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作為在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可同時提起的民事訴訟,對及時救濟被害人受損利益具有極大價值,同時也體現(xiàn)了刑罰的謙抑價值。由于現(xiàn)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規(guī)定的原因,該制度的對被害人的保護功能未能得以充分發(fā)揮。最突出的問題就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僅限于“物質”損失,排除了精神損害求嘗的空間。由于且缺乏具體的司法解釋予以適用,在此背景下,各省的司法實踐不盡一致。有的地方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允許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提起死亡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撫養(yǎng)費或殘疾賠償金等。而賠償以求從輕處罰的動因一旦消失之后,被告人的賠償積極性極低,這無疑是對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極不利。本文通過分析現(xiàn)有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對比域外法規(guī)定,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基本原則。 【關鍵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賠償范圍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guī)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頒布的《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guī)定》對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作出了限制性規(guī)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毙碌男淌略V訟法修正案仍堅持了原有的規(guī)定,未進行根本性調整。 如此導致的后果是,法院對于被害人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都不予受理和支持。然在許多針對公民人身的犯罪中,直接的物質損失往往不是很大,但精神方面的傷害巨大,或者是物質損害與精神傷害均巨大,如強奸案、故意傷害致死或致殘廢案?,F(xiàn)有的規(guī)定無疑對受害人的利益保護有疏忽之嫌。另一方面,相關規(guī)定中關于“物質損失”缺乏相應的司法解釋予以明確,在實踐中不同的地區(qū)的做法往往也不一致,例如關于死亡賠償金及傷殘賠償金及撫養(yǎng)費等是否屬于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問題也未有明確指引 。立法所考量的精神損害難以確定的瓶頸,如今在民事訴訟領域早已不成為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頒布實施了《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對精神損害賠償?shù)氖馨阜秶髁司唧w規(guī)定,但對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確未能獲得相應調整。本文以上述問題為契引,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問題進行探討。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性質之爭 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性質,我國理論界一般存在三種不同的看法, (一)刑事訴訟說。持該說的學者認為,從訴訟意義角度考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性質仍然是刑事訴訟,仍應適用刑事訴訟法。持此觀點的學者承認附帶民事訴訟具有民事訴訟的特點,但就整個訴訟而言,仍然認為附帶民事訴訟的性質是刑事訴訟。同時認為,從實體上考察,這種訴訟活動是要解決被告人的同一行為而同時引起的兩種法律責任即刑法上的犯罪事法律解決被告人的民事?lián)p問題和民法上的侵權問題訴訟的結果,既要依據刑事法律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又要依據民事法律解決被害人的民事?lián)p害賠償問題。由于這兩種法律責任是同一違法行為引起的,所以有必要,也有可能在同一訴訟過程中加以解決。 (二)民事訴訟說。持民事訴訟說的學者認為,附帶民事訴訟的性質是民事訴訟, 是在刑事訴訟期間進行的民事訴訟, 是與刑事訴訟同時進行的民事訴訟。理由有以下幾點:第一, 刑事訴訟附帶的是民事訴訟 說明民事訴訟是一個具有相對獨立性的訴訟;第二, 附帶民事訴訟的目的是解決民事責任問題, 應當依照民事法律, 不能依照刑事法律解決民事責任問題;第三, 刑事訴訟法所規(guī)定的刑事訴訟的任務是解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問題, 沒有解決民事責任的任務;第四, 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 “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并審判?!?nbsp;從上述語義來看, 刑事案件具有刑事的性質, 附帶民事訴訟則具有民事的性質;第五從外國的立法來看, 認為附帶民事訴訟的性質是民事訴訟的國家較多, 有的國家在立法上就直接使用“ 民事訴訟” 的用語。 (三)特殊民事訴訟說。陳光中教授持這一觀點 ,他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實質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訴訟。該觀點為多數(shù)學者所接受。目前, 持這一觀點的人對此有兩種略有差異的闡述。第一種闡述是, 附帶民事訴訟是一項獨立而完整的制度。第二種闡述是, 附帶民事訴訟首先是一種民事訴訟, 實體上應受民事法律規(guī)范調整,應當依據民事法律規(guī)范解決民事責任問題。在此基礎之上, 它又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訴訟, 程序上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這一觀點否定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性質是單純刑事訴訟、或者是單純民事訴訟的片面理解, 比較全面地反映了附帶民事訴訟的性質和法律適用原則, 因此為多數(shù)學者所接受。 筆者認為,判斷一項實物或制度的歸屬,應從其本質特征進行界分。刑事訴訟,其本質是“司法機關追究和懲罰犯罪的活動程序” ,解決的是罪與非罪及量刑的問題。而民事訴訟是法院依法審理、判決平等主體間民事權利義務糾紛的程序,解決的是平等主體間的利益平衡的問題。兩者的功能、目的、訴訟參與人的地位、權力及程序的引發(fā)等,均不相同。從上述觀點出發(fā),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然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一并進行,但其目的是為救濟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被害人的利益損失,其本質屬于利益糾紛,其舉證、質證及實體判決等適用的法律、規(guī)則與一般民事訴訟并無二致,只是為協(xié)調刑事訴訟與附帶民事訴訟同時進行的問題,在某些環(huán)節(jié)上不同于一般民事訴訟,因此筆者認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本質屬于民事訴訟。陳光中教授所持的屬于“特殊民事訴訟”的觀點,并未脫離民事訴訟的范疇,由此可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質屬于民事訴訟,其基本運行規(guī)律受民事訴訟法及原理支配。而現(xiàn)存許多問題的產生源于立法對此性質的忽視。例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由于人為地進行了限制,使被害人處于兩難境地。一方面精神損害賠償及其他“非物質”的損失往往數(shù)額巨大,但在附帶民事訴訟中無法要求賠償,另一方面根據民事訴訟的“一事不再理”原則,如堅持進行附帶民事訴訟將導致面臨失去“非物質”方面的求償權。我國刑事訴訟法雖規(guī)定被害人可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但現(xiàn)實中被告人賠償被害人的動因是祈求獲得從輕處罰,在定罪量刑之后,被害人單獨提起的民事訴訟往往無法獲得執(zhí)行,除此還需要支付一筆額外的訴訟費用。如此一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價值無法獲得體現(xiàn),故而也有不少學者主張廢除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價值 附帶民事訴訟所具有的價值,從當今該制度被世界各國立法廣泛認可窺知一二,當今世界的主要國家,除美國及日本外,均設置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 。一般而言,學界認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具以下價值: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具有巨大的效率價值。效率是當代社會的一項重要的價值指標。效率引入法律領域導源于經濟學對法律的滲透,亦即對法律的經濟分析的運用。在價值的界定上,法律經濟學將效率觀念全面導入了法律之中,所有的法律活動,說到底都應該以有效地應用自然資源和最大限度地增加社會財富為目的。在當代社會,除了公正以外,效率已成為衡量一個國家刑事訴訟是否科學與文明的重要尺度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效率價值體現(xiàn)在兩個方面:首先,避免法院對同一事件的重復審理,節(jié)約司法成本。雖然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審理的重點不盡相同,但在大量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判定被告人是否侵犯了被害人的民事權利并造成損失與犯罪的認定息息相關。筆者曾調查了南寧市X城區(qū)法院的100件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并審閱了其中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基本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的事實與理由部分與檢察院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一致,原告人的舉證責任主要集中在具體的訴訟請求項目的主張與計算依據方面,這比另行開展獨立的民事訴訟相比無疑節(jié)省了大量精力。其次,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最大限度、最及時地救濟被害人。近年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調解率高的原因就在于,被告人向被害人進行賠償?shù)募钤谟谀塬@得從輕處罰,一旦將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相剝離,被告人被判處刑罰之后,無向被害人積極履行判決義務的積極性,直接的后果就是出現(xiàn)大量的“空判”及被害人的“上訪”。 (二)迅速補償被害人的財產權,使被害人的財產權獲得全面救濟。德國學者克勞思·羅科信在其所著《德國刑事訴訟法》中提到附帶民事訴訟的目的及意義時提到:當因一犯罪行為而致生財產法上之請求權時,顯而易見為了避免雙重工作的負擔,也為了避免產生矛盾之裁判,因而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即已許可被害人提起補償請求權,如此即可同時兼顧使被害人獲得迅速補償。從我國的司法實踐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重要作用是在訴訟過程中,通過證據的展示、質證,使被告人明確其行為給被害人帶來的損失,在此基礎上,法院在自由裁量范圍內,在量刑上給予被告人適當?shù)膬?yōu)惠,促成其與被害人進行調解,以達到刑事處罰與民事救濟及挽救被告人的多重目的。而一旦調解失敗,最后的判決往往難以獲得執(zhí)行。如果剝離了該程序,那么即便被告人有意賠償,被害人有意所賠,法官仍需進行大量的說理、解釋,以使各方明確需賠償?shù)臄?shù)額應達到某個程度,這實質上無異于一次庭審程序。 (三)附帶民事訴訟與訴訟公正。雖然被害人參與到訴訟時為了獲得民事賠償,但被害人在此過程中同時也參與了對被告人的刑事審判過程中,“利益主體參與程序并自主行使權利正是程序正義的靈魂所在。 ”‘被害人通過參與到刑事審判程序中,向被告人表達自己的控訴與不滿,其情緒也可獲得宣泄及平緩,同時司法機關也向被害人宣示了正義。被告人除面對國家的控告外,可切身感受到被害人的傷害,有利于其認識到自身行為的違法性、危險性,從而促進其服判。從我國刑法分則的規(guī)定來看,對于大多數(shù)犯罪而言,行為人所造成的損害的大小是衡量其是否構成犯罪或者是否具有加重、減輕處罰情節(jié)的重要依據。在刑事訴訟中,及時、準確地查明刑事被告人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及其嚴重程度,對于刑事案件的公正處理,對于刑事被告人的準確定罪量刑無疑具有重要意義。實行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同步進行,有助于及時、全面地查明案情,客觀、公正地認定事實,并在此基礎上準確地適用法律。 三、擴大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的可行性 筆者在前文中已經提到,附帶民事訴訟本質上屬于民事訴訟,因此在考慮擴大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時,現(xiàn)行的民事法律規(guī)定及司法實踐應成為重要的參考因素,同時也應考慮到附帶民事訴訟的特點和審限。 (一)現(xiàn)有的民事立法已經較為完備,足可應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出現(xiàn)的實體法律問題。在擴大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的呼聲中,大家最關注的無疑是“非物質”方面的損失,而在“非物質”損失中,較為常見的無非“三不賠”的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有學者提出死亡賠償金及殘疾賠償金亦屬于物質損失范疇 ,但此做法未在實踐中獲得廣泛應用,至少在廣西死亡賠償金是不列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內的。但在民事領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精神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三部法律文件,對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乃至其他因侵權造成的其他損失進行了詳細的規(guī)定,在司法實踐中對上述項目的求償亦不存在原則性的爭議, 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shù)額不盡一致,但同一地區(qū)內的相關賠償數(shù)額正趨于統(tǒng)一,因此,從實體法層面,擴大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范圍是不存在問題的。 (二)成熟的司法實踐經驗為擴大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提供了可行性支撐。擴大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無疑會帶來更復雜的民事審理,但在現(xiàn)實中,擴大范圍后帶來的工作量其實不大。原有的賠償范圍涵括了物質損失,故而擴大的部分主要是存在于“非物質”損失方面,在上述三不賠項目中,精神損害撫慰金部分直接與犯罪的結果相關聯(lián),不需額外舉證,民事實踐中這部分的數(shù)額的確定已經基本形成了較為成熟的做法。關于死亡賠償金及傷殘賠償金的問題,舉證的關鍵在于經常居住地的舉證及傷殘鑒定的問題,這些任務均落在被害人一方,法院無需進行過多調查,只需就證據的證明效力作出判斷。再者,關于傷殘鑒定的問題,根據現(xiàn)有的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如傷殘鑒定在短期內無法獲得,法院可駁回該項請求,待傷殘鑒定作出后被害人可另行起訴,由于出現(xiàn)了新的證據,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限制。從上述分析看來,擴大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對法院的工作量影響不大,對按時結案也不應有大的影響。 (三)擴大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將有利于較少被害人訟累,周全其利益保護,有廣大的群眾支撐。前文已經有提及,在數(shù)量不少的案件中,被害人的物質損失不一定很大,但是非物質損失十分嚴重,如強奸、誹謗、交通肇事與故意傷害致殘等案件,在以上類型案件中,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的非物質損失巨大,如人為地將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局限于物質損失之內,將會帶來以下負面后果: 1、被害人另行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筆者調查了南寧市X法院的強奸、交通肇事案件,該院審理從2008年至2011年共審理了26件強奸案,其中有3件被害人獲得賠償(通過調解),無一人單獨提起精神損害方面的訴訟。同期共受理了126件交通肇事案,受理前已經達成賠償協(xié)議的18件(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受理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并達成調解的72件,提起民事訴訟后又撤訴的14件,法院判決結案的16件,另6件未見有調解亦無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判決的16件案中無一件獲得執(zhí)行。撤訴的14件全部另行又提起了民事訴訟(因未達成調解,當事人又不愿意放棄精神損害賠償)。如擴大了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這24件案的被告人根本無需等待刑事判決生效后再另行起訴。而單獨另行起訴的成本較附帶民事訴訟高,需要交納訴訟費,且還需要另行組成合議庭到看守所開庭或另行安排警力提被告人到庭,手續(xù)十分繁瑣。 2、缺乏法律意識的被害人無法獲得充分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規(guī)定不同于一般民事訴訟,但在起訴求償時被害人往往只考慮到民事法律,由此造成其權利無法獲得充分保護。例如廣西B市的一件防衛(wèi)過當案件,被告人防衛(wèi)過當造成一人死亡,家屬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直接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最終法院僅支持了2萬多元的直接經濟損失,而且亦無法另行起訴。家屬接到判決書后情緒十分激動,認為一條人民僅僅值2萬元,法院判決不公,準備上訪纏訴。另還有一個值得關注的案例,著名的藥家鑫案件,法院判決藥家鑫向受害者家屬賠償4萬五千余元,判決出來后,眾多網民不清楚法律規(guī)定,對此判決的民事賠償部分表示了極大的質疑 。這也可從另一方面說明擴大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的必要性。 三、其他地區(qū)的經驗與啟示 (一)臺灣地區(qū) 早在1928年的中華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就早已經規(guī)定了附帶民事訴訟,該法第五百零六條規(guī)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于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于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并未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進行局限。時至今日,臺灣地區(qū)的刑事訴訟法亦未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進行限定,在臺灣地區(qū)《刑事訴訟法》第七編中用了26個條文(第487-512條)對附帶民事訴訟作了專門規(guī)定,“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訟標的,限于因犯罪行為而具備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而其所得之請求范圍,應依‘民法’之規(guī)定(參照‘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2項),以侵權行為所受損害賠償之范圍為限”。 (二)法國 1808年《法國刑事訴訟法》在世界上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規(guī)定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最先確立,是世界上最早的具有現(xiàn)代意義的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并且對其他國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建立產生了廣泛的影響。法國刑事法律對被害人的保護十分到位,采取的是全面保護的原則,其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一切就追訴對象的犯罪事實所造成的損失而提起的訴訟,包括物質的、身體的和精神上的損失,均應受理?!?nbsp;附帶民事訴訟不僅可以針對犯罪人與共犯提起,而且可以針對犯罪人與共犯的繼承人、其他應負民事責任的第三人(犯罪行為的保險人、雇主、行政部門)等提起。 (三)德國 德國早期的刑事訴訟法沒有規(guī)定附帶民事訴訟,后經1950年、1965年兩次修訂后,方在第五編設立專門的“補償被害人”制度,較為詳細地規(guī)定了刑事犯罪行為引起的民事?lián)p害賠償?shù)挠嘘P事項。如該法第403條規(guī)定:“被害人或者他的繼承人在刑事訴訟中,可以向被告人提出因犯罪行為而產生的包括財產權在內的請求權” 。有學者將此規(guī)定解讀為僅限于財產損失的請求權 ,但筆者認為,從法條的字面意思理解,該條規(guī)定的財產權應屬于一種財產性質的請求權,而不是“財產損失”,財產性質的請求權基礎可有多種,例如基于侵害財產,或者侵害人身,均有可能財產請求權。因此,從這一觀點出發(fā),德國的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也是十分廣泛,盡管該制度由于被設置了其他限制,被認為是被虛置了 。為改變這一情況,在1986年的《被害人保護法》作出了三種修正,旨在提高附帶民事訴訟的重要性。被害人在區(qū)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權,無關訴訟標的的價額高低;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獲得訴訟費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害人可以參與庭審程序,可以委托律師代理。 (四)俄羅斯 俄羅斯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受前蘇聯(lián)的影響,被害人請求賠償?shù)姆秶訌V泛,不僅可以請求賠償犯罪造成的財產與精神損害,還可以請求支付因參與偵查、出庭的費用等。另值得關注的是,俄羅斯同樣規(guī)定刑事被害人可選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但無論選擇哪種訴訟,均無需繳納訴訟費。這一點值得我國參考。 (五)美國 美國沒有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其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是相互獨立、平行的訴訟,并且在兩種訴訟對舉證責任嚴格程度要求不一致,著名的世紀案例“辛普森殺妻案”就很好地說明了這一點 。 盡管美國的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差異涇渭分明,但在20世紀60至70年代,美國展開了以保護被害人為宗旨的運動,部分州相繼修改法律,允許刑事被害人直接向刑事法官申請賠款,在司法實踐中也有刑事法官也對這種賠償請求表示認可,如果這種賠償?shù)靡猿姓J并且被告人也實際履行這種賠償,法官可以將賠償作為刑罰的替代品,相應減輕對被告人的刑罰。1982年還立法改變了傳統(tǒng)刑民完全分立的做法,規(guī)定聯(lián)邦法院對被認定有罪的人,可以在法定刑罰外加處賠償或者以命令賠償來代替刑罰。一般情況下,應當從加害人的全部財產中直接對被害人進行賠償。賠償?shù)姆秶ㄉ眢w傷害及財產損失。 從各地區(qū)、國家立法趨勢可以看出,在量刑時對被告人給予的民事賠償進行適當?shù)目剂浚约訌妼Ρ缓θ说谋Wo,是各國立法的大勢所趨。而且從上述其他地區(qū)、國家的立法經驗考察,幾乎沒有在附帶民事訴訟中對被害人求償范圍進行限制的個例,由此也可反證我國在此方面的立法似乎有點過于保守,可以進行適當改進了。 四、構建新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的基本原則 無論從現(xiàn)實的需求,還是從其他司法區(qū)域的做法看,限制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的做法都缺乏合理有力的依據,擴大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實為大勢所趨。但構建我國的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應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及司法實踐,在原有法制的基礎上進行完善、修正?,F(xiàn)筆者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額問題的基本原則提出陋見。 (一)全面賠償原則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應以全面保護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受損利益為原則,這里所指受損利益,應包括直接損失及間接損失。現(xiàn)有的立法并未具體區(qū)分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而是籠統(tǒng)地描述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但上述損失如何界定,并未給予明確指引。在實踐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間接損失是否給予賠償,各地司法實踐也不盡一致,因此在構建新的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時應明確。從理論上講,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目的就是為了彌補被害人因犯罪行為而遭受的損失,因此被害人所遭受的無論是積極的財產減損還是可得利益的未獲得,是人身權利受到侵害損失還是財產權利受到侵害損失,是違約損失還是侵權損失,都應列入賠償請求范圍之內,被害人可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的確定適用的是實體法應是民事法特別是侵權領域的實體法而不是刑事法。 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實體法的適用問題,我國理論界有兩種觀點,一種意見認為應適用刑法第36條即“由于犯罪行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在此背景下,在具體的賠償數(shù)額的確定方面似乎賦予了審判人員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另一種意見認為,應根據相關的民事法律解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問題。筆者認為,刑法第36條的規(guī)定可從兩方面進行理解:第一種是即使被害人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審判人員可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判處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賠,在這種情況下,審判人員判決時必須引用第36條。第二種是該條與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相呼應,為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提供了立法依據,但在具體的適用法律方面,卻不應理解為進行判賠時應適用的是刑事法律,而且在進行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時,一般不引用第36條。但無論如何,筆者認為,在進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方面的實體判決時,無疑應適用民事法律,前面已論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質上屬于民事訴訟。 (三)被告人、被害人利益的兼顧原則 五、結語 我國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范圍從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guī)定》之后,一直未有變更。在此期間,民事領域內的侵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及司法實踐等逐漸成熟,原有的規(guī)定已經無法滿足現(xiàn)實的需求,也使被害人的利益保護處于相對不利的地位。而世界其他地區(qū)或國家的立法及司法實踐也證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不應有別于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因此,我國應擴大現(xiàn)有的民事訴訟賠償范圍,爭取給與被害人更全面的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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