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4號—— 持續(xù)經營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注冊會計師在財務報表審計中與管理層編制財務報表時運用持續(xù)經營假設相關的責任,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在持續(xù)經營假設下,被審計單位被視為在可預見的將來會繼續(xù)經營下去。 通用目的財務報表是在持續(xù)經營基礎上編制的,除非管理層計劃將被審計單位予以清算或終止經營,或者除此之外沒有其他現實可行的選擇。特殊目的財務報表可以根據需要按照(或不按照)以持續(xù)經營為基礎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編制(例如,在特定國家或地區(qū),持續(xù)經營基礎與某些按照計稅核算基礎編制的財務報表無關)。 如果運用持續(xù)經營假設是適當的,則被審計單位對其資產和負債的記錄是建立在正常經營過程中能夠變現資產、清償債務的基礎上的。 第三條 某些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明確要求管理層對持續(xù)經營能力作出評估,并規(guī)定了與此相關的需要考慮的事項和作出的披露。 相關法律法規(guī)還可能對管理層評估持續(xù)經營能力的責任和相關財務報表披露作出具體規(guī)定。 第四條 其他財務報告編制基礎可能沒有明確要求管理層對持續(xù)經營能力作出評估。然而,正如本準則第二條所述,由于持續(xù)經營假設是編制財務報表的基本原則,即使其他財務報告編制基礎沒有對此作出明確規(guī)定,管理層也需要在編制財務報表時評估持續(xù)經營能力。 第五條 管理層對持續(xù)經營能力的評估涉及在特定時點對事項或情況的未來結果作出判斷,這些事項或情況的未來結果具有固有不確定性。下列因素與管理層的判斷相關: (一)某一事項或情況或其結果出現的時點距離管理層作出評估的時點越遠,與事項或情況的結果相關的不確定性程度將顯著增加。因此,明確要求管理層對持續(xù)經營能力作出評估的大多數財務報告編制基礎可能規(guī)定了管理層應當考慮的所有可獲得信息的期間。 (二)被審計單位的規(guī)模和復雜程度、經營活動的性質和狀況以及被審計單位受外部因素影響的程度,將影響對事項或情況的結果作出的判斷。 (三)對未來的所有判斷都以作出判斷時可獲得的信息為基礎。管理層作出的判斷在當時情況下可能是合理的,但之后發(fā)生的事項可能導致事項或情況的結果與作出的判斷不一致。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是,就管理層在編制和列報財務報表時運用持續(xù)經營假設的適當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并就持續(xù)經營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得出結論。 即使編制財務報表時采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沒有明確要求管理層對持續(xù)經營能力作出專門評估,注冊會計師的這種責任仍然存在。 第七條 如果存在可能導致被審計單位不再持續(xù)經營的未來事項或情況,審計的固有限制對注冊會計師發(fā)現重大錯報能力的潛在影響會加大。注冊會計師不能對這些未來事項或情況作出預測。相應地,注冊會計師未在審計報告中提及持續(xù)經營的不確定性,不能被視為對被審計單位持續(xù)經營能力的保證。 第二章 目 標 第八條 注冊會計師的目標是: (一)就管理層編制財務報表時運用持續(xù)經營假設的適當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二)根據獲取的審計證據,就可能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xù)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得出結論; (三)確定對審計報告的影響。 第三章 要 求 第一節(jié) 風險評估程序和相關活動 第九條 在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huán)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的規(guī)定實施風險評估程序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存在可能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xù)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在進行考慮時,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管理層是否已對被審計單位持續(xù)經營能力作出初步評估。 如果管理層已對持續(xù)經營能力作出初步評估,注冊會計師應當與管理層進行討論,并確定管理層是否已識別出單獨或匯總起來可能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xù)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如果管理層已識別出這些事項或情況,注冊會計師應當與其討論應對計劃。 如果管理層未對持續(xù)經營能力作出初步評估,注冊會計師應當與管理層討論其擬運用持續(xù)經營假設的基礎,詢問管理層是否存在單獨或匯總起來可能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xù)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 第十條 針對有關可能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xù)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整個審計過程中保持警覺。 第二節(jié) 評價管理層的評估 第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管理層對被審計單位持續(xù)經營能力作出的評估。 第十二條 在評價管理層對被審計單位持續(xù)經營能力作出的評估時,注冊會計師的評價期間應當與管理層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或法律法規(guī)(如果法律法規(guī)要求的期間更長)的規(guī)定作出評估的涵蓋期間相同。 如果管理層評估持續(xù)經營能力涵蓋的期間短于自財務報表日起的十二個月,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管理層將其至少延長至自財務報表日起的十二個月。 第十三條 在評價管理層作出的評估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該評估是否已包括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注意到的所有相關信息。 第三節(jié) 詢問超出管理層評估期間的事項或情況 第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詢問管理層是否知悉超出評估期間的、可能導致對持續(xù)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 第四節(jié) 識別出事項或情況時實施追加的審計程序 第十五條 如果識別出可能導致對持續(xù)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注冊會計師應當通過實施追加的審計程序(包括考慮緩解因素),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確定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這些程序應當包括: (一)如果管理層尚未對被審計單位持續(xù)經營能力作出評估,提請其進行評估; (二)評價管理層與持續(xù)經營評估相關的未來應對計劃,這些計劃的結果是否可能改善目前的狀況,以及管理層的計劃對于具體情況是否可行; (三)如果被審計單位已編制現金流量預測,且對預測的分析是評價管理層未來應對計劃時所考慮的事項或情況的未來結果的重要因素,評價用于編制預測的基礎數據的可靠性,并確定預測所基于的假設是否具有充分的支持; (四)考慮自管理層作出評估后是否存在其他可獲得的事實或信息; (五)要求管理層和治理層(如適用)提供有關未來應對計劃及其可行性的書面聲明。 第五節(jié) 審計結論與報告 第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獲取的審計證據,運用職業(yè)判斷,確定是否存在與事項或情況相關的重大不確定性,且這些事項或情況單獨或匯總起來可能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xù)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 如果注冊會計師根據職業(yè)判斷認為,鑒于不確定性潛在影響的重要程度和發(fā)生的可能性,為了使財務報表實現公允反映,有必要適當披露該不確定性的性質和影響,則表明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第十七條 如果認為運用持續(xù)經營假設適合具體情況,但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 (一)財務報表是否已充分描述可能導致對持續(xù)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主要事項或情況,以及管理層針對這些事項或情況的應對計劃; (二)財務報表是否已清楚披露可能導致對持續(xù)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并由此導致被審計單位可能無法在正常的經營過程中變現資產和清償債務。 第十八條 如果財務報表已作出充分披露,注冊會計師應當發(fā)表無保留意見,并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強調可能導致對持續(xù)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事實,并提醒財務報表使用者關注財務報表附注中對本準則第十七條所述事項的披露。 第十九條 如果財務報表未作出充分披露,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2號——在審計報告中發(fā)表非無保留意見》的規(guī)定,恰當發(fā)表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中說明,存在可能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xù)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重大不確定性。 第二十條 如果財務報表已在持續(xù)經營基礎上編制,但根據判斷認為管理層在財務報表中運用持續(xù)經營假設是不適當的,注冊會計師應當發(fā)表否定意見。 第二十一條 如果管理層不愿按照注冊會計師的要求作出評估或延長評估期間,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這一情況對審計報告的影響。 第六節(jié) 與治理層溝通 第二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與治理層就識別出的可能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xù)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進行溝通,除非治理層全部成員參與管理被審計單位。 與治理層的溝通應當包括下列方面: (一)這些事項或情況是否構成重大不確定性; (二)在財務報表編制和列報中運用持續(xù)經營假設是否適當; (三)財務報表中的相關披露是否充分。 第七節(jié) 嚴重拖延對財務報表的批準 第二十三條 如果管理層或治理層在財務報表日后嚴重拖延對財務報表的批準,注冊會計師應當詢問拖延的原因。如果認為拖延可能涉及與持續(xù)經營評估相關的事項或情況,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本準則第十五條所述的有必要實施的追加的審計程序,并考慮本準則第十六條所述的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對審計結論的影響。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準則自 (一)檢查相關合同或協(xié)議(如有); (二)獲取交易已經恰當授權和批準的審計證據。 如果檢查相關合同或協(xié)議,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 (一)交易的商業(yè)理由(或缺乏商業(yè)理由)是否表明被審計單位從事交易的目的可能是為了對財務信息作出虛假報告或為了隱瞞侵占資產的行為; (二)交易條款是否與管理層的解釋一致; (三)關聯(lián)方交易是否已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得到恰當會計處理和披露。 第二十五條 如果管理層在財務報表中作出認定,聲明關聯(lián)方交易是按照等同于公平交易中通行的條款執(zhí)行的,注冊會計師應當就該項認定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第四節(jié) 評價識別出的關聯(lián)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會計處理和披露 第二十六條 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的規(guī)定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 (一)識別出的關聯(lián)方關系及其交易是否已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得到恰當會計處理和披露; (二)關聯(lián)方關系及其交易是否導致財務報表未實現公允反映。 第五節(jié) 書面聲明 第二十七條 如果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對關聯(lián)方作出規(guī)定,注冊會計師應當向管理層和治理層(如適用)獲取下列書面聲明: (一)已經向注冊會計師披露了全部已知的關聯(lián)方名稱和特征、關聯(lián)方關系及其交易; (二)已經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的規(guī)定,對關聯(lián)方關系及其交易進行了恰當的會計處理和披露。 第六節(jié) 與治理層的溝通 第二十八條 除非治理層全部成員參與管理被審計單位,注冊會計師應當與治理層溝通審計工作中發(fā)現的與關聯(lián)方相關的重大事項。 第七節(jié) 審計工作底稿 第二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就識別出的關聯(lián)方名稱、關聯(lián)方關系的性質以及關聯(lián)方交易類型和交易要素形成審計工作底稿。 第五章 附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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