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獨立董事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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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是指具有完全意志、代表公司整體和全體股東利益的董事會成員,獨立董事獨立于公司的管理和經營活動以及有可能影響他們獨立判斷的事物之外,不能與公司有任何影響其客觀、獨立判斷的關系,其不代表出資人、管理層、股東會、董事會之任何一方利益,因此能夠顧全大局,改變董事會決策一家之言的局面,并將最終給所有股東帶來利益。我國《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第1條第1款規(guī)定:“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它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br/> ?。ǘ┆毩⒍碌墓δ?br/> 獨立董事的功能在于:第一,董事會可以利用獨立董事來提高董事會的形象和整體水平,獨立董事都有自己的專業(yè)性和權威性,能從某個方面彌補董事會決策的失誤;第二,能對大股東推薦的董事會主席起到牽制和權力平衡作用,有利于形成規(guī)范的工作程序;第三,我國上市公司多為國有企業(yè),公司有可能造成對國家和小股東利益的損害,獨立董事制度的監(jiān)督作用即在于此。
?。ㄈ┆毩⒍碌穆氊?br/> 1、獨立董事的一般職責
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忠實與勤勉義務。獨立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獨立董事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并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
2、特別職權
獨立董事除具有一般職責,法律還賦予其特別職權:
?。?)重大關聯交易(指上市公司擬與關聯人達成的總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后,提交董事會討論;獨立董事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
(2)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提議召開董事會;
(5)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
?。?)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征集投票權。
3、發(fā)表其他獨立意見
(1)提名、任免董事;
?。?)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
?。?)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企業(yè)對上市公司現有或新發(fā)生的總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資金往來,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
?。?)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二、獨立董事的法律風險及防范
?。ㄒ唬┛赡苊媾R的法律風險
由于獨立董事擁有許多獨立決策的職權,在對公司的決策層形成積極影響和牽制的同時,對于保護和關注中小股東利益,保證公司決策程序的規(guī)范以及做出最大化地有利于公司決策的方面能夠起到積極的作用,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兩面性,需要辯證看待,獨立董事制度的存在也會有其不利的一面,在實踐中可能存在一些法律風險。
有這樣一個案例:鄭州百文弄虛作假事件曝光后,中國證監(jiān)會于2001年9月27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鄭州百文予以警告,并罰款200萬元;對公司原董事長處以罰款30萬元;對公司原副董事長、總經理處以罰款20萬元;對原獨立董事陸家豪等另外10名董事分別處以罰款10萬元。收到處罰決定書后,獨立董事陸家豪很是不服,認為自己沒有參與造假且沒拿過公司報酬,自己也是受害者,于是向中國證監(jiān)會申請行政復議。但中國證監(jiān)會認為,陸家豪作為董事,既然在鄭州百文的所有材料、年度報告上簽字認同,就不能以各種理由要求減免處罰,遂維持了原作出的處罰決定。陸家豪成為中國股市歷史上第一個受到處罰的獨立董事,給我們留下了廣泛而沉重的思考。擔任獨立董事到底有哪些風險?該怎樣去應對這些風險?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guī)來看,目前獨立董事所面臨的的法律風險責任有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三種,其中民事法律責任又存在有對公司的責任和對第三人的責任。具體的法律責任可能有:
1、作為公司的決策者和管理者,獨立董事必須履行對上市企業(yè)的忠實義務以及其他必要的注意義務,否則其依法必須對其不當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忠實義務,亦稱信任義務、忠誠義務等。是指董事在履行職責時應以公司最佳利益為重而誠實地行事,不得將自己或第三者的利益放在公司利益之上。我國《公司法》第59條第1款要求:董事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注意義務是指董事在履行職責時應有誠信的態(tài)度,其行為方式必須是他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是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盡到普通謹慎之人在同樣的地位、環(huán)境、條件下所應有的合理地注意、審慎地判斷、自主地決策,不得有疏忽、過失、懈怠。
當獨立董事違反了上述義務時,便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因欺詐而承擔的法律責任。董事從事欺詐行為并使公司因此遭受損失的,董事必須對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損失負賠償責任,即使公司沒有因此遭受損失,董事也須承擔將其所得利潤返還公司的法律責任,獨立董事也難逃追究。如果是獨立董事和其他董事或經理等公司內部人員共同欺昨、或獨立董事明知其他董事、經理等人的欺詐行為而沒對此發(fā)表反對意見時,應同其他直接責任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因濫用公司機會、信息及財產而獲利的法律責任。公司可以對獨立董事因利用公司的商業(yè)機會為自己或除公司外的他人獲利取得的收入行使歸入權,如果對公司造成的損失大于其所得收入,還應賠償其差額部分。公司有權請求獨立董事停止競業(yè)行為,對其違反競業(yè)禁止時所得行使歸入權,并要求其賠償公司的損失。但是,有學者提出,法律應該支持獨立董事作為個人應擁有的合理的利益追求,因此,當獨立董事需要利用公司的某項機會時,應該負有將有關于該機會的所有重要事實向公司披露的義務,由公司在信息全面的情況下進行判斷,如果公司仍自愿放棄拒絕此機會,并且批準獨立董事能夠利用此機會,則獨立董事追求利益的行為不對公司、股東構成威脅。
第三、因受賄或秘密取得利潤而承擔的法律責任。董事(含獨立董事)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或其他秘密利益,必須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賠償公司損失。
第四、違反保密義務的法律責任。除依法規(guī)定出庭作證或經股東會同意之外,獨立董事對其因泄露公司的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等,給公司帶來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獨立董事應履行信息披露職責的注意義務,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獨立董事在任期屆滿前提出辭職的,應當向最近一次召開的股東大會提交書面聲明,說明任何與其辭職有關或其認為有必要引起股東和債權人注意的情況。證監(jiān)會發(fā)布的《股票發(fā)行審核標準第十四號備忘錄》中,就獨立董事的對關聯交易、發(fā)行人獲取經常性收益的能力,以及是否具備持續(xù)經營能力發(fā)表獨立意見的信息披露義務作了規(guī)定。
第六、獨立董事對因錯誤信息而做出錯誤判斷的法律責任。實踐中有許多獨立董事抱怨自己可能會被上市公司欺騙,成為受害者,卻要為上市公司背黑鍋,未免有些不公平。獨立董事首先是董事,負有一般注意義務,就應該具備有一般人對其所應該注意事項的警惕性。但這遠遠不夠,因為獨立董事可能具有比一般董事更深的專業(yè)背景,此為獨立董事必要的任職資格要求,加之他們還有法定的要求公司提供或補充資料信息的權力、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審查的特別權力,在采用資料時應該具有比較高的謹慎義務。如果獨立董事沒有行使這些權力而導致錯誤表決,本身就是一種過失,應當為其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2、為了確保賠償請求得以實現,索賠方往往會在起訴公司的同時將公司的管理層列為共同被告,甚至直接起訴董事或高管人員個人。
3、除非與公司之間有補償協議,高管人員不能使用公司的資金為個人支付抗辯費用或索賠。
?。ǘ┓婪洞胧?br/> 1.謹慎地選擇公司
不同的公司的風險通常都不一樣,而選擇獨立董事的目標也不大雷同。公司和獨立董事之間存在著相互選擇的可能。那么當獨立董事受到邀請的時候就要對所邀請的公司進行深入的懂得。絕不能以成為獨立董事是身份的象征或可以獲得必定的報酬而盲目吸收公司的聘請。當然,也并不必定說績效好的公司風險就低,而績效不好的公司風險就高。對風險的斷定最終取決于獨立董事的專業(yè)斷定和對公司的懂得。陸家豪的教訓給那些可能成為“花瓶董事”的專家或名人敲響了警鐘,獨立董事必定要懂事。
2.對違背事項要敢于說“不”
在《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領導意見》中對獨立董事的資格請求中就有以下幾條:第三條是獨立董事要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礎知識,熟悉相干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及規(guī)矩;第四條是獨立董事要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須的工作經驗。這些條件闡明獨立董事具備了斷定違背事項的能力。
獨立董事如果不履行勤懇盡責的任務而涌現的工作失誤,或不作為,導致中小股東利益受到侵害或信息披露不真實,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刑事或民事責任。但獨立董事在董事會決定時發(fā)表了獨立意見但沒有被采用而產生的不良成果,不應追究獨立董事的責任;對獨立董事作出的執(zhí)業(yè)斷定的信息已經中介機構鑒證,所產生的非獨立董事過失失誤應豁免獨立董事的責任。
3、加強對信息的加工能力
獨立董事獲取信息的渠道不能是單一的,要通過領導公司的內部審計和監(jiān)督外部審計來保證信息獲取的渠道的有效性。在這基礎上,獨立董事還必須投入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對獲取信息進行分析和處理。同時獨立董事對信息的分析和處理還必須是持續(xù)的,而不是間歇性的。董事會成員之間的信息溝通、交換及其頻率必須制度化。即使如此,獨立董事與經理人之間也不可能做到完整信息對稱。有效信息制度的價值在于它可以減少這種不對稱,從而相應地降低獨立董事陷入風險地概率。
4、獨立董事可以要求上市公司為其購買責任保險
根據《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39條規(guī)定,經股東大會批準,上市公司可以為董事購買責任保險,以及《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指導意見》(修訂版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獨立董事可以要求上市公司為其購買責任保險,《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也規(guī)定了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獨立董事責任保險制度,以降低獨立董事正常履行職責可能引致的風險。
在實踐中,上市公司為獨立董事購買責任保險有許多積極意義。
一方面,可以激勵獨立董事更好地行使職能,充分發(fā)揮監(jiān)督作用,保護上市公司和股東的利益,從而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另一方面,可以增強上市公司抵御風險的能力,從容接受政府及中小股東監(jiān)管,提高上市公司公信力,增強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信心。這不失為一種兩相受益的舉措,對上市公司和獨立董事本人都是受益的。獨立董事為了更好的保護自身權益,避免承擔不必要的法律風險,應該主動積極要求公司為其購買責任保險,確立最低的保護底線。一旦獨立董事履行職務時,因其違反職責、疏忽、錯誤、誤述、遺漏、違反授權等不當行為而遭受賠償請求所引致的損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限額內,由保險人向被索賠的獨立董事或向已提供補償的上市公司支付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