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晚報》報道的《女大學生返校途中意外身亡》的消息,19日又有了新的進展,警方初步判斷此案是一起刑事案件,要求附近四所學校的數千名男性師生提供血液樣本。對此,不少男生表示不滿。
近年來,禁止刑訊逼供,“重證據、輕口供”的司法理念深入人心,這在規(guī)范警方偵查行為的同時,也確實在客觀上給警方偵破案件帶來了“不便”。而要彌補這種“不便”,警方只能期待偵查手段、技術的提升。因此,各類高新科技紛紛被引入刑事偵查領域,大量采取DNA樣本也作為偵查輔助手段被各地警方廣泛采用。
事實上,這種做法應被看作是公安機關的排查手段。在實踐中,有著諸多成功案例:如去年12月,陜西商洛市公安局利用DNA檢驗技術排查1360多人,直接破獲山陽縣一起搶劫殺人案。也有一些是大費周章:如2005年,內蒙古錫盟烏拉蓋管理區(qū)一起入室搶劫殺人奸尸案中,當地戶籍人口共2萬人,警方對所有年輕男性抽血比對DNA,當時并未奏效。五年后,警方再次把案發(fā)后到現場的所有新犯罪人員重點摸排,最終查獲犯罪嫌疑人。也有一些無功而返:如2006年,河北省承德市隆化縣城的一起殺人案中,警方對全縣城單身居住的中青年男性全部抽血化驗DNA,并沒有找到罪犯。而四年后,破案線索來自另起案件,警方摸排到消息,犯罪者在酒后跟人說,“別瞧不起我,我這條命值20萬”,最終落網。
可見,警方采驗DNA面臨的第一層尷尬在于投入了諸多人力物力,覆蓋了這么大范圍,卻還是可能破不了案。這直接引發(fā)對該類偵查行為合理性、有效性的質疑。而最近,又面臨更為嚴峻的問題——隨著公眾權利意識的提高,人們意識到這也許是侵犯公民人身權的行為,并對其合法性發(fā)出了非難。如今年10月上演的山東濱州學院五千多名本科男生被強制采血驗DNA事件,還有本次武漢四高校事件,無論是被采血者還是普通民眾都顯示了強烈的民意反彈。
在本事件中,有律師表示:“對于這起重大刑事案件,警方的做法沒有任何問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規(guī)定,為了確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況,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可以提取指紋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p>
筆者以為不然,該法條接著一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雖然DNA信息算得上生物樣本,可是難道這數千名男性師生都是犯罪嫌疑人嗎?公權力運行,無論出于多么正義的目的,都須遵守法律邊界和程序。不得不說,現行法律并沒有賦予警方相關權力。
這讓警方很尷尬,一方面確實有現實需要,另一方面既面臨無功而返,又面臨違法辦案的責難。要解決如此尷尬,終極途徑當是建立全民DNA數據庫,這不僅有利警方辦案,還有利于應對各種疾病。但目前而言,各國通行的做法只針對罪犯進行相關信息采集。只有冰島等小國建立了全民數據庫,英國也有望在5年內建成。我國尚未相關理念支撐、成本條件。
因此,現階段讓警方在一定范圍內采驗DNA合法化并對之加以限制須納入立法議程,嚴格規(guī)定條件、程序,保障破案思路科學化、成本有效化,對收集信息如何保存、運用、防泄作出更明確規(guī)定。既要讓偵查權合法行使,也要讓其在籠子里行使,才能在制度上破除警方“違法”辦案的尷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