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近日,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件民間借貸案件,因被告王某無法舉證其已經(jīng)歸還了原告焦某借款,被法院依法判決敗訴。
在本案庭審中,原告焦某訴稱,原告于2010年4月19日借給被告王某20萬元,并寫有欠條,約定于2010年5月15日前還清,但王某遲遲不歸還欠款,故將王某起訴至法院。庭審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借條原件。
被告王某辯稱,被告在2010年4月19日確實向原告借了20萬元,但是已于2010年6月25日在北京某停車場歸還焦某現(xiàn)金18萬元。由于王某和焦某關系非常要好,所以當時王某并沒有讓焦某寫收條,亦未更換欠條。但是王某對于歸還18萬現(xiàn)金一事沒有任何證據(jù)加以證明。
由于原告堅決不同意調(diào)解,故法院依法進行宣判,判決被告王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焦某借款20萬元。
宣判后,被告王某表示服從判決,但對于自己好哥們焦某竟一紙訴狀將自己訴至法院的行為很是不解,同時亦對自己當初還錢后未及時讓焦某寫收條或更換欠條的疏忽大意行為表示懊悔。庭后,王某無奈地說:“就當用18萬元買一個教訓。”
(范三雪 賈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