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nóng)用地征用的程序
2012-02-21 作者: 未知 來源: 法律快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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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批階段:
1、申請。建設單位填寫《建設用地申請表》,向項目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局提出用地申請,并按國土資源部3號令第五條的規(guī)定提供有關材料。
2、勘測定界及征地前的調查。由市縣國土資源局委托有資質測繪隊伍對該用地范圍進行勘測定界并出具成果報告??睖y定界同時發(fā)布征地調查公告,組織對擬征地范圍內(nèi)的土地權屬、地類、面積進行現(xiàn)場踏勘;對涉及村組的土地總面積、總耕地面積、人口進行調查核實、確認;對擬征地范圍內(nèi)的地上青苗、附著物、房屋以及建構筑物等進行清點登記、造冊、確認。
3、擬定方案、組織聽證和資料收集。根據(jù)勘測定界技術報告、征地前的調查情況及征用土地情況調查表,由項目所在地縣(區(qū))國土資源局擬定“一書四方案”即:農(nóng)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guī)定組織聽證。審核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年度。收集權屬證明材料、補充耕地證明材料、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和勘測定界圖、土地利用現(xiàn)狀審查圖、規(guī)劃審查圖以及建設用地單位提供建設項目用地預審、項目立項、定點、地災評估等資料。
4、審查、審批、發(fā)文、備案。由市縣(區(qū))國土資源局對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一書四方案”及相關材料,按照國土資源部99年3號令第13、14、15條規(guī)定進行審查,對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出具審查報告,報經(jīng)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二、批后實施階段
1、發(fā)布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方案經(jīng)批準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10日內(nèi), 在被征用土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2、征地補償?shù)怯?、復核。在征用土地公告?guī)定的征地補償?shù)怯浧谙迌?nèi),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被征用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按規(guī)定的內(nèi)容進行征用土地補償?shù)怯洸秃?/SPAN>3、發(fā)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在征用土地公告發(fā)布之日起45 個工作日內(nèi),市、縣(區(qū))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并予以公告。
4、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區(qū))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5、交付土地。
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nèi)全額支付。支付補償后,被征用土地的集體經(jīng)濟組織應將土地交付給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再按規(guī)定向申請用地者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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