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讓贓物能否善意取得(2008-09-09 01:28:42)
Journal of Radio & TV Univer sity(Philo sop hy & Social Sciences) No. 2 ,2008 (Sum No. 145) [收稿日期]2007 - 12 - 10 [作者簡介]張立新(1964~) ,北京人民警察學院,教授。 受讓贓物能否善意取得 Wet her or Not to Apply Bona Fide Acquisition to Booty Transfer 張立新 ZHAN G Li - xin (北京人民警察學院,北京102202) ( Bei j ing People’s Pol ice Col lege , Bei j ing China 102202) [摘 要]《物權法》將善意取得作為取得所有權的特殊方式,但對贓物轉讓的受讓人能否適用沒有直接規(guī)定。對贓物 轉讓原則上應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應明確在例外情況下可能適用善意取得的規(guī)則。 [關鍵詞]善意取得;贓物轉讓;規(guī)則 [中圖分類號] D9231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1008 - 0597 (2008) 02 - 0032 - 03 Abstract : In t he Real Right Law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Bona Fide Acquisition is taken as a special form of revising t he ac2 quirement of ownership , but no definite stipulations on it s application to t he t ransferor of booty t ransfer . In principle we insist on not applying t he system of Bona Fide Acquisition to booty t ransfer , but some feasible regulations be defined to apply in exceptional case. Key words : Bona Fide Acquisition ; Booty t ransfer ; Regulation 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財產(chǎn)的占有人,在將財產(chǎn)轉讓給第三人后,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財產(chǎn)時出于善意,則依法取得該財產(chǎn)的所有權,原所有權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chǎn),而只能請求轉讓人(無權處分人) 賠償相應的損失。我國《物權法》在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guī)定中確立了善意取得制度,但對頗有爭議的贓物轉讓的受讓人能否適用善意取得,未能予以調整。為了適應司法機關執(zhí)法的需要,作者認為可以參照《物權法》的已有規(guī)定,完善處理贓 物轉讓的規(guī)則,以指導違法犯罪案件中的追贓行為。 一、處理贓物轉讓相關司法解釋和規(guī)定的回顧 回顧幾十年來有關處理贓物轉讓的司法解釋和規(guī)定,可以大致了解不同階段對待贓物轉讓的受讓人能否適用善意取得的軌跡。 (一) 上世紀50 年代最高人民法院的兩個復函 1953 年11 月9 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追繳與處理贓物問題復函公安部第三局》:不知是贓物而買者,如有過失,應將原物返還失主,如無過失(通過合法交易而正當買得者) ,失主不得要求返還,而可協(xié)議贖回。國家機關、企業(yè)、合作社為失主時,對于不知情而又無過失的買者,有要求返還原物之權。我國最早的這條贓物轉讓處理規(guī)定,既保護受讓人的善意取得,又以單位為區(qū)別,賦予國家機關、企業(yè)、合作社有權選擇要求返還原物。 1958 年7 月14 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不知情的買主買得的贓物應如何處理問題復函廣東省、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除不知情的買主買得的贓物如果是公共財產(chǎn)應另行研究外,失主和不知情的買主間的問題可按以下原則處理:一、不知情的買主買得的贓物,如果是從市場、商店等合法買得的,應認為已取得所有權。但如果失主愿支付價金要回原物時,應當準許。 二、不知情的買主買得的贓物,如果不是從市場、商店等合法買得的,不能取得所有權。其所受損失,可以斟酌具體情況由失主和不知情的買主分擔。該項解釋中“從市場、商店”等交易場所合法購得的贓物可以取得所有權的規(guī)定,一直指導著司法實踐,成為判斷買受人善意與否的關鍵。與前述1953 年的《復函》比較,該《復函》強調對所有人的保護,買受人不得拒絕失主贖買原物的請求。但對不是從市場、商店購買贓物的不知情者酌情保護、買受人損失由所有人分擔的做法受到一些批評。 (二) 上世紀60 年代最高人民法院等機關的暫行規(guī)定1965 年12 月1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財政部《關于沒收和處理贓款贓物若干問題的暫行規(guī)定》中提到:在辦案中已經(jīng)查明被犯罪分子賣掉的贓物,應當酌情追繳。對買主確實知道是贓物而購買的,應將贓物無償追出予以沒收或退還原主;對買主確實不知是贓物,而又找到了失主的,應該由罪犯按賣價將原物贖回,退還原主,或者按價賠償損失;如果罪犯確實無力回贖或賠償損失,可以根據(jù)買主與失主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調解,妥善處理。該解釋中“調解”以“妥善”解決買主和失主利益的具體做法,已經(jīng)脫離贓物歸屬實體上權利義務的認定和調整,在物的歸屬上結論不明。 (三) 上世紀90 年代最高人民法院等機關規(guī)定1992 年8 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詐騙后抵債的贓物能否判決追繳問題的電話答復》規(guī)定如下:“贓款贓物的追繳并不限于犯罪分子本人,對犯罪分子轉移、隱匿、抵債的,均應順著贓款贓物的流向一追到底,即使享有債權的人善意取得的贓款,也應追繳。”沒有給買受人善意取得留下余地。最高人民法院1996 年發(fā)布的《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 條規(guī)定:“行為人將財物已用于歸還個人欠款、貸款或者其他經(jīng)濟活動的,如果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屬惡意取得,應當一律予以追繳;如確屬善意取得,則不再追繳?!痹摗督忉尅繁辉S多學者解讀為我國明確允許特定條件下的善意取得,是最具私法性質的解釋。[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 年發(fā)布的《關于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guī)定》第12 條規(guī)定:“對明知是贓車而購買的,應將車輛無償追繳,對違反國家規(guī)定購買車輛,經(jīng)查證是贓車的,公安機關可以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和114 條規(guī)定進行追繳和扣押。對不明知是贓車而購買的,結案后予以退還買主?!痹摋l規(guī)定對善意取得持肯定態(tài)度。 從上述答復、解釋或者規(guī)定的時間看,善意取得有被認可的趨勢。但一些解答相互沖突,有的內容不符合平等保護的原則。實踐中,人們對公安機關的起贓做法多有質疑,呼吁承認贓物轉讓的善意取得,以保護善意受讓人利益。也有人主張無論惡意取得還是善意取得的贓物,都應一追到底,以充分保護所有權的排他權利。 二、我國有關贓物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考辯 主張贓物不能適用善意取得的理由大致如下:一追到底有利于保護原所有權人的利益,強化市民贓物不可買的意識。但對于惡意取得的贓物應當收繳;對于善意取得的贓物,通過“贖買”追回,“贖買”的錢主要由賣贓人出,也可以由原所有權人出。所有權人可以放棄“贖買”權,但法律應該明確,贓物可以一追到底,只要所有權人請求追回,善意取得人就必須“賣”出,且“賣”價不能高于買入價。[2 ] 贓物是司法機關認定犯罪的重要證據(jù),有時甚至可能是最關 鍵的證據(jù),贓物一追到底可以避免利用“善意取得”進行贓物交易,使非法利益正當化。 許多學者主張贓物可以有條件地適用善意取得,認為法治國家不僅要保護財產(chǎn)所有者的權益,更要保障正常的社會交易秩序。對在正規(guī)的商店或通過正當?shù)呐馁u程序交易獲得的財物,應當保證交易的安全性和穩(wěn)定性,否則會影響到商品的有效流通,傷害善意買受人的利益。法律應當確認對不知情者在正規(guī)地點或通過正常法律程序交易獲得贓物行為的有效性,允許贓物和無記名證券善意取得。筆者認為前者的主張是在原則上認為贓物轉讓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并不排除具體做法上適當保護善意受讓人的利益。后者的主張也不認為贓物轉讓可以一概適用善意取得制度,而是有條件地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兩種主張是可以相輔相成的。例如德國民法原則上認為贓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但贓物為金錢、無記名證券及公開拍賣物時作為例外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國《物權法》雖然沒有對贓物轉讓能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作出規(guī)定,但對舊有的一些解釋和規(guī)定,有必要進行清理,重新作出相對完善的解釋。 三、贓物轉讓能否適用善意取得規(guī)則的再探討 (一) 對《物權法》和《刑法》等有關規(guī)定的解讀 《物權法》第106 條規(guī)定了所有權取得特殊方式中的善意取得制度:“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的所有權: (1) 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時是善意的; (2) 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3) 轉讓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shù)怯浀囊呀?jīng)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jīng)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guī)定取得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 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guī)定?!边@是我國基本法律對無處分權人轉讓善意取得所有權的概括性規(guī)定。贓物的轉讓也是一種無處分權人的轉讓,不論是不動產(chǎn)、動產(chǎn)或其他物權,都是通過違法行為取得的。而轉讓贓物的無處分權人是違法犯罪的嫌疑人或為其所利用的人。因此這種轉讓要受公法的調整。受讓人能否取得該不動產(chǎn)、動產(chǎn)或其他物權的所有權,法律還要另有規(guī)定。不過受讓人是善意取得的條件,可以參照《物權法》的規(guī)定。作為基本法律的另有規(guī)定:一是1997 年修訂的《刑法》第64 條的規(guī)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 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鄙鲜鲆?guī)定可以視為贓物轉讓原則上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但該條規(guī)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賠償,仍為善意受讓人可能適用善意取得留有了空間,例如在責令犯罪分子賠償?shù)那闆r下,善意受讓人就可能取得物的所有權。二是1996 年通過的《行政處罰法》第8 條規(guī)定的“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包括應該沒收的贓物,可以視贓物轉讓原則上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但該法第53 條第1 款規(guī)定:“除依法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guī)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币矠樯埔馐茏屓丝赡苓m用善意取得留有了空間,例如贓物在違法行為人以款折抵或贓物就是贓款的情況下,違法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善意受讓人就有可能取得物的所有權?!段餀喾ā返?07 條對遺失物的轉讓處理就另有規(guī)定,原則上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在例外情況下善意受讓人有可能取得所有權?!八袡嗳嘶蛘咂渌麢嗬擞袡嘧坊剡z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 經(jīng)營資格的經(jīng)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 讓人支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睂τ谵D讓贓物,無處分權人的責任和受讓人可能適用善意取得的條件,當然應該比遺失物的轉讓更為嚴格。 (二) 完善贓物轉讓在例外情況下可能適用善意取得規(guī)則的建議 1. 明確贓物的原所有人和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被轉讓的贓物,包括贓物的原物或價值相當?shù)膿p失賠償,以保護合法所有權人包括受害人或者國家,以維護社會正義和權利人的物權,強市場不可私自買賣贓物的意識。 2. 明確原權利人的選擇權,可以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選擇權是對權利人利益較為全面地保護,權利人可以選擇有利的方式減少損失。事實上,對請求返還原物的回復期限制,可以參照《物權法》第107 條的規(guī)定,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進行。 3. 受讓人善意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jīng)營資格的經(jīng)營者以合理價格購得贓物并依法登記或交付的,所有權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受讓人應當返還原物。這是對購買人善意購買行為的承認。如果權利人不主張返還原物,受讓人自始取得所有權。 4. 所有人請求受讓人返還原物并支付費用的,可向無處分權人追償其非法所得,賠償其他損失。 5. 贓款和無記名證券的善意取得受讓人適用善意取得。贓款屬于贓物范圍,但鑒于一般情況下貨幣持有人對貨幣的合法使用被視為有權處分,由此形成的債,對于善意取得受讓人具有合法有效性。贓物為無記名證券,在合法交易場所的流通具有和贓款同樣的性質,應當允許贓款和無記名證券的善意受讓人適用善意取得。但是,贓款經(jīng)過購買等行為轉化為其他贓物的,對該贓物可以繼續(xù)追繳。此外,建議對贓物做適宜的廣義解釋,使其不僅適用盜竊、搶劫之物,還應包括詐騙、侵占或者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取得之物。 [參考文獻] [ 1 ]朱珍華. 贓物善意取得及其保護[J ] . 懷化學院學報,2004 , (4) . [ 2 ]陳珍建. 有利于維護法律秩序[ EB/ OL ] . 正義網(wǎng),2006 - 09 - 05. [責任編輯:降小寧] — 34 — 廣播電視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08 年第2 期(總第145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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