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來自最高法的暗示? 5月28日,廣東深圳、湖南郴州和安徽六安三地分別曝出一起教師涉嫌猥褻小學女生的案件,而三名涉案教師均已被當地警方刑拘。自5月8日海南萬寧發(fā)生一起小學校長帶女生開房事件以來,20天之內,已有8起小學教師涉嫌猥褻性侵幼女案被曝光。 這一天,校長帶女生開房案也有了最新進展,海南省萬寧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陳在鵬(原萬寧市第二小學校長)、被告人馮小松(原萬寧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局工作人員)犯強奸罪向萬寧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經審查,萬寧市人民法院于28日決定對兩案予以立案受理。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將鮑某某強奸、猥褻兒童案等三個案例作為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犯罪典型案例予以發(fā)布。其中,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鮑某某犯強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經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核準,罪犯鮑某某已于近日被依法執(zhí)行死刑。 網上有帖子問,對于最高法發(fā)布的,這樣遲來的正義到底是該歡呼還是該難過,要我說,歡呼未免輕佻,難過亦不足以形容我們心中的痛楚。對于性侵幼女我們的反思應該更加徹底更加沉痛,不管我們對于社會持有多么悲觀的見解,性侵幼女都已經超出了人性所能承受的底線。 20天內,8起性侵幼女案件,而這些案件的曝光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偶然性,也就是說在這些案例之外,還有多少孩子被傷害,我們不敢也不忍想象?,F(xiàn)實的殘酷在于,盡管它慘不忍睹,但我們仍無法回避。在校長帶女生開房案中,警方遮遮掩掩的調查結論和以往以“嫖宿幼女”為名的案例都更加深了公眾的焦慮。 隨著這一案件以強奸罪得到法院的受理,同時最高法選擇在這個時機發(fā)布鮑某某的案例,顯然也有著十分明確的指向,這似乎能讓人們看到一絲 “正義”的影子。但在這個影子的背后,也藏著更深層次的憂慮:如果再度發(fā)生這樣的案例——從現(xiàn)在的情景來看,這幾乎是無法避免的——公眾在面對這些觸目驚心的獸行的時候,還要再度陷入對警方調查和起訴罪名的焦慮之中嗎?
“嫖宿幼女罪”帶來的焦慮 公眾對于起訴罪名的焦慮大部分緣于2009年“貴州習水嫖宿幼女案”所帶來的陰影,這起政府官員多次參與的、被害人眾多的、震驚全國的惡性嫖宿幼女案件中,盡管提級審理依然以“嫖宿幼女”的罪名被審判,引起了巨大的爭議。事實上,這一罪名確實給性侵幼女的案件帶來了混亂。 “嫖宿幼女”首次出現(xiàn)是在1986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第三十條提到“嫖宿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以強奸罪論處”。而在1997年修訂刑法的時候,就變成了區(qū)別于強奸罪的一項罪名,更令人難以理解的是,在刑法中,這一罪名竟然從屬于“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章節(jié),顯然缺乏對于兒童權益的基本保護和尊重。 從量刑上看,很多人都會注意到嫖宿幼女和強奸罪在死刑的區(qū)別,事實上它們的區(qū)別并不僅限于此。最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在強奸罪中,強奸幼女屬于有著明文規(guī)定的法定從重情節(jié)。也就是說,法律說得很明白,涉及幼女必須從重處理,涉及多人就可以適用無期和死刑。而在“嫖宿幼女”的條目下只有孤零零地一句“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五年以上是多少年?6年?還是10年?有期徒刑最多能判15年,但到底怎么判法律說得卻不那么明白。 2009年“貴州習水嫖宿幼女案”在輿論的強力關注,甚至是“全民法官”的參與下,以嫖宿幼女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馮支洋有期徒刑14年,被告人陳村有期徒刑12年,被告人母明忠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馮勇、李守明、黃永亮、陳孟然各有期徒刑7年。這個判決有怎樣的依據沒人說得清,更重要的是,其他那些沒有得到輿論關注的案件,又是怎么判的,更是說不清道不明。 這樣一條規(guī)定,顯然無法給人帶來任何安全感。最高法的案例發(fā)布的所具有的指導性,只是暫時的、局部的,從長遠來看,不管是從威懾犯罪還是從消除公眾焦慮的角度,這一罪名都該得到清晰地梳理。 即便是再理性的國民,對于侵犯幼女的案例都會表現(xiàn)出一定的“重刑主義”傾向,在古代有“十惡”可以“不赦”,性侵幼女相較于古代的是“十惡”只能說是有過之而無不及。事實上,很多國家在這方面也不乏重刑主義的操作,比如說,在審慎對待死刑的美國,有5個州允許對強奸幼童者判處死刑,在男子綁架性侵幼女一案中,即便不能判死刑也要判他個431年。韓國的“化學閹割”,更因為其涉及肉刑而備受爭議。 筆者本身不是一個“重刑主義”者,對涉及肉刑的懲罰方式更無法接受,但卻相信法律應該是有威嚴的。對于一些泯滅人性的罪行,不重刑不足以示其威,不明晰更無法治以嚴,不威不嚴,則法將不法。我們無法徹底滅絕罪惡的行徑,但法治應該給人們以心懷希望的基礎和最基本的安全感。
那些不在審判席上的罪人 當然,立法上的混亂只是看待性侵幼女案件的一個角度,更該引起人們注意的還包括社會和政治責任的擔當。在性侵幼女的案件中應該接受審判的遠不止有限的幾個被告,盡管無法出現(xiàn)在真實的法庭上,有關政府部門的失職仍該接受公眾的審視。相對于立法,這方面的“重刑”不但必要,而且十分急迫。 在最近出現(xiàn)的性侵幼女案件中,大部分都是學校的老師,教育部門難道不該承擔責任嗎?教師的準入門檻為何如此弱不禁風?海南案件中,警方反復無常的調查,又該承擔怎樣的責任?還有,每當談及幼女被性侵,總是有人提醒要加強對孩子的早期性教育,包括性防衛(wèi)意識和知識。這幾乎已經成為一種共識,但值得反思的是,為何這樣的常識,需要我們一次又一次的在悲劇之后重復? 事實上早在2007年由教育部發(fā)布的《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中“性侵害”就列入了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的范疇,并且針對小學生、初中生、高中生分別做出了具體的指導。然而,這樣的指導實施情況簡直不能用“不理想”,而要用“聞所未聞”來形容,這又該由誰來負責? 罪惡的橫行,往往來自于權力不羈和權利不彰。對待罪惡,法治文明不可或缺,政治文明更為重要。發(fā)生了這樣的惡性案件,當地教育部門的主要領導就算不引咎辭職,至少也要為他的失職付出相應的代價?;蛟S,在保護兒童權益上,一個因此類事件引咎辭職的官員,比砍一百個罪犯的頭,都更有利于現(xiàn)狀的改善。法律正義,更多時候只是一種底線,當它可以不是一種奢侈的時候,我們會發(fā)現(xiàn),在底線之上,欠缺得恐怕更多?!鰟⑴d偉評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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