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征用占用及臨時占用林地補償規(guī)定
發(fā)布日期:2009-7-29 8:58:51 文章來源:本站原創(chuàng)
依據:財政部、國家林業(yè)局關于印發(fā)《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第六條( 財綜[2002]73號)、《重慶市林地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條
《重慶市林地保護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經批準用征用、占用和臨時占用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林地所有權單位、森林經營單位或個人依法支付林地補償費、林木及附著物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并向縣級以上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一)林地補償費:征用、占用林地的,按不低于當地耕地補償標準的百分之八十繳納;臨時占用林地的,按不低于當地耕地補償標準的百分之二十繳納。 (二)林木及附著物補償費: 1、幼齡林:每公頃補償造林投資四千五百元元至七千五百元,造林投資較大的,按實際投資補償。每公頃每年補償撫育和保護管理費四千五百元(經濟林六千元),不足三年的按三年計算; 2、中齡林、近成熟林:按主伐期出材量每公頃九十至一百五十立方米,以所在地市場時價計算; 3、防護林、特種用途林:以中齡林、近成熟林出材量標準的三倍至五倍補償; 4、苗圃地:每公頃補償十五萬元至二十二點五萬元; 5、經濟林木(含竹林):按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或實際造林投資及培育費用的三倍至五倍補償; 6、拆除林地上其他附著物的,按有關規(guī)定補償。 (三)安置補助費:按土地管理法規(guī)或有關規(guī)定辦理。 (四)森林植被恢復費:按照財政部、國家林業(yè)局關于印發(fā)《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第六條規(guī)定執(zhí)行。
林木及附著物補償費、植被恢復費標準的調整,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由市林業(yè)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九條 征用、占用林地的林地、林木及附著物補償費交付被征用、占用林地經營單位用于發(fā)展林業(yè)生產;個人所有的林木及附著物補償費應當交付本人;安置補助費用于被征用、占用林地單位富余勞動力的就業(yè)安置和不能就業(yè)人員的生活補助。森林植被恢復費按照有關規(guī)定收取、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 征用、占用林地需要伐除的林木,由原林地經營單位或個人向區(qū)、縣(自治縣、市)林業(yè)主管部門申辦采伐許可證,納入年森林采伐限額。伐除的林木歸原權屬單位或個人所有。
財政部、國家林業(yè)局
關于印發(fā)《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六條 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標準按照恢復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積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調查規(guī)劃設計、造林培育等費用核定。具體征收標準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經濟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規(guī)劃區(qū)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規(guī)定標準2倍收取。對農民按規(guī)定標準建設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間暫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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