用于農民的私權之上,如果不嚴格的限定征收的目的是勢必會造成國家宮全隊農民私權的侵害和踐踏,當今各國都明確的規(guī)定土地征收只有處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和社會福利的目的才能行使,或則征收便具有不正當性,如法國《人權宣言》第17條規(guī)定:“所有權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權利,除非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事先給予公正補償,任何人的財產不能被削奪” 二 土地征收是在一定的合法的程序下進行的。 依法行政是指 國家的一切行政管理活動都必須嚴格依法進行 土地證征收是國家運用其公權力強制的單方的把土地使用權從農民手中正收上來并使之成為城市用地,它并非給予用地單位和被征收單位的自愿協(xié)商,土地征收前無需取得被征地的集體和農民的同意,征收后也他們也必修服從。如果把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勢必會造成權力的濫用。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人民私有財產,如無合理補償,不得被征用為公用”,日本憲法也規(guī)定:“私有財產,在正當補償下得收為公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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