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官是公正的,還要律師干什么?相信很多當事人都會有這樣的疑問,律師不僅僅是幫助當事人走程序,更重要的是監(jiān)督司法人員依法公平公正的履行職責,最大化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官職業(yè)的應然性如果等于實然性,律師職業(yè)存在的價值就不大或沒有存在的意義及必要性,但現實中并非如此,由于人類本身的局限性和多樣性導致法官職業(yè)群體和個體都有自身的利益,在應然性要求和自身利益沖突時,會產生多種選擇和價值判斷。拋開法官職業(yè)非法利益不談,一些看似合法但缺乏職業(yè)道德約束的范疇內的司法行為,難以進行判斷,但確實存在利益沖突問題,例如:在法院民事案件審理中,案結事了和公平正義就會產生利益沖突,原告的訴求在于訴訟請求被支持,被告的訴求在于原告的訴訟請求被駁回,法官的訴求應當是依法公平公正的審理案件,實現公平正義,但目前部分法官實際的訴求可能是:“如何在最少的工作量下,不用承擔任何責任和風險的情況下了結案件?”,在此種目標的加持下,撤訴和調解可能就成為法官最大的利益追求,在法官實際切身利益的面前,往往司法的天平可能就會發(fā)生一些變化,比如夸大原告訴訟請求可能不被支持的風險或被告敗訴的可能性,利用其在法律上賦予的神圣地位和司法權威背書的基礎上,基于當事人對于法院和法官天然的信任,迫于壓力在不公平不公正但自愿的基礎上撤訴或調解,這種結果看似案結事了,但并不公平公正,雖然看似“案結事了”,但實際上缺破壞了司法威信之源——司法威信之源在于公正、透明、高效和公眾的信任。?在這種情況下,律師很尷尬,不能勸當事人不相信法官,從而加速司法威信的崩塌(司法威信的崩塌對律師也毫無益處,唇亡齒寒而已),同時也不能讓當事人完全信任法官,因為法官有自身灰色利益的存在,如果完全信任法官又會導致律師違反職業(yè)道德和律師法要求律師最大程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要求及規(guī)定。 我曾經有個真實案例,法官在開庭前勸當事人撤訴,稱其案件不能勝訴,經律師勸說無效,當事人選擇信任法官,當事人立刻申請撤訴,然后到律所要求律師退費;幾年后,當事人逐漸意識到被法官忽悠撤訴了,又找到我請求繼續(xù)原來的訴訟,最終案件勝訴并得到實際履行。幸運的是,這個案件最終的結果是贏了,但如果不幸敗訴了,當事人又會怎么想?會不會認為被律師忽悠了?所以正確客觀的認識法官,不神話也不黑化,不白也不黑,可能更多的是灰,一樣是人,不要過高地期待人性,也不要完全忽視人性。所以律師存在的必要性,就是站在其代理的當事人的立場上進行專業(yè)的判斷和服務,避免法官和對方及律師利用專業(yè)知識不對等或信息不對稱的優(yōu)勢,去損害己方的合法權益,簡而言之:委托律師就是在進行法律程序的同時,避免被有些法官和對方及律師合法的忽悠。(杠精:自己的律師也會忽悠當事人!答:不否認有害群之馬的存在,這種情況那個行業(yè)都無法避免,所以不爭論,杠精說的都是對的?。?/span>如果法官是公正的,還要律師干什么?就是因為有律師的存在,才能促使法官在更大程度上具有接近公平和正義的可能性,否則,就像《人民的名義》中那位法院院長說的話一樣,法律的最終解釋權被壟斷后,何談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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