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1月7日,某公安機關因擬對李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罰款3000元而告知了其聽證權,李某當時表示不要求聽證,公安機關遂于次日作出了處罰決定。1月9日,李某又提出聽證要求,公安機關予以拒絕。李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公安機關履行舉行聽證的法定職責。
[分歧]
案件審理過程中,對于李某的聽證要求是否應予支持,有不同意見。
肯定說認為: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八條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在作出2000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依照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當事人在行政機關告知聽證后3日內均有權要求聽證。因此,李某的聽證要求應當予以支持。
否定說認為:因為公安機關已經作出了處罰決定,依照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以下簡稱《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一十條關于“違法嫌疑人放棄聽證或者撤回聽證要求后,處罰決定作出前,又提出聽證要求的,只要在聽證申請有效期限內,應當允許”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有權拒絕李某的聽證要求。因此,李某的聽證要求不應予以支持。
[評析]
筆者持肯定說。理由如下:
1.告知聽證權后3日內要求聽證是當事人的法定權利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聽證權后3日內提出。據此,告知聽證權后3日內要求聽證是一個法定時限規(guī)定,只要當事人在這一法定時限內提出要求,行政機關均應當無條件的舉行聽證。行政處罰法之所以將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時間規(guī)定為3日,是基于行政執(zhí)法效率的考量,同時也考慮到當事人對其聽證權利的行使,需要通過收集證據、研究法律,認真思考后再慎重作出決定。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三條關于“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