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縣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征收土地方案》 內容:《征收土地方案》包括:征收土地的目的及用途,征收土地的范圍、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的種類及數量,征收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勞動力安排途徑,原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情況等。 程序:依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之規(guī)定,在報批前,土地征收的工作程序為:(1)告知土地征收情況。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后,凡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2)確認征地調查結果。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對擬征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3)組織征地聽證。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地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guī)定》規(guī)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據此,如果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征地過程中沒有按照上述程序來做,將導致錯誤的征地審批。 3、市、縣國土行政主管部門將擬定的《征收土地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進行征地審查 4、如果超過同級人民政府的權限,應逐級上報到有審查權的人民政府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5條,第1款、第2款的規(guī)定,由國務院批準的為:(1)基本農田;(2)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3)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除國務院批準征收以外的土地,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5條,第3款的規(guī)定,“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征地審批手續(xù),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xù),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鞭r用地轉用是土地征收的前置程序。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城市和村莊、集鎮(zhèn)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guī)劃和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不符合規(guī)定的,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歸納農用地轉用的前提條件:(1)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已經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2)已履行或能夠履行耕地占補平衡義務;(3)符合國家建設用地產業(yè)政策,屬于國家鼓勵發(fā)展和限制發(fā)展的建設項目,不屬于國家禁止的建設項目;(4)占用林地的需要經有關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土地管理法》第4條第一款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因此,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依據第68條的規(guī)定,其批準文件無效。 5、有權審查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向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下發(fā)《征地審核與批復》 6、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發(fā)布征收土地公告 程序:《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第4條規(guī)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征收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钡?條規(guī)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所在土地的,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p> 如果未按照以上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履行法定職責,可以根據第14條的規(guī)定,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xù)和征地補償、安置手續(xù);也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來獲得救濟。 內容:《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第5條規(guī)定,《征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批準用途;(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面積;(3)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yè)人員安置途徑;(4)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不完全履行土地征收公告內容的,那將是違法的。 辦理補償登記:在公告確定的日期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有效證明(如承包合同),到市、縣級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7、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國土部門制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市、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對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地上附著物等進行進一步核實,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8、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發(fā)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市、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詢意見期限應事先確定并公告。 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有縣以上人民政府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進行裁決。(目前裁決已經被行政復議取代) 9、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國土部門組織實施補償安置工作 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人應當自征地各項費用付清之日起,30日內交付被征收的土地。 對于征收農民承包的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土地承包合同變更或解除手續(xù)。 10、國土部門向建設項目用地單位頒發(fā)《建設用地批準證書》進行確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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