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我們的案件接待中,當事人最關心的是判離與否的問題。 這種擔心是可以理解的。離婚案件一旦進入法律職業(yè)者的視野,不管他是律師還是法官,他都必須首先考慮:案件能不能判離,為什么能或不能判離。這就是適用標準的問題。只有把這個問題解決了,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yǎng)爭議的處理才能進一步展開。 2、與離婚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都有哪些?哪些對判離的“標準”做出了規(guī)定? 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系統(tǒng)分析整套婚姻法律法規(guī)。實踐中,律師代理案件,不僅要考慮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更多的時候,根據(jù)具體案情,還要適用最高院關于《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和司法解釋(二)。最高院出臺的這兩個司法解釋共計六十三條,可操作性比《婚姻法》要具體的多,所以,“六十三條”的適用頻率更高。 另外,最高院還發(fā)布《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以及《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最高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處理分析民事審判實務問答》以及其他方面如缺席審判、涉外執(zhí)行等等的具體審判指導意見。 除了全國統(tǒng)一的《婚姻法》和《司法解釋(一)、(二)》及其他指導意見外,近年來,隨著各地離婚案件中種種復雜情況的出現(xiàn),各省高院紛紛出臺或準備出臺相關的《處理離婚案件的指導》。這些審判指導意見下發(fā)后,就起到了統(tǒng)一一審、二審的作用,成為處理離婚案件的“準法律”。 比如,上海高院2002年出臺了禁止“忠誠協(xié)議”的規(guī)定,自此,不論婚前婚后,雙方立下忠誠協(xié)議,都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張男和李女約定:“因一方婚外情或婚外性行為而引起離婚,則該方要賠償無過錯方50萬元”。雖然有這個約定,但只要“不忠行為”不構成婚外同居(必須長期共同居?。?、重婚(必須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居?。?,這些協(xié)議均無法律效力,受訴法院一律不予支持。而高院指導意見下發(fā)前,支持忠誠協(xié)議的判決也不為錯案,不再調整。 此外,在江蘇省內,訴訟離婚還必須清楚,2005年江蘇省高院《關于處理婚姻家庭案件討論稿》雖然遲遲沒有正式下發(fā),但它對離婚時一方惡意舉債、一方婚前買房婚后共同還貸離婚時如何處理等情形,都做出了具體規(guī)定,對于指導審判已經產生實際影響。 如果您聘請的律師只向您提到婚姻法的概括規(guī)定,而不清楚司法解釋(一)、(二)的相關規(guī)定或者上述其他解釋性規(guī)定或審判指導性規(guī)定,建議您聘請時要慎重。目前整個江蘇省律師行業(yè)還遠遠沒有實現(xiàn)細化分工,多數(shù)律師還是萬金油型(此處不是貶義)的律師;相對而言,專業(yè)律師處理專業(yè)問題,尤其在案情復雜,爭議財產較多的情況下,結果可能會好看很多。 在上述法律法規(guī)中,對判離“標準”做出規(guī)定的,目前只有《婚姻法》和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3、《婚姻法》對判離的“標準”是怎么具體規(guī)定的? 婚姻法第32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4、律師解讀新《婚姻法》第32條。 這條是關于離婚標準,也就是“判離與否”的主要依據(jù)! 首先,該條第2款“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明確了“判離與否”的根本和唯一標準就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該款下面有五項。(一)、(二)、(三)、(四),分別列出“重婚或同居、家庭暴力、惡習、分居”四個導致感情破裂的典型情形;(五)是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個別情形,叫做兜底條款。 無過錯方起訴離婚,只要符合前四種情形之一,根據(jù)“應予判處離婚”的規(guī)定,只要沒有特殊情況,法官“應當”并且通常也會根據(jù)無過錯方的請求,做出離婚判決。 過錯方起訴離婚,根據(jù)《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的規(guī)定,如果符合“應準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該條應理解為,過錯方也可以根據(jù)自己的上述過錯情形,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 但由于實際生活復雜,除前四種最典型最常見情形外,其他確實能導致感情破裂的因素,當然也完全可作為法官“應予判處離婚”的理由。但鑒于前四種情形最常見,我們還是可將“離婚標準”歸納為:判離與否,看感情是否破裂;感情是否破裂,看是否符合法定四種情形。 題外話:符合上述四種法定情形的,通常兩三個月的時間,原告方就能感受到走出圍城的輕松感。 如果您聘請的是一位責任感強、非常能干的律師,在走出圍城的過程中,您完全可以托付,只需開庭時親自到庭即可。
其次,讓我們具體分析四種法定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構成重婚要符合兩個要件。一是以夫妻名義公開關系;二是長期同居。 重婚屬于刑事自訴案件。構成重婚,不僅配偶方可以起訴離婚,還可以自己直接到法院起訴重婚方的重婚罪。我國刑法第258條規(guī)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構成“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要求: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一般以6個月期限來認定,但也有3個月即認定的判例。新婚姻法出臺后,只有此種情形能構成非法同居;雙方均系未婚同居,不再視為非法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規(guī)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xù)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能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家庭暴力不限于夫妻之間。一方對其他家庭成員如老人、孩子實施的家庭暴力,對方不理解不原諒,也可認為感情受到傷害,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訴請離婚。如男方虐待自己生父母,女方可起訴離婚。 性暴力,也就是所謂的“婚內強奸”問題,屬于家庭暴力的一種。我國沒有采取國際通行做法,將性暴力與“身體、精神”暴力并行規(guī)定,而是將對“性”方面實施的暴力,視為是對身體、精神方面造成的侵害,不再單獨列出。一次性暴力造成生理或心理的嚴重傷害,或經常性的性暴力才構成家庭暴力。但如果在離婚的特殊期間,男方強行發(fā)生性關系,可以強奸罪論處,目前已經有判處三年左右有期徒刑的眾多判例。 虐待比家庭暴力性質更嚴重。可以作為離婚訴由的虐待,同樣不限于夫妻之間。虐待有多種表現(xiàn),家庭暴力是其中一種。 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以配偶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停止侵害的,不予受理,法院告知原告依《婚姻法》第43條找有關部門處理。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且屢教不改 毒品對個人和家庭危害極大,它摧殘身體與精神;吸毒人群還易傳播各種嚴重疾??;吸毒女性易走上不潔行業(yè);為獲毒資,毒癮者也易發(fā)生搶劫強奸刑事犯罪。所以,一方吸毒且屢教不改,就直接等于傷害了夫妻感情。 所以,“有吸毒惡習且“屢教不改”也是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條件之一。 但根據(jù)我們案件代理的經驗,證明對方吸毒行為“屢教不改”,有一定難度。法官審案同樣也面臨這個難題。因此一方以另一方有吸毒行為為由提起離婚訴訟的案件中,證據(jù)至關重要。首先,可以提供正規(guī)單位教育吸毒者的證據(jù),如公安機關筆錄、戒毒所或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其次,可以提供其他人包括親屬、朋友、居委會等的說服教育證據(jù)(包括證人口頭證言或書面證明);病歷等。因吸毒導致犯罪行為發(fā)生的,也可以刑事案卷中能夠證明其具有吸毒行為的書面材料或筆錄作為證據(jù)等。 賭博惡習屢教不改的取證辦法同上。 (4)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 在我們辦案過程中,經常有當事人問:外地的工作證明可不可以證明我們夫妻分居滿兩年???在此,我們提醒注意:外地有效證明,可以證明夫妻分居的客觀事實,但不能證明該分居系“夫妻感情不合”導致的,換句話,如果對方不想離婚的話,法官完全可以相信對方的話,認為分居完全是因工作關系造成,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那怎么辦呢? 律師建議,對于鐵了心要走出圍城的朋友,從分居時開始,就要為舉證作適當準備。 比如,雙方協(xié)商簽訂的分居協(xié)議,寫明分居開始時間,自己住處,并注明因夫妻感情不合而分居,如果分居后冷靜下來感覺仍不適應,起訴離婚時就可作為分居的證據(jù)提交。此分居協(xié)議也可由律師見證或起草,或經公證處公證。 再有,單方的書面分居聲明,用快件性質的郵寄,在備注欄中注明“夫妻感情不合分居”或“分居”字樣,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訴訟期間屬于分居時間。 還有,夫妻往來信件或短信或QQ或電話錄音中有關分居的內容。 律師在辦案中,還總結出幾點: 第一點,分床不分房。即因子女或經濟原因,空間上仍同居一室或同處一處房產,只是分床而臥并常年沒有性生活。一方起訴,如對方不承認分居,法官一般不會采信分居事實。 第二點,異地住居,分住不同國家或城市,不一定等于法律意義上的分居。如一方出國、工作地點變動。原因如上述,不是夫妻感情不合造成的分居。 第三點,能夠證明“單純地理分居”的事實有:單方簽署的租房協(xié)議、外地暫住證、外地務工證明、外地工作證、一方居委會證明。這些“單純地理分居”在具體原因上,如能被別人(朋友、親屬、居委會)證明是夫妻感情不合造成的,則可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將結合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闡述。 5、宋聯(lián)民律師解讀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發(fā)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意見》的司法解釋,其中規(guī)定了視為感情確已破裂的十四種情形。 其實,老規(guī)定列舉的這十四種情形,除了第七、八、九、十、十三與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列舉的前(一)、(二)、(三)、(四)種情形相重復的外,剩余情形都屬于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列舉的第五種情形,即(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重復條款上面已述,下面列舉剩余條款。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fā)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首先,談談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 我國婚姻法禁止結婚的疾病兩種: 《母嬰保健法》第8條規(guī)定,婚前醫(yī)學檢查包括對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及有關精神病的檢查??梢?,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這三種疾病?!赌笅氡=》ā返?/span>38條對這三種疾病的范圍作了限定: 上述禁婚的疾病,如果在婚后患染,且一直難以治愈,對方不接受并起訴離婚,可以作為夫妻感情破裂認定的重要證據(jù)標準。如在婚前患染且婚后尚未治愈,因為直接違反了《婚姻法》第七條關于禁止結婚的規(guī)定,因而屬于無效婚姻,一方可憑證據(jù)直接起訴,且無需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由法院徑直宣告婚姻無效。 其次,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fā)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情形。 性是人類的自然需求,是夫妻生活質量的重要指標。婚姻兼具社會屬性和自然屬性。任一方原因導致性行為不正常(包括男方先天或后天無性功能及性功能不正常;女方嚴重性冷淡或相關生殖器官切除導致怕性、厭性等),都有悖于婚姻目的;如果對方不原諒,可將其作為夫妻感情破裂的訴由。只要相關證據(jù)能夠證明,出于尊重人權的考慮,法官一般都判決支持。 但這類“性?!卑讣?,被告方在法庭上如果不承認自己有問題,一審法官常因原告無證據(jù)證明,判決駁回。但根據(jù)我們律師的經驗,一審之后雙方仍分居并在六個月后再次起訴,二審法官一般都會判離。因為法官也會結合生活常理,且法律也允許法官“自由心證”,所以法官在判決書“判決理由”部分可能不提“性”的問題,只寫“婚姻關系的存續(xù)應以夫妻感情為基礎。原告首次起訴離婚被駁回后,雙方的關系沒有任何改善。現(xiàn)原告再次起訴離婚,可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其實內心還是受到了當事人“性”的影響。值得一提的是,對于男性的性功能,在南京已經有了專門的鑒定機構。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此類案件常因經人介紹認識,或因金錢財物等動機而確立夫妻關系,婚姻基礎差,婚后磕碰多,最終導致離婚。這一般也屬于法官“應當”判離的范圍。 這類案件一般以一方隱瞞自身情況,如隱瞞婚史、隱瞞病史、隱瞞學歷、隱瞞家族性遺傳病等等與人身有關的情況居多,此時,法官一般認為已經達到“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支持離婚可能性很大。 我們曾接手一個案子,女方有婚史且隱瞞對方,婚后丈夫發(fā)現(xiàn)受到了欺騙,認為感情受到很大傷害,遂委托律師起訴離婚。律師個人也認為,婚前知情權是夫妻雙方最基本的權利,緊跟著知情權的是選擇權,女方剝奪了男方的這些權利,過錯是很明顯的。 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領結婚證,比如張男已經與李女有合法婚姻,又騙劉女與之登記“結婚”,在劉女發(fā)現(xiàn)前,張男已經與李女離婚。此時劉女就不能直接申請法院宣告婚姻無效,而只能起訴離婚。因為,雖然重婚是婚姻無效情形之一,但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八條規(guī)定,“當事人依據(jù)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币蚨荒茯_婚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此時判離與否的標準,仍是騙婚是否夫妻感情破裂。 另外,冒充他人身份,以假身份證登記,對方不原諒,也可認為達到了感情破裂標準。 2006我們接手了這樣的案子。當時我們幫助男方起訴離婚,等到了法庭上,妻子變成了“陌生人”。原來,三年前夫妻登記結婚時,女方欺騙男方,用了別人的身份證。出庭的女子黃某很生氣,開庭前一直在嘟囔“莫名其妙”,說她根本就不認識我的當事人。作為代理律師,我們向法庭作的陳述是:這種結婚登記,應該屬于無效婚姻。這種無效的婚姻,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當然可以從登記中“解套”,但前提是當時登記雙方須親自到原登記機關申請撤銷。由于“騙婚者”已經“失蹤”,因而不可能雙方去親自申請撤銷,現(xiàn)在唯一的途徑就是申請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法庭采納了我們代理律師的觀點,在對婚姻登記機關的簽名和黃某的簽名進行筆跡鑒定證明屬實后,將一起訴訟離婚案轉成了宣告婚姻無效案! 未同居生活,即未過夫妻生活。夫妻正常性生活是夫妻感情的促進劑,沒有夫妻生活就沒有“夫妻”間的感情,沒有和好可能的話,法官會視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 另外,如果婚后一直未同居,婚前一方贈與的錢物,俗稱彩禮,離婚時對方可要求返還。 (6)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一方有此情況,對方不諒解,有理由起訴離婚。但此時并非要到對方服刑地起訴。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23條規(guī)定,對被監(jiān)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南京某區(qū)法院最近就有這樣一個案例: 法院認為,夫妻關系的建立與維系應以感情為基礎,何某的行為嚴重影響了夫妻感情。鑒于雙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故準予雙方離婚! (7)一方下落不明滿兩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法院受理夫妻一方下落不明但未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的案件,應責令原告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等證據(jù)和證明材料,并附有公安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但根據(jù)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所以,一方在下落不明滿兩年時,對方最好還是先申請宣告其為“失蹤”,然后再起訴離婚,這樣一來,感情破裂的證據(jù)就更有力。 宣告失蹤的程序是:A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下落不明滿二年,是指公民離開自己的住所或居住沒有任何音信、生死不明、持續(xù)滿兩年;B 利害關系人申請,利害關系人有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成年孫子女及外孫子女等近親屬和與失蹤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等。C 法院會以特別程序審查,在審查過程中發(fā)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為三個月,期滿仍無下落的,宣告失蹤。
上述七種,不是新婚姻法明確列舉的四種法定離婚理由。而是屬于“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概括情形”。因而出現(xiàn)上述情形時,還要綜合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等綜合綜合評估婚姻質量,以進一步確定感情是否破裂及破裂程度(目的:確定有無和好的可能)。 就是說,具備上述情形時,認定感情是否破裂,還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xiàn)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婚姻法對夫妻忠實的義務是如何規(guī)定的? 《婚姻法》第4條規(guī)定,夫妻應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根據(jù)這條,婚外不軌行為和思想都屬于違反《婚姻法》的行為。但根據(jù)《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的規(guī)定,該條僅為倡導性的規(guī)定,不具有可訴性。當事人僅以該第4條為依據(jù)起訴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案例: 原告:房某,女,職業(yè),住棲霞區(qū)。 被告:趙某,男,職業(yè),住址同上。 訴由:婚外性行為。 原告訴稱,夫妻自2000年結婚以來,夫妻感情尚好,現(xiàn)在被告利用出差之變,經常嫖宿不歸,且曾被警察抓獲一次(有出警記錄),原告苦苦哀勸多次但被告并無悔改之意,考慮到多年夫妻感情以及孩子撫養(yǎng),原告僅起訴要求法院根據(jù)《婚姻法》第4條“夫妻應該相互忠實、相互尊重”的規(guī)定,判令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并寫下書面悔改書。 法院審理后以該條不具有可訴性為由,駁回原告起訴。 律師提醒:一方僅有婚外性行為或婚外戀情,另一方不能依據(jù)該第4條規(guī)定起訴過錯方在婚內賠禮道歉等。如果過錯方行為已經構成“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則可以依據(jù)《婚姻法》第46條規(guī)定起訴離婚,法院應當判處離婚。 6、離婚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是否當庭作出離婚判決? 因離婚案件必須調解,因而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會慎重對待,一般不會作出缺席判決,但對公告送達的案件除外。公告送達是對方當事人不知去向、下落不明等無法聯(lián)系時,其他方法均無法送達,法定的送達方法。公告送達的期限一般為60日。 男方起訴離婚后,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才發(fā)現(xiàn)女方處于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對此法院應以男方的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駁回起訴還是作實體處理? 婚姻法出于對婦女權益的保護,規(guī)定女方在上述特殊期間內,男方不得起訴離婚。因而 如果發(fā)現(xiàn)上述情況,法院應以男方的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而駁回男方的起訴,但法院確有受理必要的,如女方有重大過錯(重婚、姘居導致懷孕,男方感情無法諒解,或女方實施家庭暴力,男方人身受到嚴重威脅)等情況,法院可以受理,并作實體處理。 法律已經不再承認自1994年2月1日后形成的事實婚姻,因而未婚男女在“婚前同居”過程中女方懷孕,屬于戀愛中未婚先孕,只要未辦理結婚登記,男方均可直接提出分手,法律對此情況下的女方無特殊保護。在男方起訴解除“非法同居(注意與婚前同居的區(qū)別)”關系的案件中,女方已懷孕的,法院當然也是繼續(xù)審理,女方利益得不到特殊保護。 婚姻法對軍婚是如何特殊保護的? 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軍人有重大過錯,一般可以根據(jù)如下方面認定: 1、 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 2、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 其他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情形的。 女方在特殊時期(如孕期產期等),男方起訴離婚的,法院會判離嗎? 女方處于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法院應以男方的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而駁回男方的起訴,但法院確有受理必要的,如女方有重大過錯(重婚、姘居導致懷孕,男方感情無法諒解、女方實施家庭暴力,男方人身受到嚴重威脅比如虐待不堪忍受、一方對對方有威脅生命或人身安全)等情況,法院可以受理,并作實體處理。 如果男方起訴時隱瞞了女方的上述情形,并且法院已經受理該案,在審理過程中才發(fā)現(xiàn)女方處于上述特殊期間,此時除女方有上述重大過錯外,法院仍應以男方的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駁回起訴。如果原審法院在未發(fā)現(xiàn)女方懷孕時判決離婚,宣判后女方發(fā)現(xiàn)懷孕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查不存在確有必要受理情形的,應撤銷原判,裁定駁回男方的起訴。 這些特殊期間的規(guī)定旨在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也是出于社會利益的考慮。因為女方生產屬于大自然的分工,關系到人類的未來,法律不得不對此作出特別規(guī)定。 另外,律師提醒注意一下問題: (1)上述的“姘居”導致懷孕,在女方懷孕期間男方完全有權提出離婚,是指女方“婚后”通奸導致懷孕的情形。如果女方在婚前與其他異性發(fā)生性關系導致婚后懷孕,則不屬于“法院確有受理必要”的情形,也就是說,男方無權僅以該情形為由起訴離婚。這雖然在情理上不好理解,但理性地分析也有該合理之處。 最高院《關于女方因通奸懷孕男方能否提出離婚的批復》中指出,女方婚前與他人發(fā)生性行為應與婚后通奸加以區(qū)別?;橐鲫P系尚未建立,雙方間未產生夫妻間的相互忠實的法律義務,婚前性行為屬于道德問題,不屬于法律問題,所以此情形不屬于確有必要受理的范圍,法院應當裁定駁回。 (2)新《婚姻法》已經不再承認自1994年2月1日后形成的事實婚姻,因而未婚男女在“婚前同居”過程中女方懷孕,屬于戀愛中未婚先孕,只要未辦理結婚登記,男方均可直接提出分手,法律對此情況下的女方無特殊保護。在男方起訴解除“非法同居(注意與婚前同居的區(qū)別)”關系的案件中,女方已懷孕的,法院也是繼續(xù)審理,女方利益也得不到特殊保護。 法院在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的“離婚”案,如果認為其符合結婚的條件,可以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如果雙方感情尚能補辦結婚登記的,法院按離婚案件處理;如果告知后雙方仍不補辦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法院判不離后,雙方又分居滿1年的,法院能判離嗎? 經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而再次起訴的,經調解和好無效,可以判決準予離婚。 一方不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判決嗎? 離婚案件必須經法庭調解,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一般還是要慎重對待,一般不會作出缺席判決。 但如果被告不到庭是非主觀因素所致,也就是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依據(jù)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的,應要求原告補充被告的其他住址或其近親屬的住址和聯(lián)系方式;仍不能確定被告住址的,法院應當向被告公告送達訴訟文書。公告期滿被告未到庭應訴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也就是說,公告送達起訴狀等訴訟文書的情況下,法院作出缺席判決的可能性很大。 法院受理夫妻一方下落不明但未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的案件,應責令原告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等證據(jù)和證明材料,并附有公安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原告撤訴的離婚案件,被告要求離婚的,是視為反訴合并審理還是告知另案主張? 告知被告另案主張。 哪些訴訟請求可以另案單獨提出? 其實,財產分割、子女撫養(yǎng)、子女探視權、過錯損害賠償?shù)?,在離婚訴訟(單純起訴離婚)中沒有提出的,在法院生效的離婚判決后,均可單獨提出,但要受到時效的限制。
總結: 在離婚訴訟中,原告律師的任務是如何窮盡證據(jù),來證明婚姻確實達到“離婚標準”,被告律師則是舉出反證,證明夫妻感情“好得很”。法官則通過居中聽審,對上述相聯(lián)系的方面綜合分析,然后作出他認為正確的判斷。法庭上三方制衡就是這樣。作為婚姻法專業(yè)方面的律師,我感覺,代理被告方,“反制有力”、“促成婚姻”才更體現(xiàn)律師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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