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xiàn)代社會,隨著財富的積累和家庭關系的復雜化,遺囑繼承成為了一個不可忽視的法律問題。它不僅關系到個人財產(chǎn)的傳承,還涉及到家庭成員之間的情感和權益。本文將為您全面解讀遺囑繼承的相關知識,讓您對這一話題有一個清晰的認識。 01 什么是遺囑繼承? 遺囑繼承是指繼承開始之后,繼承人按照被繼承人(遺囑人)生前設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繼承被繼承人遺產(chǎn)的一種繼承制度。 這是一種根據(jù)遺囑人的意愿來處分其個人財產(chǎn)的方式,它與法定繼承相對,后者是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在沒有遺囑或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情況下對遺產(chǎn)進行分配的方式。 【注意事項】 立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得處分他人財產(chǎn)。 遺囑必須表示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立遺囑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chǎn)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shù)人繼承,屬于“遺囑繼承”范疇;也可以是立遺囑將個人財產(chǎn)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屬于“遺贈”范疇。 法定繼承人中的第一順位、第二順位,都可以同時作為遺囑中指定的遺囑繼承人,也就是說,遺囑中可以將父母、兄弟姐妹同時作為遺囑繼承人。 如果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不是法定繼承人,比如外孫子女、侄子等,這個遺囑實際上屬于“遺贈”,需要適用“遺贈”的相關規(guī)定,作為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60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遺贈”。 遺囑繼承人要具備繼承資格。 《民法典》第1125條:繼承人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chǎn)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jié)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xiàn),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02 遺囑的法定形式 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遺囑有多種形式,每種形式都有其特定的要求,且司法實務中,對遺囑的法定形式要求相當嚴格。以下是各類遺囑的法定形式要求: 自書遺囑: 代書遺囑: 立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由代書人書寫遺囑,如實記載立遺囑人的遺囑內容。 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個見證人可以做代書人。 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均應在遺囑上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打印遺囑: 錄音錄像遺囑: 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立遺囑人和見證人應在錄音或錄像中記錄姓名或肖像。 立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年、月、日。
口頭遺囑: 公證遺囑:
【注】 夫妻共立的遺囑,遺囑正文內容由夫妻一方書寫,另一方簽名認可,在有證據(jù)證明遺囑內容均為夫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基礎上,有案例支持僅簽名一方對其財產(chǎn)份額的處分有效。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繼承人、受遺贈人; --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是第二順位法定繼承人,不可以作為遺囑見證人。 合格遺囑見證人的關鍵在于,見證人與遺囑及相關利益方均無利害關系。 日常聊天中(非危急情況),同時向多人表述如何分配自己的遺產(chǎn),不符合口頭遺囑的法定要件。 關于必留份:立遺囑時要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留份,否則遺產(chǎn)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chǎn),剩余的部分才可以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03 遺囑中遺產(chǎn)的范圍 遺產(chǎn)必須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chǎn)。非法取得的財產(chǎn),如通過盜竊、詐騙等非法手段獲得的財產(chǎn),不能作為遺產(chǎn)。 遺產(chǎn)涉及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除有約定的外,遺產(chǎn)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
遺產(chǎn)在家庭共有財產(chǎn)之中的,遺產(chǎn)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chǎn)。 04 遺囑的撤回、變更 立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也可以訂立多份遺囑,如果多份遺囑的內容相互抵觸,以最后一份遺囑為準。
立遺囑后,立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05 附義務的遺囑繼承 立遺囑人可以通過訂立遺囑的方式處分個人合法財產(chǎn),同時也可以要求財產(chǎn)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履行一定的義務,這種附加的義務不能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違背公序良俗。 如果遺囑是附條件、附義務遺囑,遺囑繼承人應當履行相應義務,以符合遺產(chǎn)繼承的條件;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jīng)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chǎn)的權利。 06 其他 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遺產(chǎn)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遺產(chǎn)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遺產(chǎn)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chǎn),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遺囑未處分的遺產(chǎn),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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